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网友,首先,感谢您对平昌县人口计生局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您所反映的“2011年8月就向江口镇计生委申报政策性照顾生二胎,但准生证迟迟不批。”回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再生育条件如下: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办理流程:
1、由夫妇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报送材料审查完毕,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人口计生局。报送时间包括在30日之内。 3、县人口计生局的行政审批股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做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意见。 4、县人口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送达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以及将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等行为都是在60日内完成。 慢性网友: 今年1月以来到现在,江口镇计生办所交的申报材料均已全部受理。你反映的情况,由于没有申报人的具体姓名,我们无从核实。历次政策性照顾生育申报材料,我们都装订成了详细完备的档案,如果你本人愿意,请到人口计生局驻政务中心窗口来核实调查,我们一定配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