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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波、陈燕与陈敬德、陈玉华分割共产纠纷一案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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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陈波、陈燕与陈敬德、陈玉华
分割共产纠纷一案事实真相
    今天上午,《麻辣社区营山论坛》以《壮年男子在法庭逼残疾老人下跪》为题上传了一帖子,但该帖子表述的内容严重失实。该案的事实真相是:
    陈帮喜、高素清夫妇膝下所生二子三女,即长子陈智勇、二女陈德芳、三子陈敬德、四女陈军、五女陈玉华。陈高夫妇生前在营山县朗池镇花市坝街40号有穿逗结构街房一通,共四房一天井一厨房105.23平方米。1987年10月陈帮喜病故。1988年10月,高素清病重期间叫其子陈智勇、陈敬德请来居委会干部,在其他子女均在场的情况下,将房屋分给了陈智勇、陈敬德兄弟所有,并书立了《立赡养遗赠分管协议书》。该协议确定:“现有房屋位于营山县城花市坝四十号,房前界址墙体,后齐以后天井四步水为界,为陈敬德权属;后天井四步水起后房两间为陈智勇权属。”1989年2月陈智勇病故,1993年高素清病故,后陈敬德,陈德芳,陈军,陈玉华,陈智勇之妻何桂芳、子陈波、女陈燕就房产涉讼。营山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0日以(1994)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讼争之房以后天井四步水为界,前至墙体界归陈敬德所有。后房两间归何桂芳、陈波、陈燕共同所有。” 陈敬德、陈德芳、陈军、陈玉华不服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5年4月4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4)南中法房终字第82号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双方讼争的营山县朗池镇花市坝街40号房屋的前五间(包括天井屋一间,面积75.48平方米)归陈敬德所有;后两间面积为17.42平方米归陈玉华所有。由陈敬德给陈德芳、陈军各补偿人民币13257元,给何桂芳、陈波、陈燕补偿人民币8126元;由陈玉华给何桂芳、陈波、陈燕补偿人民币4163元。二审判决后何桂芳、陈波、陈燕不服继续申诉,中院再审后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判决:维持营山县法院(1994)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撤销中院(1994)南中法房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但在再审期间,涉讼房屋按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了拆迁。陈敬德、陈玉华在陈波、陈燕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南充中院(1994)南中法房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与营山县北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拆迁人营山县北观建筑公司共计还给陈敬德门面房4个(面积89.85平方米),住房1套(面积80平方米),陈敬德给付补差款75514.52元,其中:营业房补差46722.00元;住房补差28792.52元。陈敬德现实有住房一套(实际面积139.32平方米)和还房门市2个(面积71.94平方米),另2个门市当时由北观建筑公司向陈敬德收购后转卖与苏某某所有;拆迁人营山县北观建筑公司还给陈玉华门面房1个(面积27.60平方米),陈玉华给付补差款34063.80元。陈玉华当时向北观建司另购得门市1个,故现陈玉华门市为2个(面积74.42平方米)。
    申请人陈波、陈燕于200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8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2009)营法执字第438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详情见附后的民事裁定书)。
    该帖子称壮年男子陈波在法庭逼残疾老人陈敬德下跪,并狂呼:老子亲戚现在法院当官。事实上,陈波是其亲侄子,如果叔侄之间不顾伦理道德,彼此恶语相向,均应受到公众谴责。但必须说明的是,法院并无陈波任何亲戚。
    该案从一审、二审、再审至执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多次认真研究并多次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在有关庭审、听证时还邀请了县委政法委、县委信访局、县人大法工委有关同志以及人大代表参加旁听,他们认为我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处理上均是正确的。同时,本院领导和该案承办人多次接待当事人陈敬德夫妇和陈玉华,并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向他们耐心细致地做法律解释工作,但陈敬德夫妇不听任何解释,多次采取过激方式纠缠、闹访,现又采取背冤牌、下跪等方式向法院施压。这不仅有悖基本的社会公德,混淆了是非,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行调查之中,对涉及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附:(2009)营法执字第438号民事裁定书

                                           营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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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看看,我不说话,

发表于 2011-9-29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9-29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看到判决

发表于 2011-9-2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判决跟裁决不一样??

发表于 2011-9-29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钱,亲情荡然无存,活着还有什么意义?都去死吧!

发表于 2011-9-2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都没有哇,怎么证明裁定是正确的呢?

发表于 2011-9-2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院回复中不小心发现了这么几个问题,如果说错了,请大家原谅。
1、陈敬德是残疾人,这是个事实,作为主审人员,不可能不知道。但是在法院此次的裁定中,只字未提这个事实,相反,裁定的开篇既阐明了陈波是石油队下岗工人,这是在干什么?试图用“下岗”这样的字眼来博取人们对陈波的同情吗?法律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平。如果站在公平的角度,那么,裁定的开篇在点明双方身份之时,不应该忽略掉陈敬德是残疾人的事实。不管这样的做法是有意无意的,肯定是不公正的。
2、旧城改造是政府行为,不是陈敬德的个人行为,也绝非残疾人陈敬德个人可以抗拒的。2007年《物权法》出来之前,强拆横行,恶事不断,营山的旧城改造,据那个帖子讲,是1999年,那么,1999年的旧城改造,作为残疾人的陈敬德到底有没有能力抗绝强制拆迁,这尚是个疑问。但是该裁定将政府行为套加在了陈敬德个人行为上。
3、关于陈敬德喊冤的帖子出现在前晚1点左右,而昨天早上10点,法院立刻声称陈波没有亲戚在法院。一般单位是早上8点半上班,难道说,短短2个小时,法院就可以查清陈波的所有社会关系?呵呵,看来这样的速度,法院的这个发帖员,应该立刻调到公安机关上班——不然就埋没了这样的破案速度哇。
4、陈敬德说裁定里面有假设性推定。仔细看了,在裁定的第5页第13行说明裁定理由时,的确是用的“如果”作为最原始的推定依据。而法律的最基本原则,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的。然而,裁定中所列举的一条又一条理由,人们看不到依据。比如说陈敬德获取了大量利益一类的。
5、其实正如昨晚陈敬德的儿子陈继所发出的帖子说的一样,任何人都可以明确知道,主张权力,当事人肯定会回到事发地,至少会联系当地法院。那么,1994年就开始不断回营山的陈波,难道1999年凭空消失了?而且,旧城改造肯定不是一年半载就可以改造完的(除非营山旧城改造就陈敬德一所房子),那么,陈波在旧城改造的几年当中,他为什么要不管不问呢?如果他当时有异议,完全可以去找政府申述,为什么他没有?虽然作为外人,我们不能一概否认陈波当年就放弃了,但这份回复中所谓的“陈波对旧城改造不知情”的说法很难让人心悦诚服
6、陈敬德老人说他喊冤的理由,是想问下为什么执行不依照判决执行。以我这类不明真相的群众的常识,所谓执行,肯定是依照判决执行。判决是高于一切的。比如说,某个人杀了人,被法院判决了死刑,所谓的立即执行,就是拉出去毙了。执行是依照判决执行的,怎么也不可能这个执行的人用这样那样的理由来为不依照判决执行找接口哇。这样的情况都出现了,我晕,难道这样的裁定......
7、陈敬德是询问为什么这样执行,但是在法院的回复中,人们看到了什么呢?看到的居然是说陈敬德依法询问的行为是“上访”?这怕就有点指什么为马的味道了。难道说一个人对自己的案子有疑问,连过问的权力都没有了吗?这是什么样的回复?
8、所有的单位正式回复,都是正式的回复文书,加盖鲜章。然而,这样的回复,连个章都没有,换句话说,谁都可以随便注册一个帐号,来混淆视听。所以啊,这个回复到底是不是法院回复,真实性值得怀疑。
总有几个马甲,或者是用人身攻击的方式去试图证明陈敬德是不讲道理的,这就更让人觉得,这份回复到底是法院发出的,还是案件当事人试图在给群众“洗脑”。特别是当我提出疑问,总是有马甲不断想给我洗脑,我晕,哥们,不犯引用伟人的话——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也不比谁笨。
   
   案件公平不公平的本质是看案子的事实,不是随便搬一堆谁都看懂的文件编号出来力图说明陈波就是对的,陈敬德就是错的。——这样的做法,还是法院的做法么?因此,这份回复的本身,的确让人心存疑虑啊。当然,也有可能这份回复的确就是法院发出的。因此,群众还是想了解真相中的真相的。
   
   特别申明:以上思考,仅供参考。不未作任何人(包括陈敬德、陈波)任何单位(包括法院)此次执行的任何舆论依据。

发表于 2011-9-29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家人为了几个臭钱吵上法庭也就罢了,还有脸跑到网上来闹,丧你们祖上的德,羞死你们的先人板板。建议法院先拉出去各打五十大板,教教他们该怎么作人,然后再打入十八层地狱,这些人活在世上浪费粮食、污染空气!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9-29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论坛也有相关的帖子:

【营山新闻】壮年男子在法庭逼残疾老人下跪
http://www.mala.cn/thread-3006859-1-1.html

发表于 2011-9-29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2_25:}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9-29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很明了。

发表于 2011-9-30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是小叔子(陈敬德)与嫂子(何桂芳)之间为他们共同的父辈(陈邦喜、高素清)的遗产份争嘛。要是两位老人知道后人为自己的遗产发生如此争斗,该作何感想?陈帮喜的后人们,把我的ID签名送给你们吧“流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靠天靠地靠祖宗算不得英雄好汉”,回家慢慢想,会通的,不要让祖上蒙羞了。

发表于 2011-9-3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视网络舆情。
发表于 2011-9-30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不到现在还有人记得营山曾经有个花市坝街。多少年了,这条街的名字,早已淹没在历史之中了。我在营山花市坝住了一辈子,旧城改造后,一直住在城守一小大门对面那栋楼上(大北街)。作为老街坊,陈敬德我是熟悉的。陈敬德房产的案子,以前的老街坊,其实都是关注的。不过更关注的是陈敬德的身体,很多人都要陈敬德保重身体,不要过于激动。毕竟他今年已经六十六岁,经不起折磨了。
    刚才看了陈敬德之子写的关于房产事件的真相,基本属实。但是陈敬德之子的年龄还太小,所以说得还不够全面;又看到有几个人骂陈敬德,骂得很难听,实在是看不下去了;还有的网友想知道事情的始末,所以这里我就自己知道的情况,简单说一说。
   有个网友提到陈敬德是不是以前花市坝街的陈拜子,是的,陈敬德的确就是那个自幼残疾,被人们称呼为陈拜子的人。那时,他家有一套穿逗结构的木头房子,刮风下雨需要端洗脸盆在屋里接雨水,太阳大了,蚊子就呜呜直飞。陈敬德在老房子维修上费了不少精力。因为,陈敬德的一个哥哥(陈智勇)全家在贵州,一个姐姐(陈德芳)工作在遂宁,一个妹妹(陈君)工作在合肥,一个妹妹(陈玉华)婚后居住在营山其他地方,所以老房子长期就只有陈敬德和陈敬德的父母(陈邦喜、高素清)居住。自然,赡养老人的义务也就落在了陈敬德身上,或者反过来说,是老人在照顾着陈敬德,因为陈敬德的腿的确是很不方便。身在营山的陈玉华,也是经常过来照顾老人和哥哥陈敬德的。
    陈敬德和两位老人一直靠在老房子摆卖百货为生,就在北门桥第一个门市,老一点的营山人应该都记得。1987年陈敬德的大哥陈智勇去死了,1988年,陈敬德的父亲陈邦喜也去世了,陈敬德更加只能和高素清相依为命。1994年高素清去世后,同年,陈邦喜的遗孀何桂芳开始回来要房产。陈家兄妹与何家人就发生了巨大的分歧。
   这时候的事情是与法院这次的回复有出入的。
   陈智勇自从在贵州工作后,他一家人很少回营山,也不是没有回来过,是确实很少回来。1987年陈智勇去世后,他的爱人何桂芳、儿子陈波、女儿陈燕,基本没有回来过。陈家兄妹认为,老人刚刚过世,外姓人就来争房产,于是陈敬德、陈德芳、陈君、陈玉华就开始和何桂芳在房子上发生巨大分歧。此时,双方投入了不少“兵力”,陈姓的自然帮姓陈的,何桂芳也没闲着,对她何家的亲戚进行了广泛动员。所以我认为这不是兄弟之间打官司,而是陈姓人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房产,与何姓人家进行了艰苦的拉锯战。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陈德芳、陈君在打官司之前,为了表达自己只是出于对外姓人在老人尸骨未寒就来争房子的气愤,打官司之前,是写了《赠与书》给陈敬德,然后才开始打这场官司的。这点与一位网友认为陈家兄妹都是为了房子才打官司,是有理解上的错误的。
   父母在世时,维修房屋也好,照顾老人也罢,都是由陈敬德、陈玉华完成的。于是陈家兄妹集体提出诉讼,认为何桂芳不应该有房子。
   1994年,营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天井后四步水为界,前至墙体界归陈敬德所有。后房两间归何桂芳、陈波、陈燕共同所有。” 陈家人和何家人均表示不服,双方开始争夺碉堡一样的房产攻坚战。1995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包括天井屋一间,面积75.48平方米归陈敬德所有。2、后两间面积17.42平方米归陈玉华所有。”判决后何桂芳、陈波、陈燕不服,继续申诉,1999年南充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1994年的营山判决,即:“包括天井的前三间房子归陈敬德,后面两间归何桂芳。”其他陈姓姊妹无份。
   尽管何桂芳赢了官司,却始终不回来对房屋进行维修,陈敬德、陈玉华虽然多次在街坊面前多次表露了不理解和气愤,但他们依然对房屋进行了精心维修、加固和扩建。(陈敬德留有当年请工人的手续,和当时的维修人员的证人证言)。因为在他们的脑子里,始终有点封建思想,认为祖上留下的东西,不能糟蹋。他们认为,房子断了,但亲情不应该断,房子是祖上的房子,祖宗是不能分割的。
   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了1999年旧城改造。 陈敬德的房屋拆迁情况,与法院的回复又是有出入的。
   经过旧城改造的人都知道当年的旧城改造到底有多轰轰烈烈,包括我的房子在内的大北街所有老房子,都是被推土机铲平的。此次法院的裁定,总是力图想说明陈敬德擅自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合同,但只怕任何脑子清楚的人都知道,残疾人陈敬德不是县政府,更不是一个开发商。
   如果说陈敬德是主观故意去拆房子,把何桂芳的房子也顺带拆了,然后自己搞重建获利,法院的裁定可能还有点道理,但是,事实是,老房子的拆除,不是陈敬德的主意,而是政府为了营山整体发展作出的强有力决策。陈敬德何德何能居然可以替代县政府搞拆迁?法院此次的裁定,认为陈敬德在1999年的政府拆迁中,还没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就擅自签订了拆迁协议——这样的说法,不知道是故意欠考虑,还是强词夺理?难道陈敬德敢不拆迁?
   何桂芳的后房两间,拆迁方和陈家人是怎么处理的呢?
   陈敬德、陈玉华以前为老房子整体翻修时,陈敬德在老房子后面添加了一个厨房(有城建手续),陈玉华搭件了一个偏搭搭门市。陈敬德和陈玉华添加的房子当时合起来租给一个姓王的小伙子在开食店(不记得具体名字了,但这个小伙子很帅,所以很清楚记得姓王,当时留的偏分头)。经过陈家兄妹艰苦卓绝的谈判,拆迁方认可了陈敬德和陈玉华新建的是营业用房(2008年的南充中院终审判决清楚说明了此点)。何桂芳的后房两间28个平方,被拆迁方认定为了住房。于是,在2001年,旧城改造完毕,何桂芳及其后人陈波、陈燕又从遥远的贵州晃晃悠悠回来了。回来干什么呢?回来向陈敬德和陈玉华要新房子。招式还是老招式,广泛发动、深入动员何姓亲戚。找的理由是:陈敬德、陈玉华的营业用房是她的!
   只可惜,陈敬德请的工人都还在世,陈敬德给付工头钱的条子还依然被陈敬德保存着。于是,法院果断否认了何桂芳的说法。
   何桂芳又想了另外一个理由:你陈敬德、陈玉华的营业用房,总是搭建在我的住房的墙界上的吧?何桂芳上述至中级人民法院。
   事实上——   
   拆迁时,何桂芳从未没露面,既没和拆迁方谈判,也没向任何人、任何单位主张过自己的老房子的所有权(若当时她真的是主张了自己的权力,事情不会一拖再拖,又拖了整整12年)。因此,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理根据拆迁协议,拆迁人的证人证言,很快作出了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何桂芳的所谓的按“套分”的请求!
   陈家人和何家人打官司,我亲眼目睹了他们的深刻变化:陈敬德自从开始打官司,竟然养成了不知不觉就要收集证据的下意识。每次和他聊天,他最爱说的是“证据呢?”——哎,这也怪不得他啊,18年的官司,就是个正常人,怕也早就被折磨成残疾人了,何况还本来就是个残疾人。最惨的是,陈敬德每时每刻都得担心法院发来的裁定,以至于他看到法院的就害怕。他说他格外不怕是什么,就怕法院那些弯弯绕绕的“道理”。说实话,这个案子本来是非常简单的,为什么简单,后面再说。
   何桂芳发生了什么变化呢?大家都知道想问题是很杀脑细胞的,特别是想那些不着边际的天方夜谭,杀的脑细胞更是一片一片的,不多久,何桂芳去到马克思先生那里去作最后的申述了。
   营山法院此次回复认为,何桂芳、陈波、陈燕一直在主张权力,而且对营山旧城改造毫不知情——难道1999年何桂芳等人飞到外太空去想问题去了?为什么2001年,旧城改造一结束,陈敬德、陈玉华刚拿到拆迁后的门市和住房,他们马上就从外太空又回来了?
   陈敬德是一个残疾人,并没什么钱,旧城改造后的补偿款,是借遍亲戚才有的,其中也包括了遍借老街坊的钱,这个情况大家都是知道的。
   陈敬德的前房三间(共70多平米),包括后来在城建局(现在的建设局)办了手续的10个平方的厨房,被拆迁方认定有89个平方的门市。拆迁后的门市将是35平方一个,当时的价格是2850元一平方米,陈敬德没什么钱,就要了两个门市,一套住房。两个门市总共只有71平方,多余的18个平方就卖给了开发商,以便用于抵消住房补偿款(现在证据依然还在)。根据证据,法院认可了何桂芳说陈敬德的门市是搭了她的房子边界的说法,于是在陈敬德的门市里,认定何桂芳有5.13个平方。此次法院的裁定将陈敬德卖给开发商的18个平方,说成了陈敬德卖了两个门市,实在令人不解。就算是众街坊不理解,但法院总归知道新和旧的关系吧?
   法院的此次裁定,执行的到底是新门市,还是旧房子?依照执行文书来看,欲要执行的是新门市。那么,为什么法院的回复隐蔽了这个案子2001年后的所有判决?
   事实上,2001年陈波要求法院执行后,又出现了2006、2007等多次关于新门市的判决。关于新房子到底该怎么分配,其实2008年的终审判决是写得一清二楚的。那就是:“1、陈波、陈燕在陈敬德拆迁后的门市中享有5.13个平方米。2、陈敬德的老房面积为89个平方,现在的门市只有71个平方,未超出他所应该拥有的换房面积。不存在按比例分摊的问题,陈波陈燕的上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现在营山法院执行局非要去执行1999年的终审判决(关于老房子的),却不执行2008的判决(关于新房子的),但是去又扰了个圈,在新房子上来套用老房子的判决,真可谓用心良苦。
   有个别网友认为这样的裁定说明了营山法院执行局很“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不过是否也可以让认为一些老街坊用个“三套”来概括:一是拆迁主体由政府套在陈敬德身上。二是将老房子的判决,套在新房子的执行上。三是将“住房”套成了“门市”。
  也有网友提出了如果不这样执行,那岂不是何桂芳的房子就没有了?事实上,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对这个案子非常熟悉,所以在2008年终审时,作出了陈波在陈敬德拆迁后的门市里有5.13平方米;陈波在陈玉华拆迁后的门市里有7.19平方米的认定。这样加起来,陈波的门市面积也达到了13个平方,而且陈波还在陈敬德的拆迁后的住房里面有14个平方的住房面积。——这其实已经体现出南充中院的人性判决了,作为一个拆迁时不露面,旧城改造过程中不出钱的人来说,难道还不够仁慈?不要忘了,陈波老房子总面积也就只有20多个平方。
   试问天下网友,你们家有谁在拆迁时,啥都没出过,拆迁完了居然可以在亲戚手里拿到房子的?有这样的便宜事吗?
   就这个问题,陈敬德是心软的,也是可怜的。陈敬德以前碰到老街坊,总是念念叨叨说陈波下岗了,也不容易,到时候看是不是多补偿些钱给陈波。(这点还有花市坝老街坊潘老婆婆可以作证)。但是陈敬德活了一辈子,可能还没活明白,竟然不知道“人心不足蛇吞象”的道理。
   残疾文盲陈敬德,可能活了一辈子也没活明白,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一直被人们不断利用,一种叫偷换概念,一种叫偷换逻辑。我敢打赌,残疾人陈敬德永远没听说过“白马非马”的故事,他永远这世界上有公孙龙这号人物,有这种可以将白马辩论成不是马的人。
   陈敬德活了一辈子也没活明白,他只是个残疾人,还是个文盲残疾人,他甚至不知道,在此次裁定发来的时候,只需要反问执行人一句:“凭什么要用如果去推定陈波,而不是用如果去推定残疾人陈敬德失去门市后,将面临的生活状况呢?”——这样一置换,马上就可以看出什么叫公平,根本不用去说那么多听不懂,记不住的所谓东西。
    电视里时常报道传销专家的方法:他要让你听他的,先就是把你脑子搅乱。
    陈敬德的71平方米的门市,现在的租金是8000元每年,以前是7000(就是现在巴黎春天那个门市,老板现在还在,哪个网友都可以直接去调查)按裁定说法,说陈敬德获得了“大量利益”,只可惜陈敬德是个文盲,竟然不知道反问一句:“一年8000,一个月750,不知道一个月750算不算是“大量利益”?
    只可惜陈敬德是个残疾文盲,竟然不知道反问作出裁定的人:“1999年的货币价值,等于2011年的货币价值吗?营山1999年一平米的住房,卖280元左右;2011年营山的房价是3800一平方米!难道说法官都是不住在人间,不知道时间不同,货币价值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么?裁定说必须以520元一平米无条件卖与陈波,陈敬德啊陈敬德,你就傻瓜到不知道反问你一句,那么不可以是我以520元一平方米来买陈波的5.13个平方呢?
    陈敬德毕竟是个残疾文盲,可以说,他永远都不知道,其实这个案子本身是非常简单的:执行,只是执行的判决而已。既然是执行新房子,请按关于新房子的判决。
   
    围观,改变中国。

发表于 2011-9-30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一己私利竟然背负冤牌在法院门前下跪,博取舆论同情,企图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灵魂肮脏、人性丑陋、贪得无厌之嘴脸暴露无遗,实为社会之公害,照片中的老年人你知道你这么做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社会后果吗?你这么做对得起人家法院为化解你们的家庭矛盾所做的大量工作吗?你对得起你已经逝去的先人吗?你对得起那么曾经同情和支持过你的人们吗?堂堂正正的人你不做,你为什么偏偏就喜欢当卑鄙无耻的小人呢?你这么大的年岁了,为什么还要如此折腾和作践你自己呢?正义感谁都会有,舆论可不是你编造的谎言所能左右的。你本来想通过论坛这个平台来达到你非法之目的,可是,现在真相大白,你情何以堪呐?

发表于 2011-9-30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9-30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父母,你们看了有何感受?给子女留财产哪怕是10块钱都是害子女,子女能干要你的财产干什么?子女不能干又要你的财产干什么?可是古往今来仍然有多少父母没有明白这个道理呀?比如我有两兄妹,我给我父母谈了一个观点:你们最后的时候当然不可能一文不剩下,但是为了后人的和睦和发展,你们不管是剩下10元钱,还是10万元钱,哪怕我们后人是下岗工人,但是你必须嘱托捐给慈善事业,这才是对子女最大的爱护。

发表于 2011-9-30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  你们有没有过99年买的房子 2011年以原价卖了的???

发表于 2011-9-30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见没,最好不要给孩子留遗产,反目成仇还不如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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