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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元大丰木门野蛮施工,致路人骨折不理!政府调解不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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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害何长建 住木门镇黄梁村二社  现住教师街

广元大丰建筑公司在木门教师街进行污水管道和道路硬化工程时,在明知街道施工、又是学生必经之路、该路无路灯、非全封闭施工的情况,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安置临时照明设施和警示灯及任何发光警示物。
以导致2012.1.5日晚本人到中学财务室修打印机在1940左右返回时,在行进到教师街百信家私门前时,不慎掉到该施工方挖的下水道井里,导致右肋骨折,手中所抱打印机当时摔烂在地上。(有现场照片和证人)
该路段宽约3米多,井距边约1米,井口接近路中心,该路段无路灯,施工方所铺的煤灰路面漆黑,该井未放井盖,甚至木板都未盖一块在上面。
    回来随即通知了其施工管理方张兵先生,因时间过晚无法去医院,于6号上午在木门卫生院拍片诊断结果取回后,找来工地管理熊宏过来商议,其看后说:“先放这吧”。看后才亡羊补牢的去简单插上竹片和围上塑料网,至今未设置夜间照明设施和安放夜间发光警示物。之后无人问津。
后又在912点左右找其主负责人熊冰(音),他当着众街坊态度恶劣,还说他凭什么要给提供临时照明,甚至说“关他屁事,是自己该着”,拒绝赔偿和谈。(有现场录音)还找来一街头无赖,在本人与其对话时,对本人进行人身侵犯,在本人申明有伤在身的情况下还动手,试问如此毫无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人有什么资质在街道承包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该施工方却蛮横无理推脱责任,拒不赔偿和谈。
鉴于此情况,为维护本人的人身权利,9日下午特申请政府及时介入调解理赔,当时即向安全办和调解办送达了相关申请和现场照片及现场证人的证词,于10日又向分管副镇长和主管单位城建环卫送去材料并向党政办也递交了申请,于11日经孙书记亲自批示转交调解办,让立即组织进行调解,后12日调解办叫居委会张书记组织调解,当时熊冰以在旺苍为由未到场。之后这几天就再无音信,因本人近几日伤痛加重,曾多次电话催促几位领导,但调解仍没任何进展。
因春节日渐临近,人人都在欢天喜地准备过春节,我却天天在忍受伤痛折磨,政府和施工方无人来过问。
试问一个毫无法律意识的建筑公司和毫无安全意识的施工队为何如此嚣张?有什么资质在公共场地施工?在事件单纯、证人证物俱在情况下无法处理,我们的政府职责和权威何在?
  最新情况:楼主木门的告诉我们,木门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16日由分管领导牵头,镇综治办、社区协助进行初次调解,第二次的协调处理工作正在进行筹备中。在此,我们希望第二次协调能有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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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施工方的责任...应该赔偿
发表于 2012-1-15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纯粹就是豆腐渣工程,还不敢面对事实,这样的人也配包工程,一点资职也没有,更何况还是街道施工  发表于
发表于 2012-1-15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应给力

发表于 2012-1-15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大丰建筑公司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安置临时照明设施和警示灯及任何发光警示物。
发表于 2012-1-15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单纯的事无法处理,都是法盲吗?有两臭钱就可以糊来?难道还是“吃人嘴软,拿人手软”继续给予高度关注!
发表于 2012-1-15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没什么安全措施,弄得我们这些通学生早晚自习过那路都提心吊胆的。生怕掉下去了。那些施工的太没责任心了:@

发表于 2012-1-15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施工队硬化的道路到处不平,积水!施工的太野蛮!太无理!太不负责任了!太没法律和安全意识了!我们的政府太软弱了!

发表于 2012-1-1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哇!现在法制社会还有这样的事!:@施工方应该负责任,太没安全意识了:curse:政府应该给力:curse:
发表于 2012-1-15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负责任了0.0

发表于 2012-1-16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6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自己活该?这个负责人说话太不负责了!!!!!
发表于 2012-1-16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自己活该?这个负责人说话太不负责了!!!!!
发表于 2012-1-16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自己活该?这个负责人说话太不负责了!!!!!

发表于 2012-1-1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何老师最难过的是自己遭遇横祸,却被人之责活该,该着。
发表于 2012-1-16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天降横祸,走路要小心。

发表于 2012-1-16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恶的施工方,:@:@:@:@强烈建议何老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相信法院能够给你一个公正的裁决!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16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公司肯定要承担主要责任。

发表于 2012-1-16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网民美德。但我得申明我是说实话的,也是说直话的。无所谓谁来拍砖哈!
第一,施工方在教师街施工存在安全提示不全的方面,但这不是你摔伤的主要原因。
第二,看得出来,你是老师,可能每天都在提醒学生:街道在施工。行走时注意安全。为什么自己却忽略了呢 ?
第三,在百信家私门口的下水道坑应该不是刚刚挖的,你往返该处也不是一次两次吧,应该在路过此处时看见过哟。
第四,身体要紧,安全第一。快过年了,抓紧治疗吧,祝你早日康复!

发表于 2012-1-1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负责人熊冰(音),把这个人找出来!!什么叫遭了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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