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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民警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鸣怨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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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9 16:50 | |阅读模式
一、网友真实回帖:
      这个案件虽然已过去一段时间了,但该案件所造成的影响之大,简直出呼想象,在全国警察中也留下了难忘的阴影,作为老百姓,其实也没有真正明了真相,老百姓只知道是警察造成的这个后果,不能真正了解更深次的因果关系,也就更不明白警察王新其实是法律空白的牺牲品而已,其实所有警察,包括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会认为:警察王新才是真正的窦娥冤。所以,我认为再次提出这个问题不仅是全国警察的愿望,也是健全法制的需要。
    说复杂了很多人还是不会理解,简单地逻辑推理一下:
    幼女的母亲李桂芳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多次,请问这样的母亲还应该具备监护人的资格吗?如果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那幼女就该有国家民政部门负责,可是国家这方面的制度是不完善还是根本就没有,如果没有,那是谁之过?如果就因为政府没有相应的制度,所造成的幼女饿死的后果就该由王新承担吗?
    这是社会的责任  政府的责任  干吗要让人民警察来承担  为平民愤就可以牺牲警察  警察现在已成了安抚心的牺牲品了  这也是改革的需要  在改革的进程中警察承受了太多的阵痛  伤害了太多的警察的心   
          没有更多的语言   呼唤法制的尽快完善  才是真正的民主和公正

二、        一个老民警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鸣怨叫屈
              一个老民警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鸣怨叫屈
            

                王新何罪之有?(一个老民警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鸣怨叫屈) (转贴)
   
    前些日子又学习观看了内部的教育片,其中有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椐了解目前此案一审已经结束,结果尚未出来。作为一名从警近二十年的老民警,作为一直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民警,我实在感觉到是一种耻辱,为目前的公安地位感到悲哀,为警察的地位感到悲哀,心中充满着一种无奈。
我坚持认为,王新没有罪!王新站在被告席上,本身就是我们广大公安干警的耻辱,是我们公安群体无能的体现,是公安地位严重下降的反映。
    幼女是无辜的。对于她的死我也觉得非常痛心,这是一个难以接受的悲剧。然而悲剧已经发生,究竟谁应该为这个悲剧负责?是谁在真正意义上造成了这个悲剧?我认为现实的结果和解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不公正、不客观,是一种掩盖事件本质的以“人性化”为虚假表面的误导,最终为真正应该负责的人或部门解脱了罪责,而我们的民警又变成的枪口上的炮灰,成为了我们社会不合理体制的替死鬼!【转自铁血 http://www.tiexue.net】
    我们的民警有没有错?有!有在具体办案的民警没有按照程序及时把通知书发出去,有在李桂芳户籍所属派出所没有把如此重要的信息按照要求具体处理!但是王新呢?他最多只是对办案民警没有及时发出通知书的行为负领导责任,“犯罪”两字,如何挂得上去?
    从整个事件的过程看,王新已经完全履行了一个基层执法民警的应尽职责。幼女的母亲李桂芳本身因为偷盗行为嫌疑被抓获,又因尿检发现系一吸毒者。对于这样的人,坚持打击处理,他们没有错,而且完全是履行一个民警的职责。反之,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放任他人继续犯罪,才是真正的公安的失职。至于家中有三岁幼女,毕竟不是在自己的辖区,况且他已经设法同家属联系了,没有联系上并非王新主观上的故意。同时他也已经将情况通知了幼女母亲户籍地当地派出所,后继工作应由当地派出所完成。王新有什么责任呢?“家属通知书”未发,系下属民警的工作失误。王新充其量也只负有领导责任。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对救助嫌疑人家属究竟是警察的职责还是义务问题激烈辩论,控方居然用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条文作为认定这是警察的应尽职责的依据,这算是什么依据?这是我们党的最高要求,怎么可以作为警察具体职责的法律依据呢?
    综观整个审理,无论是公诉人,还是社会媒体,都回避或者掩盖了造成三岁幼女死亡的真正的主要的根本的原因。我认为,造成小思怡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她的不称职的母亲,是她亲手把小思怡推向了危险的边缘!而造成悲剧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我们并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
    首先,造成其死亡的最直接凶手,就是她的母亲——盗窃、吸毒嫌疑人李桂芳。作为一个母亲,她连自己的女儿的父亲是谁都不知道,甚至根本就没有女儿的户口。她多年来一直有偷盗行为,还有吸毒的恶习,多次教育甚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均无悔改,其本身就已丧失了作为一个母亲的资格。以前也经常将女儿关在家中外出作案,家中饥饿的女儿则经常靠邻居的施舍活着。而这一次她更将女儿关在主卧室而断绝了邻居求助的机会!外出作案,将女儿关在房内,她应该能够意识到自己要犯罪就有可能被抓获,就可能造成幼女的饥饿,更何况是流窜外地作案,危险更大。可她却放任自流,甚至在其主观中,已经将女儿当作其犯罪的保护伞。因此,就是这个完全没有“母亲资格”的母亲,亲手造成了这起惨剧。一个真正有爱心的母亲,会把女儿锁在家中而自己出去做具有风险的犯罪行为吗?她自己称的上是母亲吗?她应该负有过失杀人罪。而如今,在法庭上,她居然是以一个被害人的母亲出现,为其女儿的死而痛哭流涕,仿佛其多么的爱护女儿,天理何在?
    而我们的广大媒体也在此事上推波助澜,究竟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什么舆论导向?没有任何文字涉及其残害女儿的本质,这算是客观公正吗?对这样的母亲,社会舆论应该同情,还是无情的鞭笞?如果按照这样的舆论导向,我想在社会上的效果只会使普通的百姓憎恨警察同情李桂芳,只会使有犯罪欲望的人去寻找一切理由来作为自己犯罪的保护伞!打击犯罪的被谴责,危害社会治安的人被同情,我们究竟希望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什么样的氛围呢?
    再从公安机关内部看,公安最大的错误错在李桂芳的辖区派出所。李桂芳本身是重点人口,已多次因盗窃、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但都因家中有幼女而被释放,客观上造成了李桂芳因家中有幼女而不怕被公安机关打处的心态,助长了其犯罪欲望。对于这样以幼女在家为掩护长期犯罪的人,为什么就没有办法进行处置?有没有向上级反映?上级部门对类似事件如何处置?是不是今后对于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如家有幼童、利用儿童团伙犯罪、爱滋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携带者),我们就只能放任自流,任其犯罪了呢?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吗?
    王新的派出所已将情况告知幼女母亲辖区派出所,而幼女母亲派出所对其一家情况了如指掌,其住处离派出所仅有数百米的距离,应该了解三岁幼女在家的真实性,为何没有任何动作?要避免该幼女的死亡,办案地派出所的工作难度极大,而属地派出所则可轻而易举的做到,责任究竟在何方?而现在的法庭上,却看不到属地派出所有关人员的影子,这算是公正执法吗?
    再深层次的探究这个事件,这个悲剧的产生的原因是有其复杂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的,是同我们国家的长期制度不完善、经济不发达,同整个社会尚处于社会变革时期,一切都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实际状况分不开的。其严重后果的产生,责任应该是全社会的,是应该由政府管理部门来负责的。现在一味把责任全部推在责任民警身上,实在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作为一个完善的社会体制,对于这样的家庭,这样的母亲,在经历了一段时间以后其没有明显悔改迹象的,完全应该剥夺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资格,其子女应由政府指派专业机构抚养。幼女是无辜的、无罪的,在其抚养人由于犯罪已经从人格上丧失抚养资格的前提上,从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政府完全应该出面解决的,同时也有利于公安对违法人员的打击。而在此事件中,该幼女确实曾送福利院抚养,却又因不符和规定被拒绝,这难道不是造成她日后死亡的又一原因?这个原因而且也不是福利院的,因为它也是严格按章办事,根本原因是在于社会的体制。现在不是都要学习西方的执法经验吗?在美国,连管教子女稍有打骂,其父母都会被剥夺抚养权利,子女由政府收养,还要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我们的国家现在是初级阶段,也不能有那么高的要求。但是现在出了事,就把应该是社会体制的责任全部推在办案民警身上,民警承担得起吗?我们的民警也只是初级阶段的民警,我们的法律也是初级阶段的不尽完善的法律,我们的执法环境也只是初级阶段的环境,我们全民的法律意识也只是初级阶段的水平。在初级阶段的大环境下却对警察执行高级阶段的要求,这合理吗?这将毁了我们民警,打击整个民警队伍的工作积极性,直至对我们今后的公安队伍的建设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造成极大的付面影响!
    类似的情况在公安实际办案中还有很多。如未成年儿童受人教唆、指使进行团伙盗窃、妇女怀抱婴儿进行作案等其它犯罪等。由于教唆人往往躲在背后,较难被抓获发现,而儿童抓获后由于是未成年人也只能一放了之,出了公安大门又到犯罪现场。怀抱婴儿的女人作案也往往是一放了之。对于这样的儿童,我们社会为什么会没有办法呢?长此以往,当他们成人后,又会是怎么样一种人呢?要根本的解决这个问题,公安是无能为力的。但如果不制止,群众又会责怪公安办事不力,因为群众是不会去考虑这些深层次的问题的,他们只知道治安不好就是公安的责任。
    再如爱滋病人犯罪的现象,除了特别重特大的犯罪,一般犯罪只要嫌疑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往往是一放了之。于是爱滋病就成了他们不断犯罪的保护伞,一方面患了这种病也是他们对人生失去了信心和希望,破罐子破摔,放任自流,甚至故意报复社会发泄不满。另一方面也知道不犯死罪你们公安也拿他们没有办法,更成了他们犯罪的护身符,而公安呢?靠自身的力量,根本无力解决这些问题,连最基本的关押场所也无法解决。在明明知道其释放之后,要继续危害社会,(包括刑事犯罪和传播疾病),但却无能为力,无力解决,本身就深感不安。如果出了后果再要办案民警担责任,甚至象王新那样被推上被告席,由他们来承担本该由社会由政府来承担的责任,公理何在?
    再客观的看,王新当晚如果将其释放,他就根本不会有这样的后果。他可以继续当他的所领导,甚至年底还可能被评为先进。但他却为了他的积极工作的精神和打击犯罪的高度责任心,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我们究竟要在我们的警队中发扬一种什么精神啊?多做多错,不做不错,这难道是我们希望达到的结果吗?
    社会舆论我们无法把握,但是社会对警察的误解需要我们的有关部门去沟通去解释去让老百姓了解我们。我们的绝大多数民警包括领导们考虑问题还是从大局出发的,是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的,我们还是有理的。为什么一到出了问题,自己先乱了阵脚,把自己有理的一面忘记了?总是在看清楚事情的本质前先把刀子砍在我们自己民警的头上?确实是我们的民警错了,当然应该严肃处理,但是也不应该把不属于我们的责任也自己先揽过来,而承担的又是我们基层拼命工作无私奉献的警察!
    王新一直是一个优秀的警官,曾经获得许多荣誉和嘉奖。况且他还是一个身患癌症的病人啊!为什么他还在工作岗位上?为什么晚上他还在加班?他究竟是在为什么而工作,为什么而加班啊?我们的领导难道都不知道?出了本不该由他负责的问题,就把他往绝路上推?来换得我们“有关部门处罚责任民警的力度很大”,来换得上级部门的宽容,来换得老百姓对公安的同情?事实是,这样的做法, 我们将什么也换不回来,反而我们更会丧失我们警察的地位、警察的荣誉,丧失我们的执法权威。我们自己在否定自己曾经付出的一切,我们自己在打自己的脸!
    我们要爱惜警察的荣誉啊!我们不应该允许一切对警察无理抹黑的行为,我们要全力维护自己队伍的声誉!警察,尤其是中国的警察,“警察”这两个字是用多少警察的生命铸成的?是用多少警察的热血和付出铸成的?不管社会有意无意的对我们有多大的误解,我们也必须坚定不移的坚持自己正确的东西,而不能人言亦言,毫无动作,甚至自己对自己的同志落井下石。要知道警察很多时候是在代政府受过,政府、体制等很多地方的不合理因素造成的群众的抵触和反感经常会由警察来承受,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下,我们自己的领导难道还不能多维护一点自己警察的权益吗?
    我们要爱兵如爱子啊!我们民警所承担的压力,无论是超负荷工作、加班加点,大量的工作任务造成的体力、脑力上的压力,还是由于政府、社会已及我们自己对公安工作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形成的心理、精神上的压力,甚至是由于无暇顾及家人而承受来自家庭的压力和自身的负纠感、生命的危险性,都远远高于一般的社会人群。而他们的收入如果按照单位时间的平均价值计算,则往往远远低于同地区其它的政府业务部门,各种保障和待遇同实际工作量比较也明显失衡。
    一支两百多万人的在这样状态下的队伍,出一些问题也是正常的。难道飞机经常掉下来,我们就可以否定飞机在社会发展过成中的作用?难道每天那么多人死于车祸,我们就可以停止使用汽车?难道银行贷款出现那么多的坏帐死帐,他们就可以从此不再贷款?队伍中有一些问题是正常的,也是永远不可能消除的。我们在内部严抓队伍,尽量减少违法乱纪情况的同时,对外则一定要维护自己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否则,连警察的荣誉感都不存在的时候,我绝对不相信警察的队伍建设还能好到那里去!
    我们的警察是高付出,低回报的。如果他们在精神上再得不到鼓励,我们的民警将会以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来对待这份高付出、高风险的工作?我们的队伍建设,队伍管理能获得多大的成效?难道靠学习文件、上级精神就可以打造一支过硬的民警队伍来?
    为王新正名,就是我们队伍管理层树立鼓励民警精神状态的最佳方式。我们不是要护短,该抓的要抓,但不是民警的过错就是要坚决维护民警的权益和警察的尊严。否则,我们整个警察队伍都将为止付出沉重的代价。
                       (作者不祥,从公安内部网复制,向原作者致敬!)
     
        

三、 我的看法:
        
        A   法律角度:
       该案中的这个叫王新的警察确实冤枉,要知道王新他们当时是将电话打到团结派出所的值班电话上的,告诉了只有吸毒人员一个三岁小孩在家,而且团结村派出所离小孩当时被锁的屋子仅仅百米之遥,按照成都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值班职责》规定,团结村派出所对于接到这样的电话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处置”,请大家注意,一个三岁小孩独自一人被锁在家中,这毫无疑问是属于“危难境地”,救小孩这是团结村派出所值班民警的职责。而他们什么都没有做。规定中对于值班民警救助处于危难境地的群众应当是“无条件立即出警处置”,那么这个“无条件”对于团结村派出所的值班民警职责已经是十分清楚了。
        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任何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4个构成要件,我认为这个案件中叫王新的警官不具备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玩忽职守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过失在主观上对于犯罪后果表现为应当预见而不预见或者预见到了轻信能够避免,该案中王新肯定是预见到了一个三岁小孩独自一人被锁家中可能会发生意外才叫手下人打电话救助的,而且在与吸毒人员亲属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又与小孩当时所在辖区派出所联系,可见他不具备“应当预见而不预见”的主观情形。
       其二:王新在主观上对同是公安机关的团结村派出所不是“轻信”,因为如前所述,团结村派出所对于当时接电话后救小孩的事,按照按照成都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值班职责》规定,团结村派出所对于接到这样的电话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处置”,所以,既然公安机关内部职责明确规定了救处于危难之中的小孩是团结村派出所值班民警的工作职责,那么王新等人就在主观上不存在“轻信”。需要强调的是:当时接电话的民警在电话中是答应王新等人要去救助小孩的。在这种情况下,王新等人不应当预见团结村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接电话后不去救那个小孩。
      其三:王新在主观上不存在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所持的一种放任的主观状态,本案中,王新多次与小孩亲属以及团结村派出所联系,直到联系上,并且在对方答应去救助的情况下才放弃,所以不存在间接故意。
    以上,从犯罪主观要件上判断,王新已经不构成犯罪!
     其四: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分析,小孩死亡后果的出现是由于团结村派出所值班民警不按《值班民警工作职责》作为造成的,他们是典型的不作为。该案中,王新等人如果亲自去救小孩,当然肯定不会出现小孩死亡后果,但这只能说明王新等人的行为与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并不能说他就犯罪了,因为从刑法角度,犯罪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才能构成的,王新在主观上不已经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当然就不能认定他犯罪。小孩死亡后果的发生是多因一果 造成的,王新等人的行为只是多因中的一个,他和其他具备原因的人一样(如邻居等),都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团结村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他们才是真正的玩忽职守,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与该案类似的情形有不少,比如一个汽车司机因为违章将行人撞倒受伤,那么司机就有义务将受伤者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如果司机已经将伤者送到医院,医院答应并且已经按规定收治了伤者(医院本身就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但后来医院未对伤者采取实际的救治措施,致使伤者死亡,那么司机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总不能以司机应当再次到医院发现伤者得不到救治,司机有义务将伤者转院治疗,就不会发生死亡后果为由让司机承担刑事责任,很明显,判司机有罪,那么作出这种判决是十分错误的。
       同理,该案中,王新等警察将小孩的母亲依法予以强制戒毒,这一行为使他们具有应当使小孩得到照顾、救助的义务,王新等人采取电话等方式联系上了同样具有法定救助小孩义务的团结村派出所,该所答应按规定去救助小孩,那么团结派出所就如同例子中的医院一样应当采取救助小孩的措施,如果他们不采取措施,那么对造成的后果就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对小孩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王新则不够成犯罪。现在判决是搞反了,简直荒唐!
       B   新闻角度:
      中国新闻周刊曾报道,团结村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在当时的行为有二点可恶之处,其一:团结村派出所当时接电话的实习民警在挂断电话后,马上将救小孩的事告诉了值班室的老民警,而其中一个老民警则说:不管、不管、不管。他们的这一 行为符合值班民警的职责“均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处置”的规定吗?你不去救小孩,为什么不告诉王新他们,如果告诉了王新他们,王新肯定是要去救人的。
            团结村派出所当事民警另一可恶之处在于,案发后,上级来人调查,他们竟然指使接电话的实习民警作伪证,要他对调查人员讲他当时接到王新等人的电话后没有对任何正式民警讲,只在黑板上写了此事,而且不知被谁擦掉了,他们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清楚,这件事本身责任在团结村派出所,这事影响恶劣,如果不这样做团结所的警察是要被判刑坐牢的,而把此事让一个实习民警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实习民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也就是不构成犯罪主体要件,上面是不会把他怎样的,当然其他当时值班的正式民警都不会受到追究。
            
      C    其它角度:
      救人 是团结派出所值班民警的职责,用不着王新等人要求其扯回销,按照规定,无论是谁打的电话,团结派出所的值班民警都应当、而且必须去救人,但他们没有去,对于救人,按照值班职责规定原文:“对处于危难之中的群众,均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处置”,所以用不着扯回销,你想,如果是你这个老百姓打的电话,你也要求团结派出所给你扯回销吗?,“无条件”三个字是公安机关规定派出所值班民警对于处于危难之中的群众进行救助的明确要求,深刻而严肃, 要知道团结派出所离当时小孩被锁的家仅仅100余米呀!况且他们对吸毒者的家很熟悉、也认识小孩,他们不按规定救人,而且也不给王新等金堂县的警察讲,可耻呀!再有王新在第二天又安排下面的办案民警再次去过问,他已经够负责的了。要知道发强戒通知书可是下面具体办案的工作职责啊!
        王新作为一个领导,不可能每一件小事都要自己亲自去完成,他现在因为其它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以及自己单位办案民警未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被判刑,按这个道理类推,现在社会治安这么乱,从上到下的领导们都对治安管理进行了安排和布置,但效果不好,有的地方甚至出了很严重的问题,是不是也以落实不到位把这些大大小小的领导们都弄来判刑呀!
         王新被冤枉后,现在绝大多数民警都不敢大胆干工作,遇到事都采取能推就坚决推掉的策略,按照他们的话来说:“干不干是态度问题、干不干的好是手艺问题 ,反正发了案、报了警我们就到现场去看看,该做笔录就作,至于破案吗那就听天由命了,少找些虱子在脑袋上爬!”,这些语言反映的都是当前民警的基本心态,因为都怕受到王新一样的遭遇,这一案件确实是民警渎职导致的,但是对王新,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话,根本不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有的公安局以前看守所里常年要关押三、四 百违法犯罪人员,但是现在却只羁押有六、七十人,是社会治安真的好了吗?不是,你没见满大街飞车夺包的坏人吗?你没见人民群众对治安混乱怨声载道吗?原因何在?关键是绝大多数民警们根本不敢去开展工作,为什么,就怕王新的悲剧在他们身上重演!
           如果现在公安系统内部再把对这一案件对当时民警的处理拿来学习强调的话,把王新作为所谓“冷漠、冷血执法”的反面代表来学习批判的话,那么对全体民警工作积极性的打击将更大 ,也许对公安队伍士气的打击将是致命的!

      我一直关注该案,这件案同其他案件不同,在网上以及在公、检、法系统内部有不少人认为王新冤枉的,我同网上许多网友一样一直坚持王新无罪,我也相信总有一天会还他清白,   该案,由于影响大,但是对整个案件还是应当按照法律的标准来评判,不符和法律的就应当纠正,对于受到冤枉的民警(如王新)就一定要平反,不能以平息舆论或者受到舆论的影响而坚持错误的判决,该案同佘祥林案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是经过舆论爆炒,为平息舆论而草率判决形成的,应当予以纠正,我认为,对于该案民警王新冤枉的纠正是真正体现中国法制进步,不受舆论左右、向法制社会迈进的又一里程碑。
      
         其实,前段时间发生的中国公民赵燕在美国被美国警察打伤,媒体同样炒的沸沸扬扬,但是美国的法院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依法判决警察无罪,如果此事发生在中国,你想警察会得到这样的结果吗?恐怕这个美国警察的命运也只能如同王新一样,只有冤枉坐牢!
         我希望懂法律的人们关注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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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9 17:23 |

发表于 2005-11-29 19:43 |
小思怡会原谅他们吗???

发表于 2005-11-30 23:03 |

王新等金堂县的警察是给小思怡所在的清白江团结派出所值班室打了电话的,而且值班接电话的警察也是答应按照规定去救小孩的,但当电话挂断后,一个值班的老民警竟然唆使其他民警对救小孩的事:不管、不管,唉!你们不管就给王新他们讲一声嘛!如果讲了,王新肯定要去救小孩的。案发后,团结派出所的民警竟然唆使接电话的实习民警作伪证。到底是哪个派出所的警察在蔑视人权,很显然是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

唉!不讲了,不管怎样,我始终认为按照法律,警察王新冤枉!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才是渎职犯罪,王新所在派出所的具体对戒毒案件办理的民警才是渎职犯罪。

发表于 2005-11-30 22:48 |

请大家要搞清楚到底是哪个派出所的警察在蔑视人权,有的网友说道

"就请你们在百忙之中打一个电话,就可以救思怡的命!我们的要求就是打一个电话!!",

难道这个电话没打吗?事实上电话是打了的,王新安排民警两次给小思怡所在的团结派出所打了电话,而且电话均联系上了,接电话的警察满口答应,但是,当挂断电话后,团结派出所的一个值班的老警察竟然唆使其他民警:不管、不管.案发后,这些团结派出所的老民警为了逃避责任,再次唆使接电话的实习民警作伪证,要他对调查人员讲他当时接到王新等人的电话后没有对任何正式民警讲,只在黑板上写了此事,而且不知被谁擦掉了,按照法律规定实习民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也就是不构成犯罪主体要件,上面是不会把他怎样的,当然其他当时值班的正式民警都不会受到追究)。他们的态度是极其恶劣的!理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以及社会舆论空前的谴责!

我不是为所有民警开拓罪责,这件案子确实是民警渎职造成,但是对所有事实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渎职的民警应当是清白江团结村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其次是王新所在派出所具体承办对吸毒母亲强制戒毒的办案民警,王新确实不够成犯罪!

发表于 2005-11-30 18:41 |
判了几年???????????

发表于 2005-11-30 18:35 |

可爱的人民警察,我们对你们的要求就那么一点点,就请你们在百忙之中打一个电话,就可以救思怡的命!我们的要求就是打一个电话!!

发表于 2005-11-30 18:36 |

晓得不晓得国外这事炒得好凶唆?法律也得让位于政治啊,有些人民警察先进性教育活动没搞吗?

发表于 2005-11-30 18:51 |

很显然,这篇文章的原作者是一个枪手[em16]

这种漠视人权的警察毙了也没人会可怜他的[em13]

发表于 2005-11-30 16:05 |

未必被你们公安冤枉的人还少唆?只是好象发生在警察身上就冤?算了,空了再吹,,,,,,

发表于 2006-3-9 23:09 |

[讨论][原创]向刊发不实、夸大报道的记者及其所有刊发此类文章的媒体讨要说法

各位网友:

感谢大家对王新一案的热情关注!

看了各位有关本案的讨论和正反不同意见,深知法律和本案深层背景的我等认为:无论是金堂的王新等人,还是青白江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特别是李思怡的母亲------造成其死亡的最直接凶手------吸毒女李桂芳等,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现在大家几乎都在究竟是金堂的王新等人还是青白江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个问题上,有点纠缠不清、互不相让。

让我们再回过头来审视本案,我们就不难发现,导致王新等人被判的判、关的关、免的免、撤的撤、降的降、开的开和全国公安警察形象的大受损、一片遣责声、怒骂声,说千道万,都是那记者未经详实调查,就凭个人主观意愿和一个初为人母的感情色彩,所写出、且严重违反新闻组织纪律,擅自在境内外------特别是境外媒体上所刊发的不实、夸大报道后,所种下的祸根。

常言道:打蛇打七寸。因此,我等认为:无论是冤屈者,还是无辜者,均应团结起走,共同一致地向刊发不实、夸大报道的记者及其所有刊发此类文章的媒体讨要说法,以还自已的清白和公道才是上上之策。

坚特就是胜利!黑暗过去,便是光明!请各位一定切记、切记!

 

发表于 2006-7-12 23:09 |
[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6-7-13 14:02 |
QUOTE:
以下是引用lifcn2005在2005-11-30 18:36:00的发言:

晓得不晓得国外这事炒得好凶唆?法律也得让位于政治啊,有些人民警察先进性教育活动没搞吗?

怎么变态到了看见警察就胡说八道,你们家是不是有什么人被人民政府镇压或者打击了?起码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都不知道!

发表于 2006-7-13 14:05 |
QUOTE:
以下是引用警民鱼水情在2006-3-9 23:09:00的发言:

各位网友:

感谢大家对王新一案的热情关注!

看了各位有关本案的讨论和正反不同意见,深知法律和本案深层背景的我等认为:无论是金堂的王新等人,还是青白江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特别是李思怡的母亲------造成其死亡的最直接凶手------吸毒女李桂芳等,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现在大家几乎都在究竟是金堂的王新等人还是青白江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个问题上,有点纠缠不清、互不相让。

让我们再回过头来审视本案,我们就不难发现,导致王新等人被判的判、关的关、免的免、撤的撤、降的降、开的开和全国公安警察形象的大受损、一片遣责声、怒骂声,说千道万,都是那记者未经详实调查,就凭个人主观意愿和一个初为人母的感情色彩,所写出、且严重违反新闻组织纪律,擅自在境内外------特别是境外媒体上所刊发的不实、夸大报道后,所种下的祸根。

常言道:打蛇打七寸。因此,我等认为:无论是冤屈者,还是无辜者,均应团结起走,共同一致地向刊发不实、夸大报道的记者及其所有刊发此类文章的媒体讨要说法,以还自已的清白和公道才是上上之策。

坚特就是胜利!黑暗过去,便是光明!请各位一定切记、切记!

 

[em05]

发表于 2006-7-13 13:56 |
QUOTE:
以下是引用警民鱼水情在2006-3-9 23:09:00的发言:

各位网友:

感谢大家对王新一案的热情关注!

看了各位有关本案的讨论和正反不同意见,深知法律和本案深层背景的我等认为:无论是金堂的王新等人,还是青白江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特别是李思怡的母亲------造成其死亡的最直接凶手------吸毒女李桂芳等,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现在大家几乎都在究竟是金堂的王新等人还是青白江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个问题上,有点纠缠不清、互不相让。

让我们再回过头来审视本案,我们就不难发现,导致王新等人被判的判、关的关、免的免、撤的撤、降的降、开的开和全国公安警察形象的大受损、一片遣责声、怒骂声,说千道万,都是那记者未经详实调查,就凭个人主观意愿和一个初为人母的感情色彩,所写出、且严重违反新闻组织纪律,擅自在境内外------特别是境外媒体上所刊发的不实、夸大报道后,所种下的祸根。

常言道:打蛇打七寸。因此,我等认为:无论是冤屈者,还是无辜者,均应团结起走,共同一致地向刊发不实、夸大报道的记者及其所有刊发此类文章的媒体讨要说法,以还自已的清白和公道才是上上之策。

坚特就是胜利!黑暗过去,便是光明!请各位一定切记、切记!

 

向刊发不实、夸大报道的记者及其所有刊发此类文章的媒体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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