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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关于平昌县老街改造被拆迁人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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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1 21:13 | |阅读模式
平昌县人民政府:
平昌县县城老街改造是关系到县城风貌的形象,更是关系到老街数千户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为了老街改造顺利进行,在这里,老街改造被拆迁人向政府再次呼吁:
一、关于政策问题:
此次改造应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二、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问题:
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就地(就近)进行房屋产权置换……”。
因此,被拆迁人要求:
1、就地安置。
2、房屋评估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被拆迁人拿安置房屋剩余面积再购房的,所购面积价格也应该和被拆迁人房屋评估价格一致。
三、关于门面换商铺的问题:
门面置换应对等交换,多余面积应以现行市场价格计算补偿。
四、房屋赔偿问题:
1、坚决不承担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以原产权面积为基准。
2、提高安置房屋的还房比例,必须以1:1.2的比例还房。
五、六通及产权证问题:
1、水、电、气、电话、电视、宽带六通,安置后房屋六通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2、被拆迁人原已取得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书的,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安置房屋的产权证书。
六、关于附属物补偿的问题:
附属物补偿应遵照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执行,按现行市场价格补偿。
七、关于过渡期的安置问题:
1、为解决低收入群体经济压力,建议政府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2、过渡安置费补偿太低,根本无法租赁房屋(现有房屋年租赁费每套8000元-10000元)。要求政府应按照现行市场价格补偿安置房屋过渡租赁费、搬迁和回迁费用。
3、国家政策规定,过渡房安置期为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安置过渡费必须按国家规定另行补偿。
八、其他相关问题:
1、要求补偿房屋维修费用,不低于房屋价值的2%。
2、补偿土地出让金(按实际计算)。
以上意见系平昌县县城老街被拆迁人共同意见,望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解决。如果被拆迁人的呼声未得到解决,我们将誓死保卫家园。
此致
附:被拆迁人签名单、手印
平昌县老街被拆迁人全体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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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 07:41 |
回复 漫画还是大尾巴 的帖子

支持,要求政府按政策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11-9-1 07:43 |
老街改造是大事,但现在的赔偿极不合理,纯粹是乱起整,老街朋友们,你们不要被忽悠了哦。他们根本没按国务院赔偿条例执行,反正,我是不会搬的,看他把我咋样。

发表于 2011-9-1 10:59 |
老街改造是大事:victory::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1-9-1 11:14 |
合理诉求,支持

发表于 2011-9-1 16:27 |
:funk::funk:

发表于 2011-9-2 11:40 |
老街改造是大事

发表于 2011-9-2 13:03 |
支持老街改造是应该的,但是以上几条的确也是真实的具体问题,希望政府不要官商勾结,也要为老街百姓想想。不准强行拆迁,坚决打击强行拆迁、以权压人和打击报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引起群体上访,有的人要背失,不信走着瞧。

发表于 2011-9-2 15:04 |
以上意见系平昌县县城老街被拆迁人共同意见____干嘛代表我,你以为你是JZM呀

发表于 2011-9-2 15:35 |
有啥子找协调办好好谈嘛。
在这里宣传加鼓动,其目的是啥子呢?
该背时的人终究要背时,请向纪委如实举报!
真的老街改造闹黄了,损失的还是老街居民。
真的黄了的时候,那些肇事者就是罪人,要被天堑!

不过,做老街拆迁工作的同志虽然辛苦,但也要讲究方法,严格执行政策,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要研究一碗水端平的方法!



发表于 2011-9-7 15:33 |
支持合理合法的诉求。
发表于 2011-9-9 23:00 |
楼上说的有理,你们老街居民应该站在大局角度出发,如果都按你们的意见办,开发商没有利益他还开发啥?三思哟!

发表于 2011-9-11 21:21 |
逝死不搬是不对的,不改造怎么办?

发表于 2011-9-11 22:57 |
严格执行政策,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要研究一碗水端平的方法!

发表于 2011-9-12 00:13 |
    590号令即《新拆迁条例》第20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平昌县人民政府【2011】16号文件(第三部分:征收程序)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推荐,由被征收人选择。请问:这是不是公然和590号令对抗?

发表于 2011-9-12 00:40 |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平府【2011】16号文件相关方面居然代替590号令第23条制定有关补偿。这是不是典型的下级政府同中央政府作对?

发表于 2011-9-12 00:43 |
发帖际遇
当代济公国庆期间,乱上街溜达,被警察扣了,缴保释金 6 个 小米椒。
幸运榜
/ 衰神榜


给政府脸上贴金,就会奖励几个小米椒。

发表于 2011-9-12 10:49 |
支持合理诉求.按国务院590号令执行.为什么有令不行????

发表于 2011-9-12 12:17 |


可以看得 出来,其企业根本是空手道。

如果有钱会这么慢的拆迁,修建。。。。速度???????????????

  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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