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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职工退休年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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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http://www.tlldbzh.gov.cn 11-06-29 15:01:49 作者:[] 来源:[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2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曾经与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满10年以上,2010年12月31日之前已超过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为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时间: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统一从1996年1月起补缴费至2010年12月。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缴费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于生活困难人员,经过本人申请,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统一为28%。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增1周岁递减缴费1000元,最高递减10000元。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
    上述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从办理参保且缴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初审后,由原单位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以及能证明其本人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原始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考勤表等)报主管部门审查,原单位不存在的直接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无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相关机关负责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档复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其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指定机关)携带上述材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审批等手续。
    五、有关规定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参保人员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70周岁封顶。
    (三)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为准。
    (四)参保人员1995年前参加工作的时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五)已享受老年生活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已领取遗属抚恤金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原待遇。
    六、其它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铜部队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长期临时工以及聘用的工勤人员, 2010年底以前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实际工作满10年以上且已达到国家规定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可以按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铜陵县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此项工作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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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应该学学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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