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挑战党的威信与公正 -------“李昌奎案”观察 近两天看新闻,云南高院对一起案件的改判,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犹如一个炸弹,震憾着人们对司法的疑惑。
案件是一件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强奸19岁少女王家飞后,用锄头当场打死她,并将其在场的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倒提着幼小的身子将头部猛撞铁门门框,直至脑浆四溅,当场死亡,之后又用绳索将两姐弟的脖子强勒捆绑在一起。李昌奎杀人后,在村中一个小商店买了瓶饮料,顺着村里的溜索逃走。“5.16”血案发生后震惊了滇川两省交界的巧家、宁南、布拖、金阳等地区。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并会同四川省宁南、普格、布拖、金阳等周边县一起设岗堵卡,捉拿凶犯。四天后,李昌奎迫于法律的威严,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院的判决中指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昌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述。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昌奎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李昌奎投案并如时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采纳上诉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对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撤销一审判决中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司法审判观察分析: 该案由死刑到死缓,是对法律公正、尊严的篾视——挑战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 死刑,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考量标本,也是体现政府执政能力的窗口。在我国,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简称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奸淫杀人、杀害幼童,任何一条都足以构成“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中院的判决,法条明确,案例丰富,法理严正,公正公道。 省高院赵建生副院长把这件令人发指、罪大恶极的案子说成“民间矛盾”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起码就是一种法盲意识。故意杀害两人,一个是先奸后杀,一个是残忍杀害三岁幼童,这就是那个“相对小”的案件性质吗?两条人命,兼加强奸,“相对小”何以服天下?“相对小”何以显公正? 至于自首的问题,自首可以减轻一定程度的刑责,不错!但罪犯的自首是侦察布控完全展开,犯罪嫌疑清晰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减责程度非常有限的。较之其罪孽深重之程度,是不可相比的。 枉法是中国司法的悲哀。这让民众对党和政府减少了一分信任感。云南高院是给党办了一件极不光彩的事! 死刑变成死缓,而且是在罪行明确的情况下改判,这不能不让人去想改判过程中是不是发生过什么,当然,这是无根无据的臆断,没有价值。有价值的是,民众对这个案子的反应也许会或多或少地提示司法部门注意“跑偏”——残暴杀人者“自首”、“悔罪”就可以免死,法律就像是个可以随意调整方位并任性使用的平台一样了,如果这样,法制、法治,都是轻飘飘的一种“装饰”,民众依不了,也靠不住。“杀不杀”的问题引出的是另一个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问题:司法,应该让公众信服,而不该是让公众在质疑中渐渐轻看你的权威。 死刑变成死缓,而且是在罪行明确的情况下改判,这不能不让人去想改判过程中是不是发生过什么,当然,这是无根无据的臆断,没有价值。有价值的是,民众对这个案子的反应也许会或多或少地提示司法部门注意“跑偏”——残暴杀人者“自首”、“悔罪”就可以免死,法律就像是个可以随意调整方位并任性使用的平台一样了,如果这样,法制、法治,都是轻飘飘的一种“装饰”,民众依不了,也靠不住。“杀不杀”的问题引出的是另一个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问题:司法,应该让公众信服,而不该是让公众在质疑中渐渐轻看你的权威。 可怜少女王家飞 罪犯李昌奎 幼童王家红 村名联名上书判李昌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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