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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142|评论: 27

冤假错案大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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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z

发表于 2006-1-20 11:55 | |阅读模式
  亲爱的朋友,您遇到了冤假错案吗?快到此粘贴.以章会体形式.尽量简短,100字内,太长了无人看哟.
[                             21 世纪目睹之怪现状:冤假错案大收集

                                     第一章         乐山之怪
                                            法院出权老板出钱,合伙办案赚大钱  

        2003年11月,峨眉山市法院在执行陈某的股份中,违反了《公司法》第35、36条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7、78和80条关于“送达”的规定;违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2款、第3款规定,与购买者互相串通,非法贱卖的股权,使陈某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院长台上雄起     枉法裁定幕后上演    
  
        陈某申诉到乐山中院,中院拖骗推,直到2005年8月才作出口头答复:峨眉法院非法变卖股份的程序是正确的.乐山中院新上任的院长李世成,在台上雄起唱正气歌,台下就枉法裁定,他的理由是:内伙子犯错,我有难言之隐啊!

                                     高院最忙    领导未批

          2004年8月,申诉到了省高院,可高院最忙,领导未批.WA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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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z

 楼主| 发表于 2006-1-20 14:32 |

第二章 邻水县之怪

四川邻水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熊亮1996年12月底,在一乡镇派出所工作的时候,一天晚上他与另几位民警去抓赌,抓回来后,所长不说明理由就执意要放其中一位赌徒,哪知这位赌徒后来又有几次被坚持原则的熊亮抓住,于是熊亮与所长结了怨.1999年11月25日,熊亮在邻水县戒毒所工作时跑了个戒毒人员,本来不是他当班,可局长李俊非要处理他,甚至还告戒他:再出事就辞退!为了讨个说法,熊亮多次上访,要求重新调查核实。于是: 民警上访被邻水县公安局在全国公安系统被通报批评,被送进疯人院强行治疗203天!感染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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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0 18:47 |
???????????????????

发表于 2006-1-20 21:08 |

我晕。。。。

我说的话只被版主通过一半。。。。

还有一半是对什么失去信心,大家心知肚明吧

发表于 2006-1-20 21:05 |
失去信心了。。。

发表于 2006-1-21 15:44 |
[em09][em09]

发表于 2006-1-22 20:12 |
[em01][em01]

发表于 2006-1-28 00:37 |
klsj

发表于 2006-1-28 00:35 |

第三章  会理县之怪  遭毒打成为娼妇,受刑逼当上嫖客

   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凌晨,四川省拉拉铜矿公安科科长田兆文,干警廖茂林等人,因为要陷害与他们有过厉害冲突的职工,同时又未得到农民工颜金福等人的好处,便借此机会及人物,实施早就蓄意策划好的阴谋:在既无作案现场又无证据的情况下,以打击卖淫为由,将郑昌学和女儿白玉美、白玉翠及未婚女婿颜金福叫到公安科,使用多种刑具对其四人进行毒打,逼郑母女三人承认有卖淫行为,并要颜证实确有此事及承认与岳母乱伦(四人均有证词)郑母女受不了毒打,便按田兆文等人指定的49名职工乱咬。对被咬的职工,田、廖等人同样刑讯逼供,逼其承认与郑母女有性行为。会理县公安局支持纵容田、廖等人所为,将此定性为“卖淫嫖娼”,造成了22名矿上职工被罚款,高松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拘留了111天,郑母女三人被无手续拘留,最长的达两年多,成为当时轰动县、州的大案。因被咬出的“嫖客”大多数是文盲、半文盲而且又是法盲,且受到严重威胁,所以不敢上告,也无力上告。

  高松因曾检举过该矿公安科领导失职和作伪证的行为,故遭劫难成了“重点嫖客”,既遭到严重刑讯逼供,又被无手续长期拘禁和罚款。十五年来,高松到县、州、省、中央上访上告200多次,从未间断,且有出差报销单等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在成都等地而不在会理。咬高松的郑昌学也到凉山州检查院、凉山州中院、凉山州人大、省公安厅、省妇联及省高院等部门,用十多年后仍留下的明显伤疤证实:当时确实是被毒打得受不了了,还被田廖二人用刀在她手上放过血;并威胁她,如不按他们所指定的咬定高松,将会枪毙她。在这样的严刑和恐吓之下才按照田、廖的指使对高松乱咬。然而办案人阮茂荣、江功照、胡尊莉,主审法官郭建康、卢凤泉、胥争鸣等人官官相护,造成高松至今未讨得清白。

  欲知详请,请看四川新闻群众呼声:《不可思议的强奸案》后续补充。

发表于 2006-2-1 04:22 |

 不让人有言论自由[em42][em42][em42]尽他妈的,一个字也审,老子点图算了[em02][em02]

[em02][em02]

发表于 2006-2-1 22:04 |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2-1 19:55 |
冤假错案多如牛毛,还在不停地制造,收集不完

发表于 2006-2-5 13:04 |
四川的冤案多![em04]

发表于 2006-2-6 00:01 |

 

[em05][em05]

发表于 2006-2-5 22:31 |

还有3年前,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中受冤枉的民警,真正渎职的警察仍然逍遥法外.

  转帖

  知道吗?在让我们心碎的2003年6月的那一刻,当三岁幼女的母亲向金堂警察告诉了当时的情况后,金堂的警察当即就给距离小孩仅仅100余米的清白江团结村派出所值班室打了电话,当时值班的警察答应马上就去救小孩.那时,小孩和我们一样都活在这个世界上。
    知道吗!小孩当时处于的是一种“危难状态”(这4个字是术语),按照公安局对于值班民警的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职责之一,原文:对群众危难的求助,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团结村派出所值班的警察"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小孩,但是呀!这帮值班的警察在答应金堂警察而挂断电话后,竟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为什么他们没有按照规定来救你呢?因为当时值班室里一位资深警察竟然教唆其他警察对救小孩的事"不管、不管”,公安部门对于当时救助小孩于危难情形的规定很明确,那就是:"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
    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对于救助小孩的事应当是“无条件的”,什么叫无条件?那应当是指无论是谁、无论是什么时间、无论是通过电话或者人员亲自到派出所报警,都应当立即出警救人呀!况且他们派出所离孩子仅仅100余米,椐孩子母亲讲,由于她常常因为做违法的事,经常被抓到团结派出所,她是派出所的“重点人口”,团结派出所的警察都认识你们母女俩,小孩家的具体位置这些警察也知道,他们也常去孩子家。但是他们什么都没有做!他们根本没有履行职责。
   而金堂的警察们还满以为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已经按照规定"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了孩子。需要说明的是,金堂警察当时是预见到了3岁的小孩当时处于的危难状态,所以才在较短时间通过电话向团结派出所联系救助小孩。另外,他们对团结派出所不是一种“轻信”,因为他们是给团结派出所值班室的值班警察联系的,而不是给其他无职责要求的人打电话联系,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对于派出所值班民警的职责中已明确了值班民警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小孩。
   团结派出所警察更为恶劣的行径是:当得知孩子离开这个世界的消息后,他们自知罪恶深重,不是如实交代所犯下的罪恶,而竟然指使当时接电话的实习民警承担,让这个涉世未深的青年向调查组讲他接到金堂警察的电话后没有给任何人讲过,因为他们很清楚实习警察不是正式民警,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他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从而也不会被判刑,当然也为其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民警推脱了罪责。但是呀!根据公安局的规定派出所的值班电话只能由正式民警才能接听的,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向你这样一种情况,是谁让这个实习民警接听电话的?其本身就是犯罪。结果,现在清白江团结派出所的那些警察逃避了舆论和法律的审判!天理何在呀!
    遗憾的是,清白江团结派出所的这些罪恶黑幕在事件最初并不为调查的组织和媒体知晓,至今逍遥法外,他们作伪证、瞒天过海、逃避惩罚和舆论谴责的本事可真大!
   谁该为孩子早早离开这个世界的严重后果负责?
我认为:
    首先整个社会的所有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人们没有落实和制定相关的民政救助制度来保护象你一样的群体;
   其次,那些当时距离你仅仅100余米的团结村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国家的法律,他们知道你当时的情况后,没有按照其自身的职责规定“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孩子,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主观上是一种典型的“放任”状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一种间接故意犯罪,完全构成玩忽职守”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且,一些当时在值班室唆使其他民警不去救助小孩的所谓“资深”警察,更应该罪加一等!

发表于 2006-2-5 22:34 |

还有3年前,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中受冤枉的民警,真正渎职的警察仍然逍遥法外.

  转帖

  知道吗?在让我们心碎的2003年6月的那一刻,当三岁幼女的母亲向金堂警察告诉了当时的情况后,金堂的警察当即就给距离小孩仅仅100余米的清白江团结村派出所值班室打了电话,当时值班的警察答应马上就去救小孩.那时,小孩和我们一样都活在这个世界上。
    知道吗!小孩当时处于的是一种“危难状态”(这4个字是术语),按照公安局对于值班民警的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职责之一,原文:对群众危难的求助,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团结村派出所值班的警察"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小孩,但是呀!这帮值班的警察在答应金堂警察而挂断电话后,竟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为什么他们没有按照规定来救你呢?因为当时值班室里一位资深警察竟然教唆其他警察对救小孩的事"不管、不管”,公安部门对于当时救助小孩于危难情形的规定很明确,那就是:"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
    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对于救助小孩的事应当是“无条件的”,什么叫无条件?那应当是指无论是谁、无论是什么时间、无论是通过电话或者人员亲自到派出所报警,都应当立即出警救人呀!况且他们派出所离孩子仅仅100余米,椐孩子母亲讲,由于她常常因为做违法的事,经常被抓到团结派出所,她是派出所的“重点人口”,团结派出所的警察都认识你们母女俩,小孩家的具体位置这些警察也知道,他们也常去孩子家。但是他们什么都没有做!他们根本没有履行职责。
   而金堂的警察们还满以为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已经按照规定"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了孩子。需要说明的是,金堂警察当时是预见到了3岁的小孩当时处于的危难状态,所以才在较短时间通过电话向团结派出所联系救助小孩。另外,他们对团结派出所不是一种“轻信”,因为他们是给团结派出所值班室的值班警察联系的,而不是给其他无职责要求的人打电话联系,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对于派出所值班民警的职责中已明确了值班民警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小孩。
   团结派出所警察更为恶劣的行径是:当得知孩子离开这个世界的消息后,他们自知罪恶深重,不是如实交代所犯下的罪恶,而竟然指使当时接电话的实习民警承担,让这个涉世未深的青年向调查组讲他接到金堂警察的电话后没有给任何人讲过,因为他们很清楚实习警察不是正式民警,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他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从而也不会被判刑,当然也为其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民警推脱了罪责。但是呀!根据公安局的规定派出所的值班电话只能由正式民警才能接听的,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向你这样一种情况,是谁让这个实习民警接听电话的?其本身就是犯罪。结果,现在清白江团结派出所的那些警察逃避了舆论和法律的审判!天理何在呀!
    遗憾的是,清白江团结派出所的这些罪恶黑幕在事件最初并不为调查的组织和媒体知晓,至今逍遥法外,他们作伪证、瞒天过海、逃避惩罚和舆论谴责的本事可真大!
   谁该为孩子早早离开这个世界的严重后果负责?
我认为:
    首先整个社会的所有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人们没有落实和制定相关的民政救助制度来保护象你一样的群体;
   其次,那些当时距离孩子仅仅100余米的团结村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国家的法律,他们知道孩子当时的情况后,没有按照其自身的职责规定“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孩子,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主观上是一种典型的“放任”状态,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一种间接故意犯罪,完全构成玩忽职守”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且,一些当时在值班室唆使其他民警不去救助小孩的所谓“资深”警察,更应该罪加一等!

发表于 2006-2-5 18:15 |
QUOTE:
以下是引用zp829在2006-1-20 21:08:00的发言:

我晕。。。。

我说的话只被版主通过一半。。。。

还有一半是对什么失去信心,大家心知肚明吧

笨,版主不是通过帖子的人,怪版主,有意思

发表于 2006-2-5 15:58 |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2-6 13:48 |

这样的事情那里都有的!

 

[em04]

发表于 2006-2-6 11:02 |

好象还不止这些吧

多着呢

继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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