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林业局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指南
作者:推广站 信息来源:雅安林业网站 点击数:1491 更新时间:2006-3-1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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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需遵守: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的或者特种用途林的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二、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省、市、区县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
2、经国家、省、市、区县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两年以内)。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的,均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以及用地单位向区(市)县林业局提出的使用林地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其它证明材料
1、属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省级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属占用征用退耕还林地的,区县林业局要出具已在其它地点置换补足相同面积退耕还林地的文件。
3、属占用征用林地上有林木,但不采伐的,要出具植被保护承诺书。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五)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或集体)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
(六)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或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
(七)用地单位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八)区县林业局制定的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
(九)区县林业局填写的《征占用林地现场勘验和初审意见表》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后作出的查验报告;
(十)区县林业局经初审同意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请示文件;
(十一)经区县林业局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雅安市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雅安市林业局对权限范围内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2—10公顷),依法制作用地批准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同时领取收费发票)。
2、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属审批权限范围外的,由雅安市林业局出具初审意见,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该初审意见,由申请人自行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林业厅窗口申报或由市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代为申报。
3、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退还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
4、申请人取得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文件后,持批准文件到有关区(市)县林业局办理有关林地移交。如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二)收费标准:
1、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米。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属于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国有林地补偿费补偿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为该林地相邻同面积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执行,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减半补偿。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13980178892
雅安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室)电话:(0835)2239612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林业局:(0835)2223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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