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事局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国土
资源厅《关于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人员
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巴人发〔2008〕10号
各县(区)人事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四川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报。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
监察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
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川人发〔2008〕29号
各市(州)人事局、国土资源局:
省人事厅同意各地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定性定编的通知》(川编办〔2006〕72号)规定设置的市(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县(市、区)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现就做好人员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员登记范围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现在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岗位上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编在职人员,除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纳入登记范围:
1.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在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冻结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编制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编办〔2004〕28号)文件制发之日(2004年3月25日)前进入的人员,以及2004年3月25日之后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下列人员不纳入登记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国土执法监察机构如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依照管理后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进入的;
5.2004年3月25日之后违反规定进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
6.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7.在执法监察岗位上工作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
8.工作能力弱,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或不便安排其他工作的;
9.实施登记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
10.其他按有关规定不能登记和按管理权限确认不宜登记的。
纳入登记范围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登记后,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人员登记的程序和办法
市(州)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现有国土执法监察人员状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结合实际制定人员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职位设置方案要根据单位的职责任务和机构规格合理确定,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限额。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派驻基层国土资源所的职位名称为XX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派驻XX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科员(办事员)。
人员登记工作在核定的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条件,通过公布职位及任职条件、自愿申请、组织审查、考试考核、确定职务和级别、报批登记的程序,根据个人条件采取考核合格登记或考试和考核合格登记两种办法进行,并应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超编人员以及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登记,并调整出执法监察岗位,按川编办〔2006〕72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
市(州)和县(市、区)人事、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人员登记的组织、审核、审批和备案等工作。其中,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登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县(市、区)人事部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市(州)人事部门审批。市(州)国土执法监察机构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登记,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一)考核登记的对象和办法。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基层国土资源所中纳入登记范围的下列人员,经考核合格予以登记:
1.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2.实施登记时担任科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3.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98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
4.从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调入的人员;
5.其他具有原“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考核工作由同级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并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二)考试和考核合格登记的对象和办法。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基层国土资源所中纳入登记范围,不符合考核登记条件的人员,在考试录用名额内,经考试和考核合格予以登记。考试录用名额由各市(州)在核定的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数扣减考核登记人数的余额内确定。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定于2008年5月18日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一科,卷面满分100分,其中公务员法占40%,相关法律法规占60%。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要抓紧进行,报考按自愿原则,报考资格审查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登记考试的通知》(川人办发〔2008〕54号)办理,考务安排另行通知。考试结束后由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划定合格分数线。各市(州)按录用名额,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考核的人员。因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市(州)人事局同意后,可依次递补。
人员登记中的具体问题,按《四川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州)及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法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公法办〔2006〕11号)办理。
三、工作要求
市(州)和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是我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管理,加强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我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事、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搭车登记。对不按规定登记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要切实负起责任,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认真做好未登记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和队伍稳定。人员登记中遇有重要问题的,应及时上报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并在登记工作完成后,向省上写出总结报告。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2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市(州)和县(市、区)参照管理单位
人员登记考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8〕461号
各市(州)人事局:
市县两级国土、卫生执法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登记考试已于10月25日进行。经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研究,现就确定合格分数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各市(州)人事局商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在公布考试成绩前通知考生。
二、达到合格分数线并经考核合格的考生,在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按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参照管理登记人员。未列入参照管理登记的,按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岗位或单位。
三、各市(州)人事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从参照管理单位的实际出发,按照有利于加强参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合格分数线,并严格按规定做好人员登记等各项后续工作,确保参照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3
巴中市人事局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认真做好市、县(区)国土资源执法
监察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
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巴人公〔2009〕47号
各县人事局、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经《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8〕29号)批准,我市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定性定编的通知》(川编办〔2006〕72号)规定设置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县(区)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为认真做好参照管理后的人员登记工作,根据川人发〔2008〕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重申并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入参照管理单位范围和编制性质的界定
纳入参照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单位是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巴中市巴州区和南江、通江、平昌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参照管理单位中列入人员登记的编制为2008年7月10日《巴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所设置及编制核定的通知》(巴编发〔2008〕86号)核定的行政执法编制。
市、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行政执法编制的具体数量为:市执法监察支队15名,巴州区设立的执法监察大队11名,南江、通江、平昌三县分别设立的执法监察大队各为8名。
巴州区设置基层国土资源所25个,行政执法编制61名;南江县设置基层国土资源所12个,行政执法编制11名;通江县设置基层国土资源所12个,行政执法编制25名;平昌县设置基层国土资源所20个,行政执法编制41名。
我市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其它性质的编制一律不得纳入参照管理范围,更不得进行人员登记。
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批登记对象的确定
须严格按照川人发〔2008〕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前置条件是现在市、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岗位上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纳入报批参照管理的人员范围
符合前置条件,除不纳入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对象者外,纳入报批登记的范围:
1.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在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冻结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编制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编办〔2004〕28号)文件制发之日(2004年3月25日)前进入的人员,以及2004年3月25日之后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不纳入报批参照管理的人员范围
虽符合前置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报批参照管理的人员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国土执法监察机构如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依照管理后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进入的;
5.2004年3月25日之后违反规定进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
6.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7.在执法监察岗位上工作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
8.工作能力弱,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或不便安排其他工作的;
9.实施登记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
10.其他按有关规定不能登记和按管理权限确认不宜登记的。
三、纳入参照管理人员报批登记的具体方式
分两类人员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报批。
(一)通过考核合格报批登记的人员
1.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2.实施登记时担任乡科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县处级副职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3.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98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
4.从机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调入的人员。
5.其他具有原“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原“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是指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照规定过渡的人员,根据《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录用办法》(川组通〔1996〕54号)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98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规定调任的人员和因机构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从机关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分流或调入的人员。
(二)通过考试考核合格报批登记的人员
纳入参照管理报批登记人员范围中除通过考核登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按照川人发〔2006〕43号文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纳入参照管理人员报批登记的具体办法
(一)报批登记的批次
报批登记,在所在单位行政执法编制数量内,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呈报符合考核登记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其中“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的人员,先将行政执法编制预留,待以后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后处理。
第二批呈报符合考试考核登记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此批人员须先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登记考试并取得成绩,在行政执法编制扣减第一批登记使用行政执法编制(含为“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预留的行政执法编制)后剩余的行政执法编制内,按照登记考试成绩(详见附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对象(市上不划合格线),经考核合格后报批登记。因成绩相同难以确定考核对象时,分市、县层级分别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巴州区由国土分局)根据具体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确定考核对象。
第二批呈报须在第一批批准登记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后方能进行。第一批和第二批考核不合格的,须按管理权限报请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由此出现的编制缺额,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可依次递补。
(二)报批登记的手续承办
市、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登记,分别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拟报批登记对象后,具体实施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考核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并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对于考核合格的拟报批登记对象,属市(含巴州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所属工作人员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经市编办审核签署编制使用的书面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属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所属工作人员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经县编办、县人事局分别审核签署书面意见后,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尔后送市编办审核签署编制使用的书面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人员报批登记的其它具体问题,按照《四川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州)及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法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公法办〔2006〕11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6〕43号)办理。
(三)超编人员和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安排
超编人员以及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登记,并调整出执法监察岗位,符合条件的纳入事业编制人员考试考核。剩余人员按川编办〔2006〕72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
五、相关要求
市、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参照管理后人员登记工作,是改革国土执法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社会敏感程度高。各县人事、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政策,悉心分析情况,周密提出方案,努力化解矛盾。要坚持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搭车登记。对不按规定登记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要切实负起责任,耐心细致按政策规定对未登记人员做好解释,并积极提出解决方案,以确保社会稳定。人员登记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逐级上报。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应向市人事、国土资源部门写出总结报告。
附件:巴中市2008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考试成绩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