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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周市长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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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周市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周市长
我名陈吉弩,2011411734分以逗虎的网名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上发表了《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该信公开质询的几个问题“地球人”都知道答案了,在此不再赘述(该信原文附后)。现对何政同志“即日”作出的、所谓的“给力”“及时”的回复表示强烈抗议!抗议之由,该回复忽悠民众的技能之娴熟、模式之规范、形式之大胆、措词之“严谨”(诸如:数经、适时等词),确实给百姓的感觉是“像雨像云又像雾”。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室主任,公然用这种“小儿科的忽悠之术”来对抗效能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公然掩饰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我可以肯定的说,这决不是我一个人的悲哀。故还望周市长在百忙之中关注。
尊敬的周市长,在巴中,赤裸裸的权力性掠夺国有资产早已不是独幕剧,个别政府官员不仅对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关心、对国有资产流失给群众带来的伤害更是不闻不问,甚至还助纣为虐。我在公开信中所反映的违法暗箱转让的这桩国有资产,得到了市委常委当时代分管国土城建的明亮部长的重视和签批,收回依法拍卖。可几经权力金钱的搅动和摆弄,领导的签批居然又成了房地产商囤积霸有国有资产的“马后炮”。
此事的荒唐,不堪一驳。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职能部门的监管。2009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资产的公司领导集体受贿主要领导索贿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处该公司经理十年各副经理五年的终审判决,可对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去留仍然避而不谈。更可笑的是2002年12月2日巴区国企18号《关于同意出售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批复中引述的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批复却是2002年5月14日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真正的批复是2003年1月8日。“通知”变“批复”已令公众吃惊,但更令人诧异的是,这种赤裸裸的违法交易,居然得到的是何政同志回复中提及的众多单位和官员的默认。这样的回复彰显的是嚣张疯狂的权力;传递的是特权合法化、剥夺合理化、百姓伤害常态化;嘲讽的是相关领域的监督与制衡机制。
尊敬的周市长,何政同志的回复的却让我很纠结,内心之痛溢于言表。简单的疑问本可以清楚明白地限时回答,他却在光天化日之下故弄玄虚,在大庭广众面前大秀特秀权力的魅力,说什么“你在公开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会适时作全面回复”。可这一“适时”形容词的背后,在长达整整三个月的时间里,一边是偌大的民意为之无休无止地“吁请”,一边是权力下面的利益继得者黑白不分地“恭迎”,这样的行为何尝又不是对“权为民所用”的亵渎?此事的过中原由我不再细谈,期待周市长责成何政同志“限时”作全面回复!
尊敬的周市长,说实话,本人系素民百姓,一是无钱二是无任何可以叫得响的头衔和称谓来影响媒体和公众,故对信的结果不敢有好的奢望!不过我会一直坚持下去,直到事件的真相“裸奔”为止。言辞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信访人:陈吉弩
2011年7月11日
附何政同志的回复一份                                                   
关于《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的回复
陈吉弩同志(网名逗虎):
    你于2011411734分在麻辣社区巴中论坛上发表的《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开信》,现特作如下答复:
你的长期上访,经向法院起诉被驳回,数经多个部门、多位领导牵头处理。根据领导安排,作为复访案由我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市国土局、市法制办等有关单位再次组成专门调查处理组,对原市建设局处理意见作复核处理。现已作终结处理,你签字同意,各有关方面均按处理意见全部予以落实。
    至于你在公开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会适时作全面回复,并附有关依据,欢迎公众了解和评判。
    敬请各级组织、纪检机关、新闻媒体、市内外公众和一切了解情况、参与处置工作的同志监督。如有质疑,欢迎网上披露或向纪检机关举报。
    此复
                                                                                     回复人:何政
                                                                                         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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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a通达公司、利达公司违法暗箱低价转让资产
的相关证据

证据一:巴府信发【2006】26号文件载明:
1、2002年9月27日,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后坝土地储备中心总体规划(巴府函【2002】23号)。2003年3月,市土地储备中心正式进场开工建设。
2、2002年11月25日,市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了《资产出售合同书》。约定通达公司将其原厂区28.5亩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附属设施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利达公司。
该证据证明:本该进入到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拍卖的国有资产及其土地,两公司却私下暗箱成交了。
这一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如何麻痹公司职工的呢?请看证据二、三、四。
证据二:通达公司《关于同意公司资产议标出售的决议》载明:
1、举行议标决议的时间是2002年12月12日。(其与利达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出售合同书》已于同年11月25日就已签字生效。)
2、议标的原因是因公司房产证被抵押(这是通达公司向员工阐述不能拍卖的理由),不具备拍卖条件。
3、签字人数22人,公司职工在册人数总共为73人,退休14人,在岗59人


证据三:巴市国用【2003】02号《巴中市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表》载明。
1、        第一页,申请单位:巴中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
2、        第四页,调查意见:时间2003年4月1日,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2001年3月29日确权发证。
证据四:2002年12月18日通达公司会议记录,编号0159载明。
1、会议议题:召开提前退休人员会议,研究讨论公司改制方案和资产出售的问题。
2、会议内容中讲到:我们的改制形势是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经国资局审核,已出文同意出售,按理应拍卖,但目前无房产证,不具备拍卖条件,无法参与拍卖,最后只有议标出售,由大家来议定出底价,不少于320万元。
证据二、三、四三份证据组成的证据链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领导隐瞒“确权发证”的真实情况,以“无房产证和房产证被抵押”为借口,打着“只能议标出售”的幌子,上欺领导,下骗单位职工,从而实现了违法暗箱轩让国有资产的犯罪目的。
难道就没有政府职能部门管他们吗?请看证据五。
证据五:巴区国资企18号《关于同意企业国有资产的批复》载明:
1、        该批复的时间是2002年12月2日;
2、        国资委规定出卖的底价是320万元;
3、        批复中引述巴州区政府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陈述了该文件批复你司出售资产安置职工的改制方案。
这一份证据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巴州府发【2002】36号文件的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该文件的内容却是巴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一份《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证据六),真正的批复是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证据七)。该批复的时间是2003年1月8日。
这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官商勾结”的魅力,公然假借政府文号,让“通知”变“批复”,给违法暗箱转让的国有资产罩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那么,国有资产处置,政府倒底有没有硬性、明确的规定呢?请看证据六、七、八。
证据六:巴州府发【2002】36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载明:
1、时间是2002年5月14日。
2、附巴州区企业改制目标责任分解表。
证据七:巴州府函【2003】2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载明:
1、        时间是2003年1月8日,
2、        批复第二条强调:企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附《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改制方案》。
证据八:巴州府发【2002】34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载明:
1、时间,2002年4月26日,
2、第四条:企业资产处置:出售国有资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拍卖,否则一律无效。
这三组证据的时间,内容已清楚地证明,通达公司与利达公司倒行逆施,跨越人民政府的文件,通知及批复,最终达成了违法暗箱转让国有资产的罪恶行为。
证据九:《巴中市巴州区人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载明:
四川巴中:索要“好处费”30万 4人牢里过晚年
时间:2010-05-20 08:47:24 来源: 中新网 河南新闻手机网 wap.henannews.com.cn
    20日,记者从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却利用单位改制之机,向房产商索取“好处费”30万元。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的4名工作人员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他们将在牢房里度过晚年。
  鲁盛原系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经理、巴州区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局综合科副科长。孙大强,系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职工,现已退休。61岁的屈佳荣、63岁的易传银均原系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副经理,现均已退休。
  法院审理查明,巴中市通达农牧产品开发公司原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002年公司进行改制,并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由时任该公司经理的鲁盛任组长,副经理屈佳荣、易传银任副组长,职工孙大强等任组员。2002年10月,该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决定将位于巴州区红碑湾路20号该公司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320万元价格出售给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前,鲁盛、屈佳荣、易传银、孙大强4人共同商议,以还要为对方解决诸多问题且4人家庭都比较困难为由,向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明璋所要好处费20万元,每人分5万元。孙大强出面联系后,李明璋在2002年11月25日双方正式签订资产出售合同后的一天,在巴城某茶楼一雅间内,当面将20万元现金交给鲁盛等4人,4人当即各分得5万元。
  2002年12月初的一天,鲁盛给李明璋打电话,称自己家庭困难,还欠有8万元外债,叫李明璋“支持”一下。李明璋考虑到很多后续工作还需要鲁盛协助,遂约鲁盛在巴城街心花园附近见面,在其轿车内,将10万元现金送给鲁盛。2009年3月,鲁盛、屈佳荣、易传银、孙大强在接受纪委调查时,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鲁盛、屈佳荣、易传银、孙大强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趁单位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出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共同向他人索取现金20万元,各分得5万元。同时,鲁盛另向他人索取现金10万元。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判处主犯鲁盛有期徒刑10年,屈佳荣、易传银、孙大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5年。(刘先贵 刘忠俊)

•        紧急求助,我父亲“受贿”罪的判定是否成立?
•        2009-12-7 7:42:04 悬赏 10  咨询类别:其他咨询 地区:重庆-万州区 找重庆律师回答:(6)
•       
•         
•        苇苇
•        悄悄话
•        联系方式
•       
这件事的起因是:巴中市国税局领导:赵申平(音)因犯挪用公款罪被起诉,供出将几十万元借予当地开发商巴中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明璋等,而李供出将这几十万元给了巴中市通达公司管理人员:易传银(我父亲),鲁晟,孙大强,屈佳荣。作为通达公司将土地低价卖给他的好处费。而现在本案的主要当事人之一,李明璋却逍遥法外!!!!!!!!!

发表于 2011-7-11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一言难尽。

发表于 2011-7-11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7-11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老上访户了
发表于 2011-7-11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盼周市长关心关注!

发表于 2011-7-11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象,静关其变。

发表于 2011-7-11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吉弩何许人也?最近看了他的帖子,很是感动,这年头有如此正义之声。但是,据从一个熟人那里得知,他是最大受益者,一个小作坊政府给他了100多万 ,这还不够,还想多要!!所以才一直发此贴,哎,人哪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庭 发表于 2011-7-11 08: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陈吉弩何许人也?最近看了他的帖子,很是感动,这年头有如此正义之声。但是,据从一个熟人那里得知,他是最 ...

朋友感谢你的关注,感谢你在众人面前说假话,感谢你给我了日骂你的机会 和理由!
首先要问你的是,你的那个熟人是男的还是女的?你应该问清楚是哪个政府给了陈吉弩100多万?如果是台湾政府或华盛顿政府给的,你娃也是“月母子耍鸡儿干着急”!
其次是,你若是男人,我认为你娃儿一定是脑壳有“乒乓”,你说一个小作坊政府给他了100多万 ,你这是在洗刷我们的政府,你认为我们的政府官员都像你道听途说,捕风捉影?一个典型的十足的SP!舔钩子给舔混了头!
再其次是告诉你,你陈爷爷,素民百姓,不惧怕任何黑恶势力,像你这样的“水军”老子是有准备的!奉劝你回去告诉你的主子,公正客观地面对事件的本质,还原事件的真相才是明智之举。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瞎转转 发表于 2011-7-11 08: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原来是老上访户了

请问朋友老上访户怎么啦?是不是挡住了你的升官发财之路了?

发表于 2011-7-12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P;P

发表于 2011-7-12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

发表于 2011-7-12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小作坊政府给他了100多万
    寻求真相

发表于 2011-7-12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1-7-12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文笔不错

发表于 2011-7-1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见不同意见就破口大骂,或许这就是你的本来面目

发表于 2011-7-12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公开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会适时作全面回复。

这个回复时间是:X小时、X天、X月、X年、X世纪?

好一个适时。《合适的时间》

发表于 2011-7-12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真理比发现真理还难。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庭 发表于 2011-7-12 09: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见不同意见就破口大骂,或许这就是你的本来面目


朋友感谢你的关注,不过我要问的是,朋友我的两篇帖子内容你从何处发现我在破口大骂?我一直是在遵循广大正义网友的意见,有事说事,连牢骚的话我都没有说过,希望客观公正地还原事件的真相,我想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到底是谁露出了“吃人”的本来面目?

发表于 2011-7-12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逗虎 的帖子

你何必跟五毛狗讴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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