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菊等人已经构成犯罪且属公诉案件
青白江区公安局城厢派出所为什么叫我们去提起民事诉讼?
有关领导:
2005年8月4日,我们向成都市公安局邮寄了一份《刑事控告信》,控告青白江区城厢镇沿沱村15组村民张先菊等人于2004年9月27日聚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青白江区城厢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没有立案查处,张先菊等人一直逍遥法外。
成都市公安局将我们的《刑事控告信》转到青白江区公安局城厢镇派出所后,城厢镇派出所才于8月18日将本案受害人安排到青白江区公安局法医室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受害人易成果受伤程度为轻伤,其余人受伤程度不构成轻伤,但因时间过长而无法进行轻微伤鉴定。
但是,我们非常不理解的是:
一、在已经有确凿证据证明张先菊等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是属于公诉案件范围的情况下,本案的办案单位青白江区公安局城厢镇派出所却一直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张先菊等人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却反而一再要我们自己“到法院直诉” ,“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详见〈〈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二、由于青白江区公安局城厢镇派出所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张先菊等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我们就一直要求他们给我们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是,青白江区公安局城厢镇派出所也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我们受害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
三、我们将以上情况向青白江区公安局信访办反映,但该局信访办的同志也说青白江区公安局城厢镇派出所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我们于今年9月16日到青白江区公安局信访办,要求青白江区公安局信访办对我们的控告事项给我们一份书面回复,但青白江区公安局信访办在9月20日也只给了我们一份《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复印件,没有给我们原件,也没有再给其它的书面回复。
为此,特将以上情况,向你们上级领导反映,请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规定,对我们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为我们受害者主持公道。
谢谢!
刑事控告人:陈天寿 陈秀娟
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沿沱村6组
联系电话:(028)83637133。
2005年10月18日
附: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安分局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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