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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可怜的巴中人民——央视7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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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昌可别这样哟,呵呵 5.jpg 1.jpg 4.jpg 3.jpg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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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要领导要头疼的关心和照顾了哈

发表于 2011-12-11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有人说那是央视不日哉样。

发表于 2011-12-11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怪就怪上面政策 下面对策

http://sannong.cntv.cn/program/jjsannong/20111209/126664.shtml

发表于 2011-12-11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高皇帝远,谁管啊!

发表于 2011-12-11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在干什么?置国家法令而不顾?!!!真让人气愤!

发表于 2011-12-11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狗官就这样。平昌金宝这次也是在劫难逃,什么都没有明确首先跟你谈房子其余就先把老百姓埋在鼓里骗一个就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多少都简简单单的就把字签了,赔的点青苗费就被这些个狗官逼到买了房子。现在这社会是没有天理的,天下都是这些个狗官的。

发表于 2011-12-12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国务院590号令--------新拆迁条例。

发表于 2011-12-12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590号令: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发表于 2011-12-12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发表于 2011-12-12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发表于 2011-12-12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措施如具体到补偿细节590号令明确规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巴州区政府有权利制定?如果是这样,是不是公然对抗590号令?

发表于 2011-12-12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拆迁条例正式施行 明确机关建办公用房不算公共利益2011年01月22日 02:16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易靖
字号:T|T0条评论 打印 转发本报讯昨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与此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关于公共利益界定上有一增一减。

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六种情形之一,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一条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增加了“外交需要”,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被删除。也就是说,条例将“外交需要”列入公共利益范围,明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不列入公共利益需要范围。

补偿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规定:在征收补偿方面,条例作出了诸多细致的规定。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除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外,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此外,关于补偿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解读:曾就拆迁条例上书国务院的五学者之一、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这些规定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强调补偿要及时、充分、到位。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的明确,有利于对强制执行行为的监督和审查。

多项权力升格至省级政府

变化:条例与二次意见稿相比,多项权力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如: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解读:王锡锌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级别较低,可能会导致各地差别太大。由于拆迁涉及地方利益,可能会使地方政府设计对其有利的规定。因此,这个调整有利于规避这一问题,也比较符合现实。

评估机构造假最高罚20万

变化: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方面,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王锡锌说,与二次意见稿相比,明确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造假的罚款处罚,触动其利益。

此外,条例明确“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旧城改造引入听证会制度

变化:条例明确,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解读:王锡锌说,这对旧城改造争议问题做了调整,原来没有提到多数人不同意的问题。王锡锌认为,实行听证会制度等于引入了“刹车机制”,补偿不到位不能搬迁。





发表于 2011-12-12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解读)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规范拆迁 保障私权
采访人:本报记者 解读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王利明

2011年01月24日00:00    来源:人民网     留言 6 条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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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利通过。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 条例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它的颁布和施行,将有助于规范拆迁活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强化被征收人权益保护

  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到征收程序启动,以及有关补偿标准的确定,条例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规范了房屋征收和拆迁活动?

  答:新的条例在修改原条例的过程中,秉持了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治理念,统筹兼顾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强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协调与平衡。一方面,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与拆迁活动仍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因为征收与拆迁活动必然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且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的适度干预,因此,在承认征收活动必要性的同时,必须通过规范拆迁活动,强化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条例正是通过秉持上述理念,在以下几方面规范了征收和拆迁活动:首先,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例如,不少建设单位基于利益驱使,而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断路、断气,甚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以政府作为拆迁主体,明显会减少甚至可以避免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从而明确了征收的前提条件。可以说,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我国立法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是一个立法的重大完善。第三,强化了被征收人的参与。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到征收程序启动,以及有关补偿标准的确定,条例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第四,完善了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强制搬迁程序、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救济程序。第五,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充分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强化补偿是个亮点

  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

  问:在补偿制度上,条例做出了哪几方面改善?

  答:条例全面贯彻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集中体现在强化被拆迁人的补偿方面。条例的核心是提高补偿标准,其最大的亮点也体现在强化补偿方面。事实上,从实践来看,因征收与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主要不是在是否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方面,而大多体现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公平性方面。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条例要求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包括被征收人的意见。这就在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强化了被拆迁人的保护。第二,条例明确了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需要指出的是,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就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尤其是此处所说的补偿,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此外,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在要求补偿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这也充分尊重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第三,根据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征收程序启动以后,被征收人不轮候、不排队,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的精神。第四,条例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且明确规定要实行“专户存储”。这解决了实践中补偿没有到位而强制搬迁,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第五,条例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从而避免在评估机构选择上,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压价、压低补偿的现象。

  严格程序是制度性保障

  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强制搬迁,有利于保障强制搬迁有序、公平、公正进行

  问:在征收补偿的程序方面,条例有哪些体现?

  答:程序是制度的保障,整个条例也正是通过程序的完善,从而保障了征收和拆迁的有序进行,切实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说提高征收补偿标准是条例的核心,那么,严格程序是条例施行的制度性保障。在程序完善方面,主要体现在:第一,明确规定了符合公共利益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从而可以通过代表民意的各级人大机关在制定和审议规划时,判断有关建设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完善了征收决定程序。例如,征收决定做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且要求征收费用补偿足额到位。第三,明确了强制搬迁程序。条例取消了行政强制搬迁,完全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搬迁。由具有中立地位的第三者(即司法机关)来决定是否应当强制搬迁,这也有利于保障强制搬迁的有序、公平、公正地进行。采取司法强制搬迁的措施,也是现代社会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第四,完善了救济途径。条例给被征收人提供了充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履行补偿协议的一方,可以提起诉讼。




发表于 2011-12-12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发表于 2011-12-12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47528796 的帖子

国中诸侯国林立了,法外有对策!

发表于 2011-12-12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视频,只能说老百姓太善良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2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会不会这样呢?

发表于 2011-12-13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也是违法拆迁,违法征地:@:@

发表于 2011-12-14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枫林又晚  发表日期:2009-10-26 9:07:17    (1)
  东莞也无非是这样。旗峰山的大灯笼亮起的时节,望去确也十分和谐,但山下也缺不了成群结队的“都市白领”,穿着极少的衣服,顶得胸脯高高耸起,形成两座观音山。也有的解散扣子,故意引诱未成功少年和已成功老年。穿着极短的裤子,露出性感的大腿,春光乍泄,宛如便民性服务者一般,还要将屁股扭几扭。实在开放极了。
  
  菜市场的地摊上有几本黄书买,有时还值得去一转;倘在上午,里面的几间美容院里倒也还可以坐坐的。但到傍晚,有一间的地板便常不免要咚咚咚地响得震天,兼以满房烟尘斗乱;问问精通时事的人,答道, “那是在OOXX。”
  
  到别的地方去看看,如何呢?
  
  我就往东莞图书馆去。从光明社区出发,不久便到一处站台,写道:日斯里。不知怎地,这个名目实在让人想入非非。其次却只记得石碣了,这是明的将领袁崇焕先生诞生的地方。东莞是一个暴发户,财大气粗;表面上极其浮华,实际是个垃圾场。
  
  大概是物以多为贱罢。湖南的农民运往东莞,便用钢筋绳系住腰间,倒挂在半空中,贬为“民工”;打工者生的孩子,一年到头看不到父母,却美其名曰“留守儿童”。我初到东莞也颇受了这样的劣待,不但找不到工作,还经常被查暂住证。我先是住在工业区一个小房子里的,深秋依然酷暑,蚊子却还多,后来用被盖了全身,用衣服包了头脸,只留两个鼻孔出气。在这呼吸不畅的地方,蚊子竟无从插嘴,却传来隔壁的尖叫声,难以睡安稳。饭食也极其差强人意。据一位先生说,以前这些东西是用来养猪的,自市长刘大人禁养猪之后就开始养人了。我住在那里不相宜,几次三番,几次三番地对自己说。我虽然觉得猪食和我不相干,然而难分伯仲,也只得别寻相宜的住处了。于是搬到别一家,离红灯区也颇近,庆幸每天总可以看男女现场直播。
  
  (2)
  从此就看见许多陌生的面孔,听到许多新鲜的传闻。
  
  记得第一次见到新华表哥是在他的房间,他看到我,便用了缓慢而很有顿挫的声调向老乡们介绍道:
  
  “这就是传说中的二哥。”
  
  后面有几个人笑起来了。华哥接过我手中花花绿绿的劣质杂志,便是从最初到现今收的广告,多半是诊所治疗男女问题的宣传册。起初有几本是彩印的;还有黑白的,我闲得蛋疼,都把它们翻译成了澧县话,我相信它们是中国最早的澧县话门诊宣传册。
  那坐在后面发笑的是刚从厂里出来的老乡,在东莞已经一年,掌故颇为熟悉的了。他们便给我讲打工历史。我问,东莞为什么连摩托车都没有?其中一人说,飞车党太多了,刘市长抓不了,全面禁摩。我说,那就好。好个屁,现在抢劫的都是用面包车,几个人把你挟进车,一顿海扁,搜遍所有财物,然后逼哄你IP卡、IC卡、IQ卡统统说出密码。一个老乡抽着烟,义愤填膺的说。
  
  他的话大概是真的,我就亲见一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抢劫,旁边的人熟视无睹。
  
  过了一星期,大约是星期六,华哥领我到智通人才市场。
  
   “你的简历,准备好了么?”他问。
  
   “可以了。”
  
   “拿来我看!”
  
  我交出简历,他接下了,两分钟之后便还我,并且说,这样写是不行的。我拿过来,很吃了一惊,同时也感到一种不安和彷徨。原来我的简历已经从头到末,都用红笔添改过了,还增加了很多内容:性格外向、有责任感、有团队合作精神。
  
  可惜我那时太较劲,有时也很任性。我说,哥,难道内向是缺点,外向就是优点?
  
  还记得有一回华哥带我去面试,递出一份简历,对那人点点头,道: “他面试绘图员”,接着指指我,继续对那人说:“你看,长得多像姚明啊,只是身材短了点。”那人瞅瞅我,用对待低等动物的语气说:“会CBA么?”
  
  我一阵诧异,然后很快回过神来,说:“我现在都NBA了,不过我会CAD。”
  
  “我们要CBA的。”那人睡眼惺忪道。
  
  “NBA比CBA“NB”多了。”我想着,正准备走开。
  
  “CBA和CAD有什么区别。”那人好像忽然缓过神来。
  
  “说大不大,说小不小。”
  
  “说小一点的。”
  
   “写法不一样。”说完,我转身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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