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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贴图] 关于陈波、陈燕与陈敬德、陈玉华分割共产纠纷一案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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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陈波、陈燕与陈敬德、陈玉华
分割共产纠纷一案事实真相


    今天上午,《麻辣社区营山论坛》以《壮年男子在法庭逼残疾老人下跪》为题上传了一帖子,但该帖子表述的内容严重失实。该案的事实真相是:
    陈帮喜、高素清夫妇膝下所生二子三女,即长子陈智勇、二女陈德芳、三子陈敬德、四女陈军、五女陈玉华。陈高夫妇生前在营山县朗池镇花市坝街40号有穿逗结构街房一通,共四房一天井一厨房105.23平方米。1987年10月陈帮喜病故。1988年10月,高素清病重期间叫其子陈智勇、陈敬德请来居委会干部,在其他子女均在场的情况下,将房屋分给了陈智勇、陈敬德兄弟所有,并书立了《立赡养遗赠分管协议书》。该协议确定:“现有房屋位于营山县城花市坝四十号,房前界址墙体,后齐以后天井四步水为界,为陈敬德权属;后天井四步水起后房两间为陈智勇权属。”1989年2月陈智勇病故,1993年高素清病故,后陈敬德,陈德芳,陈军,陈玉华,陈智勇之妻何桂芳、子陈波、女陈燕就房产涉讼。营山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0日以(1994)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讼争之房以后天井四步水为界,前至墙体界归陈敬德所有。后房两间归何桂芳、陈波、陈燕共同所有。” 陈敬德、陈德芳、陈军、陈玉华不服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5年4月4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4)南中法房终字第82号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双方讼争的营山县朗池镇花市坝街40号房屋的前五间(包括天井屋一间,面积75.48平方米)归陈敬德所有;后两间面积为17.42平方米归陈玉华所有。由陈敬德给陈德芳、陈军各补偿人民币13257元,给何桂芳、陈波、陈燕补偿人民币8126元;由陈玉华给何桂芳、陈波、陈燕补偿人民币4163元。二审判决后何桂芳、陈波、陈燕不服继续申诉,中院再审后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判决:维持营山县法院(1994)营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撤销中院(1994)南中法房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但在再审期间,涉讼房屋按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了拆迁。陈敬德、陈玉华在陈波、陈燕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南充中院(1994)南中法房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与营山县北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拆迁人营山县北观建筑公司共计还给陈敬德门面房4个(面积89.85平方米),住房1套(面积80平方米),陈敬德给付补差款75514.52元,其中:营业房补差46722.00元;住房补差28792.52元。陈敬德现实有住房一套(实际面积139.32平方米)和还房门市2个(面积71.94平方米),另2个门市当时由北观建筑公司向陈敬德收购后转卖与苏某某所有;拆迁人营山县北观建筑公司还给陈玉华门面房1个(面积27.60平方米),陈玉华给付补差款34063.80元。陈玉华当时向北观建司另购得门市1个,故现陈玉华门市为2个(面积74.42平方米)。
   申请人陈波、陈燕于200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8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2009)营法执字第438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详情见附后的民事裁定书)。
    该帖子称壮年男子陈波在法庭逼残疾老人陈敬德下跪,并狂呼:老子亲戚现在法院当官。事实上,陈波是其亲侄子,如果叔侄之间不顾伦理道德,彼此恶语相向,均应受到公众谴责。但必须说明的是,法院并无陈波任何亲戚。
   该案从一审、二审、再审至执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多次认真研究并多次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在有关庭审、听证时还邀请了县委政法委、县委信访局、县人大法工委有关同志以及人大代表参加旁听,他们认为我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处理上均是正确的。同时,本院领导和该案承办人多次接待当事人陈敬德夫妇和陈玉华,并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向他们耐心细致地做法律解释工作,但陈敬德夫妇不听任何解释,多次采取过激方式纠缠、闹访,现又采取背冤牌、下跪等方式向法院施压。这不仅有悖基本的社会公德,混淆了是非,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行调查之中,对涉及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附:(2009)营法执字第438号民事裁定书

                                          营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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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能在这么短的时间直面这件事,首先就值得肯定。态度好,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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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上面各文本看,法院判案公正,应该支持。

发表于 2011-9-28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帖充分体现了法院审理此案的“三公”政策

  顶起

发表于 2011-9-28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09年的案子,现在才发执行裁定书???。不过还是要建议法院严惩混淆是非的人,

发表于 2011-9-28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实在是太复杂了,判决裁定都那么多次,中间又是上诉又是异议又是上访,实在是不容易。

发表于 2011-9-28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白狼2 发表于 2011-9-28 19:31
09年的案子,现在才发执行裁定书???。不过还是要建议法院严惩混淆是非的人,

朋友 你没看清楚吧 在执行期间又有一个案子,最后是合并执行,裁定书都有好几份了。

年味推荐官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9-28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能在这么短的时间直面这件事,首先就值得肯定。态度好,顶起。

发表于 2011-9-28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营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道歉:我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辱骂了县法官,在此诚心的向各位道歉:(:(:(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9-28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制裁借用网络混淆是非的不法行为!
发表于 2011-9-28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9-28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威武
发表于 2011-9-28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清官难断家务事啊!!!!!!!!!!!!!!!!!!!!!!!!

发表于 2011-9-28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称赞法院快速反应。
这个案子看起来有点晕,跨度确实长,到执行完毕的话,差不多都快20年了,一般的小老百姓是承受不了的。即使本案执行完毕了,但还有一个新官司没有了结,就是判决书中所称应由两兄妹共享的那些个门市,以前的租金如何计算和支付的问题,恐怕还得打个几年才杀得倒割。
从判决书上来看,法院的最终判决还是公正的。
唉,这种事,除了一声叹息,真就没法多说了。所有的亲情全都被一场官司打散完了,用再好的502胶水也粘不起来了:L
发表于 2011-9-28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正公平:victory:,但南充中院二审判决有点糊涂:Q,好在通过申请再审南充中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1-9-28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吧,又审!晕: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9-28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呀,法院,你应该把发贴那个记者整一个造谣什么罪的。。。免得一些人再信口雌黄了。:curse:

发表于 2011-9-28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为民就是快乐 的帖子

哪是什么记者哟,纯粹是另有用心的人
发表于 2011-9-28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吧,又审!晕: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9-28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回复是比较及时的,这点值得肯定。但是这份回复规避的陈敬德之所以喊冤的最基础事实:那就是为什么会执行不服从判决呢?——这应该才是陈敬德喊冤的关键。

仔细看了法院的说明和所附的裁定,可以看出,裁定里面自相矛盾的地方很多。比如这句:
但在再审期间,涉讼房屋按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了拆迁。陈敬德、陈玉华在陈波、陈燕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南充中院(1994)南中法房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与营山县北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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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起码的,法院的说明里面,声称陈波1994年就在主张权力,然而,为什么这里又说陈波居然1999年不知情呢?而且,营山旧城改造力度之大,人所共知,从1994年就一直在不断打官司的陈波岂会不知情呢?

这不由又让人联想到了动车事件——拥有解释权的一方,几分钟前可以这样解释,几分钟后又可以那样解释。
呵呵,这怕就是陈敬德喊冤的主要理由吧。——拒绝跨省追捕哟。你看这份情况解释最后一句话,态度是多么的强哟。
堵上人民群众的嘴,其实不是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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