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公安局 关于对“贪婪的交警和肇事车主索取救治我病危父母的赔偿金”的回复 一、“9.27”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1年9月27日15时左右,营山县双流镇高桥村村民陈明德驾驶川R07001二轮摩托车从营山县城回双流,与驾驶员唐阳军驾驶的川R32257大货车在照珠三村六组公路处(距县城19公里)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人陈明德及其搭乘摩托车的妻子肖秀英受伤。事故发生后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曹荣生、何俊洁二人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出警,25分钟后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按法定程序将肇事的大货车、摩托车扣回县城停车场,受伤的陈明德夫妇由120救护车送入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二、“9.27”交通事故的处置情况。 事故处理民警曹荣生、何俊洁对该起交通事故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分别对大货车驾驶人唐阳军、车主唐先国、唐先国妻子徐丽进行了询问,对现场证人彭祥淑、周兴碧进行调查,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37条之规定将川R32257大货车交由四川交达融信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规定,10月13日事故中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43条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之双方当事人,若对车辆检验报告有异议必须在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但双方都没有提出申请,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44条之规定,我局应在五日内将所扣车辆予以放行。现因事故当事人陈明德、肖秀英伤情较重,无法陈述事故经过,案件证据不足,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64条之规定,经请示市交警支队批准,案件责任认定予以中止。 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9.27”交通事故的后续处置工作,积极实施救助措施。
鉴于伤者夫妇伤情严重,家庭经济困难,而受伤人处于昏迷状态无法陈述案情,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加之肇事车驾驶员及车主极不配合,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因此在伤者治疗上面临较大困难。营山县公安局及时将这些困难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副县长、公安局长周成召集公安、信访、交警负责人研究了救助措施: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救人为先,协调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垫支抢救费用一万元,政府“大病治疗”救助费用4000元,困难补助金两万元;二是协调“新农保”最大限度地解决其医治费用;三是交警部门就案件处理意见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确保依法公正、公平;四是如今后涉及诉讼程序,政府将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四、对帖文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通过调查: 1、10月1日营山县司法救助中心3名律师在县城东直门茶房约见办案民警曹荣生了解案情属实,曹荣生用了五分钟左右时间作了简要案情介绍后就回到交警大队上班,帖上所云“被逼支付两千元给曹荣生”红包一事并不存在。 2、帖文中所称10月2日,发帖人找双河司法所律师陈某在亚亨酒店与车主唐先国协商沟通属实,但他们具体商谈内容不清楚。 3、发帖人称车检报告有“涂改日期的痕迹”的问题根本不存在。 4、发帖人称未进行“微量物质鉴定”,我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对车辆检验及调查走访,认为没有必要作“微量物质鉴定”,且案件仍在调查中。 5、因伤者陈明德夫妇仍处于神志不清状态,不能陈述事件经过,无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因此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定》第64条之规定:“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10月19日,经南充市交警支队批准决定对此交通事故中止责任认定。 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关注,对伤者的关心,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我们将秉公办案,公正执法,继续细致调查,处理好这次交通事故。同时也诚恳希望事故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这次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营山县公安网络发言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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