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档案馆现存有清代盐亭县境内民间分家、抱子、分关及出兑、买卖田地、山坡、基址、房屋和出当田地的文约、文契、契税、官契,共9卷52件,上起乾隆45年(1780年),下至宣统2年(1910年),最早的一件距今已有230多年。这些档案是档案馆工作人员在对馆藏民国档案抢救过程中,在民国盐亭县地方法院档案中发现的,多为宣纸,少量草纸,经过保护性抢救,基本恢复了原貌,现保存完好,这些契约文书对于研究盐亭县历史、民俗、民风、买卖文契、契约法律文书形式等有重大史料价值。
契约的出现,在我国可以追溯到商周时代,它是私有制和商品不断交换的产物,伴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契约逐渐由习惯方式向法律形式转化。我县现存的52件契约中,按时期分,乾隆时期2件,嘉庆时期8件,道光时期2件,咸丰时期1件,同治时期5件,光绪时期32件,宣统时期2件。大量的契约集中在光绪时期,基本上都是红契,即民间书写后经官府钤盖官印,未经官府盖印的为白契,在已纳税的契约文书上钤盖官印始于东晋时期,到了北宋时期,正式建立了印契制度、税契制度,出现了由官方统一印制的契约文本,称“官契”,民间自行书写的契约俗称“草契”,宋代以后,为了防止经手税契的官僚胥吏贪污中饱,规定将税契的收据粘连契约之后,此即契尾之制。在我县档案馆中的契约有3件官契,嘉庆时期2件,均为契尾,宣统时期1件,是宣统2年(1910年)9月30日,八角场杨任氏将八角场新场瓦窑坝水井田、任家湾马地以“九八铜钱弍百陆拾钏整”卖与李华堂的“立卖田地文约”为官契“正格契”。 在中国传统社会,老百姓“分家”,以契约文书的形式认定,分家后,如发生土田争竞或土地买卖,到官府诉讼及过割(过户)。经过考究,我县档案馆中的契约,分家的较多,有“分家文约”、“分书”、“清白分单”、、“分关遗嘱”、“分关约书”、“关分永后文约”等。在内容陈述中,都有“抓阄”过程,有趣的是制阄,如光绪33年(1907年)1月20日,张朝位将家产分给5个儿子就分成了“天、地、人、和、义”五股,光绪20年(1894年)2月4日,两河人王国均给两个儿子分家,分成“乾、坤”两股,从此中可见近代邑人受国学传统思想的影响。 当然,分家文约是约束所分出家庭的文书,但分家不分祖不分宗是肯定的,同时寄托了子孙兴旺、家业发达,如光绪20 年(1894 年)2 月4 日,两河人王国均给两个儿子分家契约,结尾有“自茲以後,産業雖然兩家分守,老幼甚於一室,雍和棠棣爭輝,同誇荊茂芝蘭挺秀,共慶瓜綿”,又如光绪33 年(1907 年)1 月20 日,张朝位“立书分关文约”结尾有“自分之後,不得以大期小,以強弱小,不得估爭越界。如其兄弟妯娌和睦,必主富貴雙全,人興財發”,既是一种希冀,又是一种道德约束。在分家产、田地同时,对于家族墓地、屋址一般是不分的,并在文书上注明,如光绪14 年(1888 年)王大坤分关文约,“墳茔基址,日後長房、二房、三房任意遷葬”。在分家文约中,光绪20 年(1894 年)2 月4 日,两河人王国均给两个儿子分家契约尾有“宅前泡桐蒙子樹共兩根,永作風水,不准砍伐”,把两根树提到与其它财产同等层面来处理,表明邑人封建迷信风水思想浓厚,但是从现代人眼光看,也是可以绿化美化环境,是值得肯定的。
分家文约中,未分的为官项,咸丰元年(1851年)11月26日,王国庆、王国瑞、王国佐三兄弟分家文约对官项的处理,彰显了邑人丰富的人文内涵,如“日後,兄弟的子孫有得科甲功名者,於官項內抽黉銀乙百弍拾兩,有願捐功名者,抽銀弍十四兩,有住房頂參者,抽銀十二兩,族間有人入學者,兄弟均願幫銀二十四兩”,把科甲功名、入学放在重要位置,特別是入学都愿帮银二十四两,并不是小数目,说明了从古以来盐亭乡民有重学“耕读传家”之风。
买卖土地行为在清朝民间已经十分盛行,我县档案馆发现的契约中,土地田地买卖契约较多,最早的一份是嘉庆13年(1808年)11月8日,杨先朝等十人将祖业贾村沟田地、山坡、基址、园圃以银玖百弍拾五两卖与杨晈,这是一份族内买卖,杨晈是“本族五公”。道光5年(1825年)5月20日黄中发将“已業河下坑坑水田一坵”以银弍拾三两卖给黄天富,同治年间的5件除一件是出兑房产外,其余都是土地买卖契约,基本上都是绝卖非活卖,不可赎回。唯一一份土地当契,是光绪14年(1888年)8月10日,王光富、王光魁将田两处,分别以肆拾弍千文和弍拾捌千文当给王大典耕种,一定四年,这是一份可以赎回的地契。该地契后又分别于光绪18年(1892年)10月24日、民国2年(1913年)2月4日、民国8年(1919年)5月11日进行了加批,对后来的土地变更批注,有利于追溯土地流转过程、线路。 中人是清代土地绝卖契约中的一个重要存在,对契约参与人、契约形式、契约内容以及契约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中人,就是现在所说的经纪,在田宅交易中起中介作用,中间人大别之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熟人、亲友或邻居等,作中人只是由于和交易者的这种特殊关系。第二种是里长、甲长、村长、保长之类,有些地方习惯由这些人作中。第三种是专业的中间人,称经纪人,又称牙人、牙纪。在清代,凡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经纪人称官牙纪,未经政府批准者为私牙纪,民国时期官牙纪改称监证人。我县档案馆中的契约都有“中人”、“在中人”、“见盟人”、“见盟中人”、“见证人”等,最少3人,最多的有20人,是光绪5年(1879年)12月25日,勾加兴将“祖業田地、山坡、樓房、瓦屋、柴薪、竹木壹並掃賣冰清,絲毫無留”卖与“江蘇男濟川父子”,该契见盟人达20人,是最多的一件。 在我县档案馆的清代契约中,有一份少见的念道场文约,立约于光绪31 年(1905 年)正月二十六日,“念斋文约人杜朝明、杜朝太弟兄,因胞兄朝國亡故,妻杨氏改姓,所代次女,以在趙姓,夫主亡故,二次行於陈姓光明脚下爲妻,次女随母,以在陳姓,不料夫婦亡故无依,因胞叔朝明、朝太商議,甘愿将次女领回撫养看成,因今岁正月卄五日出坝未歸,此日午後弟兄找尋不见,及至卄六日農早,弟兄二次找寻,行至元山子脚下境,至亡。故請憑家族弟兄商議,朝明、朝太弟兄自知理缺,甘願恁念道場三天四夜”。结尾署有“立斋仪是寔”。讲述了一个凄婉的悲剧,兄弟二人自愿念道场三天四夜,一方面,说明了亲人之间不可割断的血脉,另一方面,也表明当时来自门人家族的宗法监督也是不可忽视的,在一定程度上规束社会公序良俗
乾隆45年(1780)的盐亭地契
宣统2年(1910)的盐亭地契 道光5年(1825)的盐亭地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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