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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人事局教育局领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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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4:52 |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我们是战斗在通江中小学一线的中老年教师,最近全县在评聘中小学中高级职称,一些学校闹得沸沸扬扬,特别是小学把我们拒之门外,说我们没有资格,最近我学习了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的文件(附后)我觉得我们有资格参加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评聘。请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的文件在通江为什么不执行呢?在评聘职称时校长为什么不给我们学习相关的文件呢?如果不给我们合理的答复和解释,我们将保留我们维权的权利。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人办发〔2005〕290号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为坚持标准,硬化条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印发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人办发[2005]57号),经研究,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教师资格条件
  申请评审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中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职业初级中学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规定,因此,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报评聘教师职务。但取得低一层次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不能在本级以上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报评聘教师职务。(小学教师中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除外)。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职业初级中学担任生产实习课的教育教学工作,申报评聘实习指导教师职务,不得申报评聘或确认其他教师职务。
  二、关于思想政治条件
  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达到《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科学的育人观、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师德修养,遵纪守法,任现职以来或者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三、关于任职年限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5个部门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配套文件的通知》(川委办[2003]21号)中的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鼓励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其任职年限放宽一年”的规定,凡2003年及以后,到艰苦边远地区(见附件,下同)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评审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均可放宽一年。对调离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的人员,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再执行此条规定。
  对按《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直接确定为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调入中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在申报评聘中学教师职务时,根据其学历按照《中学教师职务试
行条例》的规定计算任职年限。
  四、关于学历条件
  中小学教师晋升教师职务,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即高中教师应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停止办理***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的通知》(川教[2004]270号)的规定:“2004年及以后入学(不含2003年秋季招生2004年春季入学)的我省***高等教育第二专科毕业生,停止办理《四川省***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用人单位在使用时不再执行川教成[1998]30号、川教成[1998]51号和川教[2003]115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待遇”,凡2004年及以后入学(不含2003年秋季招生2004年春季入学)的我省***高等教育第二专科毕业生,在评聘教师职务时不再按本科对待。
  “2003年及以前(含2003年秋季招生2004年春季入学)的我省***高等教育第二专科毕业生,用人单位对已办理或未办理《四川省***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的毕业生,仍继续执行川教成[1998]30号、川教成[1998]51号和川教[2003]115号文件并享受相关待遇”,凡2003年及以前入学(含2003年秋季招生2004年春季入学)的我省***高等教育第二专科毕业生,不论是否办理了《四川省***高等教育双专科毕业证明书》,在评聘教师职务时仍可继续按本科对待。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中,对参加原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对 1993年12月31日以前(即《教师法》颁布实施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人员,应积极鼓励其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其中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申报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可参加省评委会统一组织的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答辩。
  对申报评聘中级及以下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人员应通过国民教育取得相应学历后方能申报评审,各评委会均不进行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答辩。
  五、关于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原省教委、省人事厅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80学时,学时计算按照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基层支教工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0]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委办[2003]21号文件的规定,从2004年起,凡2000年及以后在大中城市城区(大中城市城区系指:除三州以外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中小学任教二年以上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申报评审中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一般要有一年及以上到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学校支教的经历。
  在上述城市城区中小学教研所(室)、电教馆(站)等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二年以上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申报评审中级及其以上教师职务,一般也要有一年及以上到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学校支教的经历。
  七、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在课内外应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因此,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必须把作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业绩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中小学教师对学生进行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等,都应作为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其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历可计算为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年限,在申报材料中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明。
  八、关于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对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申报评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是该研究项目(课题)的主研人员。
  九、关于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问题
  根据《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对极少数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在教学改革、教育、教学研究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有独到见解,成绩卓著的小学教师,可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因此,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除须达到其他任职条件外,近五年年度考核中至少要有三年考核优秀。对近五年年度考核中有二次考核优秀,且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州)及以上人事、教育部门表彰的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等称号也可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十、关于招办、自考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经编制部门批准为独立事业单位的各级招办、自考办,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按对岗申报的原则,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并享受公务员有关待遇的,不能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上述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核定,可根据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川职改[1992]44号)第8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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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5:24 |
:victory:

发表于 2011-11-5 15:32 |
无语

发表于 2011-11-5 15:47 |
:victory:

发表于 2011-11-5 15:50 |
一个问题请教人事局、教育局:为什么教师队伍的职称是评不是考?为什么其他行业的职称要考呢?要是来一个硬考怎么样呢 ?同样是职称,为什么一部分考一部分评,这样公平吗?

发表于 2011-11-5 16:00 |
教育

发表于 2011-11-5 16:16 |
:victory:

发表于 2011-11-5 16:58 |
人事局:中级和高级职称,一些学校已经连续两年三年没有评了,老师們得到的解释是名额超标了。请回答:
     1.所谓的名额比例是哪个定的,定得合理吗?无数的教师奋斗几十年都等不到。
     2.往年你们乱评滥评,还有关系户人情户,导致名额超标了!!名额超标的责任你们谁负,为什么不为教师分忧?
     3 连续两年三年没有名额,耽搁了时间,未评教师有关证件以后过期你们负责吗?

发表于 2011-11-5 17:09 |
僧多粥少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7:38 |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年开始给全县各小学划分了中学高级教师名额,评聘的结果百分之九十五不是校长就是副校长及局子里有关系的老师,真正战斗在第一线的老师不足百分之五。这个数字足以说分明为什么不完全执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的文件的原因了吧。为此只能说明部门的黑暗和腐败,上下串通一气,官官相护,哪里考虑真正站在一线为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老师们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7:42 |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年开始给全县各小学划分了中学高级教师名额,评聘的结果百分之九十五不是校长就是副校长及局子里有关系的老师,真正战斗在第一线的老师不足百分之五。这个数字足以说分明为什么不完全执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的文件的原因了吧。为此只能说明部门的黑暗和腐败,上下串通一气,官官相护,哪里考虑真正站在一线为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老师们呢?

发表于 2011-11-5 18:39 |
         楼主你好!首先谢谢你为全县教育战线上默默无闻的老同志呐喊!  其次谢谢你给我们提供了上级的文件,让我们看到了希望。说实话上级的文件是多么的科学而又合理,方方面面那么详尽,可以说是无比的英明正确。只可惜下边的部门领导们执行就完全走样了,他们把上级的文件置于脑后,可悲呀!可恨呀!可以告诉我你的联系方式吗?我们联合全县该评职称而因此未评的中小学老师一起去请领导解释,维护我们的正当的利益吧!县领导解释不了就到市里,市里解释不好就到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去讨个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8:48 |
四川省教育厅
川教职改[2005]72号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于做好中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答辩工作的
通      知
各市、州教育局、省内各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职务(含中学高级实验师职务,下同)答辩工作,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开展教师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辩的对象和范围
1、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须参加省评委会统一组织的答辩。
(1)、虽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
(2)、未达到任职年限(含越级晋升),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
(3)、1993年12月31日以前(即《教师法》颁布实施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已取得相应层次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中学高级职务的人员。
(4)、未评聘过教师职务,直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
(5)、不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小学教师。
(6)、评委会及学科组根据需要要求答辩的其他人员。
2、在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答辩。
(1)、初中教师经过本专业一年以上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培训、进修,高中教师经过本专业一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层次的培训、进修,有培训、进修结业证明的人员;
(2)、通过本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
3、1993年12月31日前(即《教师法》颁布实施以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中学高级职务的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答辩:
(1)、大学专科毕业的高级中学教师,通过本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
(2)、不具备大学专科毕业的初中教师,通过本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
4、符合本通知第2、3条免于答辩的人员中,如所学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与其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仍需按本通知第1条的要求参加答辩。
二、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是否一致或相近,目前暂按下表掌握,除下列相同或相近专业外,都应参加答辩。
所教学科(专业) 相同或相近
政治:(含思想品德) 哲学类、法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思想政治教育类、行政管理学类(含教育管理)、政史专业
语文: 中国语言文学类
数学: 数学类
物理:物理学类
化学:化学类、生物化学类
生物:生物科学类
历史: 历史学、政史专业
地理: 地理科学类、地质学类
体育: 体育学类
音乐: 艺术学、音乐学类
美术: 美术学、设计艺术学
生理卫生:(含心理健康教育) 生物科学类、医学类、心理学类
信息技术教育:(含计算机科学) 计算机科学类、教育技术学、应用数学类、物理电子学
电化教育: ①计算机科学类、教育技术学、应用数学类、物理电子学从事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学等
②电影学、广播电视艺术学从事电教影象教材摄、录、编、导等工作
③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电化教育研究、电教教材(投影片、幻灯片、音像制品、CAI课件等)编制、电教课教学工作的学科、专业内容相一致
三、取得小学教育专业本、专科毕业证书,申报评审中小学政治(含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学科(专业)的人员,按照“虽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规定处理。
四、答辩的内容
答辩的内容,重点是了解其掌握所任学科、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本专业领域的改革、发展动态等。答辩与评审同时进行。凡未参加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评委会不得评审通过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五、答辩是对申报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考核方式,是评审组织进一步了解评审对象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评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请各地、各校将有关精神通知相关人员,提前作好准备,届时参加答辩。答辩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过去有关答辩的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教育厅职改办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师 职务 评审 答辩 通知
抄送: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2005年10月18日

发表于 2011-11-5 21:38 |
楼主那么小的字,咋看得清楚嘛。
发表于 2011-11-5 22:34 |
这个真的有意思。
发表于 2011-11-5 22:36 |
好一个“忽悠”了得。
发表于 2011-11-5 22:39 |
请教育局、人事局评职指标公开。
不晒一晒,肯定有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11-6 10:51 |
          人事局教育局的发言人在哪里去啦?怎么不出来给老师们一个合理的解释呢?
发表于 2011-11-6 11:50 |
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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