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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2164|评论: 9

强烈谴责:射洪某领导开车撞人,造成一死一伤,却将责任推向私营大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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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09:30 | |阅读模式
     2011年9月18日晚,在射洪县柳树镇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射洪运管部门某领导开车撞了人,造成一死一重伤,受害人是刚从外打工回家,乘座射洪至成都反程客车到站的。
     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一个月了,肇事者却将事故推到当时乘做的那个客车上,原因就是因为在受害者身上找到相应的乘车票,而交警居然还敢向该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让车主愈哭无泪。
     天理不公啊,我们一起来声讨这些披着羊皮的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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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09:30 |
:@:@:@

天理何在啊!

发表于 2011-10-20 10:22 |
求曝光是哪个领导开的车。

发表于 2011-10-20 10:28 |
不是吧,这么大个事情咋个这么久了没听到说

发表于 2011-10-20 10:28 |
不是吧,这么大个事情咋个这么久了没听到说

发表于 2011-10-20 10:28 |
不是吧,这么大个事情咋个这么久了没听到说

发表于 2011-10-20 10:28 |
不是吧,这么大个事情咋个这么久了没听到说

发表于 2011-10-20 12:58 |
射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沱牌镇9.18重大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的回复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9月18日,杨某驾驶川J07***大型普通客车,从成都驶往射洪。当日20时25分左右,行至省道205线射洪县沱牌镇滨江路沱牌派出所外路段在慢速车道靠右停车下乘客。乘车人胡某、胡某下车在车身左侧行李箱中取出行李后横过道路时,被与川J07***大型普通客车同向行驶由王某驾驶的川J39***小型轿车相撞,致胡某当场死亡,胡某受伤,川J39***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讯问、询问笔录、客车GPS历史轨迹、证人询问材料、车辆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佐证。
三、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
当事人杨某: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下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当事人胡某: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当事人胡某: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
当事人王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杨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当事人胡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当事人胡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四、目前,事故认定书已经送达各当事人,当事人各方正处在书面申请复核阶段。



                             射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发表于 2011-10-20 15:07 |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下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这点好像已经证明其附有次要责任。

发表于 2011-10-22 10:21 |
出门在外,所以撒都要多注意到点

发表于 2011-10-24 10:47 |
小心驶得万年船啊

发表于 2011-10-31 08:09 |
鬼才会信交警的鬼话!

发表于 2011-11-5 09:44 |
: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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