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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半天才晓得,我们小区物管收我们停车费完全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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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指出:物业收取停车费无依据
过客评论 发表于 焦点房产网 北京业主论坛 天鑫家园(格林雅地)论坛 2006-10-25 19:40:05【顶楼】
律师指出:物业收取停车费无依据

某小区入住后,停车场是小区内一片临时的开阔地。业主的车大都随意停放,谁回来的早谁有地方。没有过多久,车场挂出来牌子,称物业管理公司已经申请办下来手续,该停车场变为经营性停车场,每辆车每月要交纳150元的停车费,否则不能进。
同时开发商为了促销房屋,在销售的过程中还不断将停车场卖出。
  小区内一些业主准备交钱,另外一些却感觉有些困惑。觉得好像小区内的场地,随便一申请,立个牌子就能收钱,这到底是凭什么呢。
  律师评析
  习惯了为汽车付各种费用后,很少有人仔细琢磨停车费的问题,尤其是小区内停车费的问题,让我们简单探讨一下。
  
  一、停车费的性质
  其实无论什么样的停车费,基本上都只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
  停车占用一定的土地面积,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同时停车场往往需要有人专业管理,保护停放汽车的安全, 与车主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车主需要支付保管费用。
  停车费中土地使用费部分,应该支付给土地的所有者,也就是享有车场土地使用权的人或者单位,这是其对土地享有收益权能的表现。而停车费中的保管费用部分,则应该支付给对停放车辆进行保管的人或者单位,这是其提供保管服务的对价。
  这两种收益,虽然都是以停车费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是基于不同的来由。搞清小区内的停车费问题,我们要先分清谁享有土地使用权,谁提供汽车服务,了解这个区别,就能搞清楚停车费的权属和分配,否则就只能是一头浆糊。
  
  二、小区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益
  小区房屋销售前,由开发商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销售后则应该由全体业主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再是由开发商享有了。有些开发商故意混淆概念,称只是将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转让给了业主,但是停车场还是归开发商所有云云。加之有关物权法规、房地产法规并不健全,因而大部分业主也说不清楚。
  其实这并不是由谁说了算,而应看小区业主是否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
  以北京为例,北京真是寸土寸金---- 土地出让金不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而是按照房产建筑面积计算,房子还没有盖,每平方米房屋上已经有1000多块钱的土地成本了。所谓土地成本可不是这栋楼、那栋楼占用土地的成本,而是整个规划建筑区域宗地的成本。也就是说,一个小区的全部土地成本,已经摊到建成房屋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上去了。
  全国其他地方也有按照土地的面积计算出让金的,道理都一样,开发商在销售的时候,是将整个土地取得成本都作为房产的成本核算,从来没有一个只将建筑物本身占用范围的土地计入成本,因为那样开发商早就亏死了。
  所以无论在什么地方,当业主们支付购房价款的时候,同时也支付了整个小区宗地的转让成本。相应地,小区土地的使用权也就转让给了全体业主。
  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只是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出台物权法,才有一些开发商混水摸鱼,有的说我只卖房不卖地,有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求将小区土地的权属、外墙使用权、广告位使用权等保留给开发商所有。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把这些暗里卖给业主后,再将这些业主财产明里卖出去或租出去------再挣一次钱。房地产暴利之暴、黑幕之黑,可见一斑。
  由于法律规定不到位,造成目前审批停车场的时候,不管小区业主入住多少、多久,政府部门依然还以开发商为产权人,以开发商的土地使用证书为场地产权证明,以开发商的委托书为产权人委托经营证明。一般有这些材料,就能够办下来停车场地核准手续。而真正的产权人----小区全体业主,往往既不知道,也无力掌控。这样的现实,无疑是对全体业主权益的一次又一次侵害。
  
  三、停车费的收益分配
  确认小区内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就应该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也归业主共有。停车费是土地收益的一种,是否应该归全体业主呢?
  还是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住户机动车存车时,按照大车每月210元,小车每月150元的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存车费。如果一位业主居住在普通住宅小区,他的房子小于100平方米,那么他一个月的停车费甚至比物业管理费还要多。地面停车经营几乎无成本, 停车费利润多多。 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只要能办下来停车场经营的核准手续,就等着发财吧。
  对于业主的质询,物业管理公司往往称:我申请、批准的手续没问题,收费是政府定价,所以您就乖乖交钱吧,没商量。
  这话不完全对, 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对小区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即便是开发商开办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不例外,当然就不能靠处分土地使用权来图利。其收取停车费完全是基于提供保管车辆的服务,而收取的一种保管服务费用。
  既然是保管服务费用,那么双方间就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合同关系,业主接受保管服务,应该按照收费标准交费。如果业主不接受保管服务,就不应该强行收费。当然业主汽车的损坏,也不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但是实际上,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强制性地要求业主交费,否则不给固定停车位或者干脆不让进门、出门,这个时候,所收取的停车费实际上不仅仅是单纯的服务性费用,也体现了强烈的土地使用费性质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就算全部停车费都应该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是通过使用停车场土地而取得收益的,因此其应该为使用土地的行为向土地产权人支付费用,所以无论如何, 都应该将土地使用费部分向全体业主进行分配,把停车费的一部分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基金等形式储存起来,用以公益事业支出。
  实践中这样的情形很难做到,无非基于几个原因:1、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2、业主对此了解不多;3、物业管理公司不舍得。随着时代发展,法制进步,这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了。
  
  四、其他
  有些小区是委托一些专业的停车场经营公司办理停车收费事宜的, 其权限完全是受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开发商的委托而来,因此等同我们前面谈到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什么特殊。
  前面我们谈到的开发商出卖停车位的问题,
  为了保护普通业主的利益,我认为,已经卖出的车位,可以归购买者独有,但是开发商应该按照标准按月交纳停车费,否则就是侵夺全体业主的财产,极不公道。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是针对小区内地上停车场而谈,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有特殊性,不在本文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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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的房子为啥子要找个公扑来管,关键是公扑比大爷还凶。

发表于 2011-8-2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态度,简直是在报复社会啊。

发表于 2011-8-4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世人震惊的事情只在中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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