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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威远县执法人员经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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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材料附属的警车照片
宋裕梅父亲宋德宗签订的沙场协议
村民的反映材料
村民的反映材料
经济与法四川威远8月25日讯(本网记者)近日,网友付先生给本网发来举报材料举报,威远县两执法领导涉嫌参与开采地处威远县铺子湾镇双岭村小地名李家山的沙场,两执法人员分别为一法一检人员陈德友和宋裕梅,记者致电当事二人,二人在接受采访时称,举报材料均不属实,系有人故意陷害。
附近村民:当事二人经常来沙场
据付先生提供当地村民材料记者读阅到,多个村民都在指正当事二人在2009年至2010年前后,经常驾驶一辆牌照为川KA082警的警车前来沙场。
村民朱裕芳(音)在材料上讲到:“我叫朱裕芳(音),陈德友和宋裕梅2009年在我们这里开了个沙场,2009年放炮把我们家的房子整坏了,2009年宋裕梅亲自赔了我们200元,我以前在沙场上班,工资大部分是陈德友发的,小部分是宋裕梅发的,把我们村的生产生活水整脏了,把我挑水的路打断了”。
材料还讲到,201182日上午848分,陈德友和宋裕梅安排沙场管理人员吴建文来给她打招呼,叫说沙场是宋裕梅父亲干的,陈德友的兄弟在这里上班,陈得友近来是为了看他兄弟。叫不能说沙场是陈德友和宋裕梅开的,负责就不能赔偿房子的损失。
村民彭瑞勤(音)在材料上也讲到,她们家房子被打坏后,是陈德友和宋裕梅亲自运的瓦给他们盖。
同时,付先生在反应材料里还附属了一些照片,从照片上记者看到,一牌照为川KA082警的警车似乎在一沙场上,警车旁边,一男子正在脱衣服。
当事人:举报材料不属实,系有人故意陷害。
对此材料,记者分别致电了两当事人,陈德友在电话中称,自己的警车的确去过沙场几次,但都是为了看自己的弟弟和接弟弟,因为他弟弟在李家山沙场上班,他称,有两次因为父母生病,急需弟弟出来,但沙场那边太偏僻,没有那么方便的车,于是就用自己的车去接了弟弟。对于用车一事,他称,院上领导都知道的,是打了招呼的。对于举报材料,他说,网上也发有帖子,上面的领导也来调查了,对于帖子一事,我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的,是不属实的,系有人故意陷害。
宋裕梅在电话中则称:沙场是自己父亲宋德宗和弟弟开办的,由于父亲年老缘故,所以很多事情都在委托她去帮助办理,对于举报材料纯属诬告,严重的不属实。
宋裕梅认为,之所以网络上会出现举报帖子和举报材料,不排除是因为今年正值换届年,有人故意陷害。她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控告威远县法院陈德友,检察院宋玉梅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纪委,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高级法院
内江市纪委,内江市检察院,内江市法院:
威远县纪委:威远县检察院,威远县法院:

尊敬的上级领导您们好,我付强,是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山王镇街村人,男,身份证511024196211236718,电话13890516918,我于2006年12月18日购买了何长春的《威远县安顺建材原料厂》。签订了转让合同,按合同约定付了款。我在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购买了资源,于2007年1月已经投入生产(于2008年3月14日在镇政府和县经委的干预下停止生产)。我多次要求何长春履行合同给我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他拒收尾款,拒绝办理登记手续。我于2008年9月22日向威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在陈德友,宋玉梅的“帮助下”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又于2009年3月27日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的判词为:经本院审理查明,是企业整体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予以成立。上诉人付强要求过户和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判决结果正确,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为终审判决。判决书落款日为2009年5月27日。他们说我这个合同要经过批准登记才生效。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于2009年6月12日收到判决书,我拿着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和这个司法解释到内江市检察院抗诉,于2009年11月11日立案。2009年7月15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申请立案。至今没有任何审理结果        ,我也举债到北京有关部门上访过。一个企业出售纠纷案历时3年,案结事不了。就其原因,威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德友,威远县检察院检察官宋玉梅在利益的驱动下,与被告人何长春勾结,被告人宁愿违约,拒绝收尾款,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他们涉嫌官商勾结,与黑势力勾结,有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做靠山,充当保护伞,现在他们在继续生产,非法生产(开采国土资源局未出让的矿产资源),他们在当地采矿老百姓的生产生活用水已经严重污染,已经激起民愤,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当地老百姓已经多次到铺子湾镇镇政府反映), 同时也给我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巨大经济损失。我已多次书面材料向各级有关部门控告,举报,没有哪个部门处理。我的诉求一直得不到解决。现在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国家法律,司法解释在他们哪里就是废纸一张。


宋玉梅的父亲宋德中(威远县司法局退休干部)在双林村13社签订的开采协议。

现在该企业生产点在1,威远县铺子湾镇双岭村十三社,2,还有马道村劳草沟,3,山王镇五条马路。
威远县人民法院的公务警车川KA082警(陈德友的专车)
天天为沙厂运送炸药,柴油。生产工具等。当地老百姓都说这是2个大官办的企业。


国家三令五申强调,党政干部,领导干部,公务员,严禁经商办企业,人民法院的干警应该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威远县人民法院的干警应遵守的八条纪律,其中第六条,不准经商牟利,同时违背了2010年2月24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他们的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请领导调查。严肃查处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收非法所得。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为了生存,向亲戚朋友借(贷)款28多万元,买下了这个企业经营,本想改变生活状况,不料基层法院的法官,与被告勾结,一手遮天,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无视国家法律,把党和人民给的权利当成自己发财致富,牟取暴利,欺负老百姓的工具。如今我已是负债60多万元(贷款利息),真的感觉度日如年,60万元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家里天天都是逼债的,我家,上有80多岁的母亲,全家无固定收入,儿子在四川大学读书已经3年,至今都无钱交学费,在这个和谐温暖社会里,我们一家人几乎己经绝望。失去了生活下去的勇气和信心。要不是儿子还有一年多生活费用没有着落,还不如一死了之。留下很多社会问题给政府解决。湖南常德市一家6口可以在检察院门前自杀身亡。我也可以,人之绝望,死就更没有什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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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问题不仅是在威远。内江;中国甚至全世界都存在。所谓当官不贪饿死全家。这样的事,你说了也是白说;万分之一的可能会得到解决。这社会官官向寇,老百姓能做什么,只能做替罪羊的才有可能有立足之地《〈当然官员的亲戚除外〉》

发表于 2011-9-15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字黑,政坛太黑咯

发表于 2011-11-6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心全意为人民币服务
发表于 2011-11-18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的反腐败
发表于 2011-11-19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勾结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11-11-24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官商勾结

发表于 2011-12-3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举报控告。

发表于 2011-12-6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1-12-1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2-2-23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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