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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一件发指的刑事案件,挑战党的威信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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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8:35 | |阅读模式
一件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挑战党的威信与公正
-------“李昌奎案”观察
近两天看新闻,云南高院对一起案件的改判,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犹如一个炸弹,震憾着人们对司法的疑惑。
案件是一件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强奸19岁少女王家飞后,用锄头当场打死她,并将其在场的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倒提着幼小的身子将头部猛撞铁门门框,直至脑浆四溅,当场死亡,之后又用绳索将两姐弟的脖子强勒捆绑在一起。李昌奎杀人后,在村中一个小商店买了瓶饮料,顺着村里的溜索逃走。“5.16”血案发生后震惊了滇川两省交界的巧家、宁南、布拖、金阳等地区。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并会同四川省宁南、普格、布拖、金阳等周边县一起设岗堵卡,捉拿凶犯。四天后,李昌奎迫于法律的威严,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715云南省昭通市中院的判决中指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昌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述。
20113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昌奎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李昌奎投案并如时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采纳上诉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对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撤销一审判决中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司法审判观察分析:
该案由死刑到死缓,是对法律公正、尊严的篾视——挑战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
死刑,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考量标本,也是体现政府执政能力的窗口。在我国,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简称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奸淫杀人、杀害幼童,任何一条都足以构成“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中院的判决,法条明确,案例丰富,法理严正,公正公道。
省高院赵建生副院长把这件令人发指、罪大恶极的案子说成“民间矛盾”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起码就是一种法盲意识。故意杀害两人,一个是先奸后杀,一个是残忍杀害三岁幼童,这就是那个“相对小”的案件性质吗?两条人命,兼加强奸,“相对小”何以服天下?“相对小”何以显公正?
至于自首的问题,自首可以减轻一定程度的刑责,不错!但罪犯的自首是侦察布控完全展开,犯罪嫌疑清晰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减责程度非常有限的。较之其罪孽深重之程度,是不可相比的。
枉法是中国司法的悲哀。这让民众对党和政府减少了一分信任感。云南高院是给党办了一件极不光彩的事!
死刑变成死缓,而且是在罪行明确的情况下改判,这不能不让人去想改判过程中是不是发生过什么,当然,这是无根无据的臆断,没有价值。有价值的是,民众对这个案子的反应也许会或多或少地提示司法部门注意“跑偏”——残暴杀人者“自首”、“悔罪”就可以免死,法律就像是个可以随意调整方位并任性使用的平台一样了,如果这样,法制、法治,都是轻飘飘的一种“装饰”,民众依不了,也靠不住。“杀不杀”的问题引出的是另一个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问题:司法,应该让公众信服,而不该是让公众在质疑中渐渐轻看你的权威。
死刑变成死缓,而且是在罪行明确的情况下改判,这不能不让人去想改判过程中是不是发生过什么,当然,这是无根无据的臆断,没有价值。有价值的是,民众对这个案子的反应也许会或多或少地提示司法部门注意“跑偏”——残暴杀人者“自首”、“悔罪”就可以免死,法律就像是个可以随意调整方位并任性使用的平台一样了,如果这样,法制、法治,都是轻飘飘的一种“装饰”,民众依不了,也靠不住。“杀不杀”的问题引出的是另一个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问题:司法,应该让公众信服,而不该是让公众在质疑中渐渐轻看你的权威。
可怜少女王家飞.jpg
可怜少女王家飞
可怜的少女王家飞.jpg
罪犯李昌奎
幼儿王家红.jpg
幼童王家红
村民联名上书判李昌奎死刑.jpg
村名联名上书判李昌奎死刑
罪犯李昌奎.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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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8:51 |
既然有死刑,就应严肃执行。如果此案都可以免死,那么死刑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发表于 2011-7-13 20:47 |
    本人不是专业的司法工作者,只是以浅薄的法律知识和为人的良知对云南高院改判理由辩解发表如下看法:
1、“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
    我国尚未废除死刑,本着少杀慎杀的原则,死刑判决只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试问,李昌奎的罪行哪条不够上述标准?而巳颁布施行的法律,都是通过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即便要修改,也只能通过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实行,作为执法机构的云南高院,有什么资格、权力在实践过程中进行修改性的“探讨”?你可以有自己的执法理念,但目前,必须依法裁判,否则便是枉法。
2、:“故意杀人案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
    因为“故意杀人罪”,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法理上,他们侵犯的都是同一个特定对象——他人的生命权,而生命权是平等的。刻意将生命权进行细分为三六九等,药家鑫杀死一个环卫女工就是社会危害极大,当死;李昌奎杀死一个农村少女和一个无知稚童就是社会危害不大,当赦,这是什么逻辑?又是哪家的法律?
3、“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且对受害人家属积极赔偿”。
    药家鑫案发当天就投案自首了,其父筹措资金四万多元进行赔偿,只不过是受害人家属不接受罢了。而李昌奎案发后潜逃后四天才投案,在当地政府的压力下,其家人才筹集资金两万一千多元赔偿款。如果这也是可以从轻的理由,那药家鑫是否更该得到宽恕呢?法无二典,否则,那黄泉路上不远的药家鑫,恐怕得再死一次——冤死。
4、“从轻情节自首的来源就是缴枪不杀,战时优待俘虏,瓦解敌军,是战胜的法宝”。
    你们偷换概念的手法也太低劣了吧?要知道,战争服从于政治,是被动的,败了是俘虏,胜了却是英雄,与主观故意杀人有着根本的区别,两者无可比较。此外,对违反日内瓦公约的战犯,如东条英机、土肥原等被远东军事法庭判处绞刑,你们作何解释呢?
5、“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
    李昌奎当死,是他自己的作孽,罪有应得,实行的是国家执法专政,本非江湖上的冤冤相报,法官们不会是怕自己怕报复吧?如果是,你们就不怕沸腾的民怨杀死你们?
6、:“杀了他于事无补,留着他还能为受害人家属赎罪”。
    呜呼!我不是专业的司法工作者,却也知道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的劳动成果归国家所有,试问李昌奎将以何种方式为王家赎罪?具有创意的云南高院法官,是否要让李昌奎监外执行,到王家终生为奴呀?任何一种犯罪,其客观后果都巳形成,杀了罪犯都于事无补,那是否意味着云南省将司法独立,率先废除死刑?
7、:“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按照这个思维推导,那些皆曰可杀的公众都是非理性的了;进而推之,药家鑫案件最高法院复核庭的法官自然也是非理性的了。药家鑫之死,公众未曾狂欢,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因一念之差,用生命为罪行买单,留下了两个残破的家庭,给双方家人都造成不可愈合的心灵创伤;并从侧面角度佐证了我国教育模式的失败,给公众留下的只是悲哀的思考。在云南高院的法官眼中,公众都是无情的嗜血动物么?好了,“法律是无情的”这个概念在那些法官的倡导下从此应该予以颠覆。既然“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那就以让公众悲泣的方式赦免一个凶残的罪犯吧!只是,惨死的王家飞姐弟的冤魂不会放过你们。况且,别忘了,你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要低估了草民的眼泪,孟姜女及其同情者们,不是用眼泪哭倒了暴君的万里长城吗?

    以上种种谬论,出自专业的法官之口,我以为只有两种原因:一是法官们职业素养太低,曲解了法律;二是法官们循私枉法,践踏了法律。如果是曲解,说明你是笨蛋;如果是故意,说明你是混蛋。而无论是笨蛋还是混蛋,都应该从司法队伍中滾蛋,还百姓一个公正廉明的法治环境。










发表于 2011-7-13 21:25 |
以上种种谬论,出自专业的法官之口,我以为只有两种原因:一是法官们职业素养太低,曲解了法律;二是法官们循私枉法,践踏了法律。如果是曲解,说明你是笨蛋;如果是故意,说明你是混蛋。而无论是笨蛋还是混蛋,都应该从司法队伍中滾蛋,还百姓一个公正廉明的法治环境。
     ----甚妙,骂得痛快!

发表于 2011-7-14 08:49 |
可怜的两个娃娃,可恨的歹徒。这种残暴的人渣枪毙一百次都不为过,还只判他妈个死缓!!!!!:@:@:@:@:@:@:@:@:@:@::@:@:@:@:@:@:@

发表于 2011-7-14 09:02 |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应该千刀万剐!

发表于 2011-7-14 09:21 |
      云南高院的一纸判决及相关发言人的解释,再次沉重打击了民众对法律权威的期待和信赖。
    这年头,鼓吹谬论,可以成为知名专家;游戏法律,可以成为知名法官;颠覆人伦,可以成为知名人士。在万民声讨中,他们更有名了,臭名昭著!

发表于 2011-7-14 09:41 |
惨:高院可拆了。最高法,检察院,周永康。温家宝,胡哥过问了吗?

发表于 2011-7-14 10:18 |
云南高院真的是人才多。

发表于 2011-7-14 10:53 |
李昌奎奸杀十九岁少女,又将三岁小孩在门框上摔得脑浆四溅,犯罪手段如此残忍,真是令人发指!!!:@:@对于云南高院的判决,有98.3%表示不解和痛心,不能怪民众的舆论的言论和压力,他们都是对正义的申张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如此残忍的手段都可以用自首情节来开脱罪行,那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将成为人间地狱!!!!!!!!:Q:Q:Q

发表于 2011-7-14 11:00 |
如此发指残忍的罪行,只判死缓,何以平民愤???法律的权威何在?司法公正何在??党的威信又何在???如此惨绝人寰,无不让人震惊!!

发表于 2011-7-14 11:27 |
严重挑战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只可惜受害人不是高官的子女!

发表于 2011-7-14 13:34 |
  云南高院都是一群草包饭桶,应该叫李昌奎奸杀他们全家,再叫他来当法官!!!

发表于 2011-7-14 14:02 |
骂得痛快

发表于 2011-7-14 15:06 |
李昌奎奸杀十九岁少女,又将三岁小孩在门框上摔得脑浆四溅,犯罪手段如此残忍,真是令人发指!!!对于云南高院对罪犯从死刑到死缓的的改判,有98.3%表示不解和痛心,不能怪民众的舆论和言论的压力,他们都是对正义的申张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如果如此残忍的手段,都可以用自首情节来开脱罪行,那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将成为人间地狱!!!!!:funk::funk::funk:

发表于 2011-7-14 15:21 |
狗东西法官,应和那姓李的杀人犯一块儿枪毙!

发表于 2011-7-14 15:52 |
以上种种谬论,出自专业的法官之口,我以为只有两种原因:一是法官们职业素养太低,曲解了法律;二是法官们循私枉法,践踏了法律。如果是曲解,说明你是笨蛋;如果是故意,说明你是混蛋。而无论是笨蛋还是混蛋,都应该从司法队伍中滾蛋,还百姓一个公正廉明的法治环境。
     ----甚妙,骂得痛快!

发表于 2011-7-14 15:53 |
这年头,鼓吹谬论,可以成为知名专家;游戏法律,可以成为知名法官;颠覆人伦,可以成为知名人士。在万民声讨中,他们更有名了,臭名昭著!

发表于 2011-7-14 16:11 |
云南高院给党的脸抹了黑:(:(:(:(:(

发表于 2011-7-14 16:30 |
  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取消死刑了,这是我国的刑事轻缓政策。体现了回头是岸,立地成佛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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