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4日12时许,我驾车从南充返回营山,途经会龙至蓬安境内时,遇交警检查。一名交警拦下我的车后,没说明任何身份和出示执法证件就让我拿出驾驶证和行驶证,接着该名交警把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转身交给警车上的另一名警察(当时车上有两名交警,一名在副驾驶座,一名在后座),副驾驶座上的交警叫我到他的车门前去,同样在没说明任何身份和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告诉我在前面两公里处有超速行驶,说我行驶速度为时速89公里,让我交200元罚款,扣3分,经过我再三请求,这名交警同意只罚款200元,不扣分。由于当时我有急事,交钱拿罚款票据就离开了。
根据以上情况,我认为交警在处理这件事情上有6点明显过错:
1、交警拦车和作出行政处罚没有亮明身份。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2、在告知我超速时,只是口头告知,没有任何科学的相关超速检测证明。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此处罚我的违法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3、没有当场给我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4、出据的四川省交通违法罚款票据(发票号码为:0135016457),没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章。
5、该段路的限速为60公里,就以交警口说的我行驶速度为89公里,也没达到超速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却按超速百分之五十处罚,有滥用行政处罚权的嫌疑。
6、只要交钱就可以不扣分,执法随意性太大。
根据以上几点,我与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曹春初联系并寄去建议书,强烈要求撤销本次处罚决定,但至今没有答复。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管管这些交警,提高一下他们的素质。不要为了罚款创收就忘了执法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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