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阆中信息网小编找到了刘应强了解《名城公司非法篡改补偿协议》一事,先将刘应强的笔录和相关证据整理如下:
2008年,汶川大地震刚过。四川人民惊魂未定,当我们阆中市住在古城的市民还在庆幸住平房真好的时候。阆中市政府却声称我们家这一片是古城不协调建筑(如今商业开发的大众假日酒店),要求拆迁。
阆中市恒立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来到我家进行协商。其中有一部分工作人员索要好处费,并声称给我家多算面积·附属物多算钱。当时考虑到房屋是祖上留下的和自己辛勤劳成果。为什么要让不劳而获的人非法占有!并单纯的考虑老百姓有物权法政府不能强拆,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
哪知在之后协商中明显感觉工作人员处处针对我们,处处都是规定!在测量中只算室内面积。八七年修的房屋,带木板楼(楼高平均3米5)说没上产权,不能算面积,实际面积三百多只算二百八十个平方。造成协商时发生争吵达不成协议。于是部分工作人员向上级机关领导反映我们不讲道理·漫天要价·要求上级申请强拆。于是我们家(弱势群体老百姓)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5日在政府的协助拆迁单位供销社办公室签订了还面积280个平方的房屋,共三套住房。房号为3—10—1F—1E·3—13—2F—3E·3—13—4F—1E 附属物没有补偿的协议【图1】。
签订协议后,拆迁办工作人员赵鹏成以名城投资有限公司马上要下班,盖不到公章要把我方协议一并带回去。并说叫我们不要怕,这是他们的一贯操作模式。说我们搬迁完之后,缴房产证和土地证级原房屋钥匙时,就把盖好公章的协议给我们。
2008年底12月底,父亲在出生的地方过完他66岁生日的第二天。房屋就开始拆迁,当时由于还没有搬完物品,非常慌乱没有认真核对房号,拿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未发现有涂改痕迹便办完了拆迁房的交接手续。
2008年3月初,当我们得知在办理还房手续,领取还房钥匙。一家五人带上拆迁协议到三期还房实地核对房号。却发现我们签协议前认定的第一套门牌号是1,而我们协议上3.于是一家人便来到恒立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问其原因。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拿出还房设计图纸核对也说不出原因。叫我们就住现在那一套,并说我们可能当时签的就是门牌号3那一套,并和我们发生争执。
回家一夜我们都没想明白,第二天叫上当时看过房屋的亲朋到拆迁办。想证明我们当时看的不是现在协议那一套住房。在和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理论的时候,他们还叫来了一些社会上的人员,共有十八九人。说我们姓刘的不要脸,签了协议现在又想换房子。并关上拆迁办公室的门,对我父母哥姐进行殴打。最后我哥报警西城派出所的警察来了以后我家里的人才得以出来。(有母亲当时受伤照片为证【图2】)
回到家后,一家哭成一团,心中说不出的委屈。我大嫂受伤躺在床上,对着灯光看协议的时候,突然发现有争议第一套住房,3—10—1F—3E的房号,3E处3字纸张明显透明,纸张薄于其它地方。本协议共6页未发现纸张薄于3字处的纸张。
由此我们怀疑,拆迁办赵鹏程在2008年12月5日,在声称要把协议拿回去盖公章的时间,将我们的协议1E刮去,二次添加了3E,私自进行了篡改。
当时由于拆迁办的人员对我们家成员进行了殴打,已形成了敌对,拿协议找他们又怕出事。找上级机关建设局,又怕他们必定是一家人会包庇下属。只有拿到有力的证据他们才不能包庇下属。
于是3月10 日便带上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前往南充通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3—10—1F—3E”的“3”处形成痕迹是:现用刀片类器具刮擦,除去带黑色染料再填写的“3”字。(附有司法鉴定书为证【图3】)
回到阆中后,又找到现居住3—10—1F—1E的拆迁户,邓从贵老师询问。询问结果:拆迁办工作人员拿回我协议,声称加盖公章的这段时间,拆迁办工作人员(胥继光)打电话找邓从贵说协议错了一个字,叫邓从贵把协议带过来改一下。邓从贵说:我协议签订完后我看了几次没有错。胥说你不带来房子要吵架,以后没房子住就不要怪我们。由于邓从贵在到成都给老婆看病的路上,所以没有达到欺骗该动邓从贵的协议。(以上能说明恒立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有改动我方协议的原因。并有邓从贵的签字谈话记录为证【图4、5】)
之后我父母带上鉴定书·邓从贵的签字谈话记录。找到建设局黎局长,说明事情经过和实际情况。黎局长委派郑副局长一道前往拆迁办,进行核实。在核实之后找到黎局长,明明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黎局长却非常轻松的说;不算私自篡改合同,只能算工作失误。在拆迁中几个组难免把一套住房同时签出去。可笑的是邓丛贵的协议是2008年6月11日签订的,我们的协议是2008年12月5日签订的。长达半年的时间拆迁办工作人员对已签房屋会不知吗?是谁在践踏国家的法律呀?阆中的拆迁合同是谁说了算?难道一首遮天吗?
上级对下级在工作中应该严格要求下级,勇于承担纠正错误!可是你们却拿着国家人民给的权力,继续干着损害公民利益的事。再一次采取欺骗胁迫的手段,和我父亲签订违背省和阆中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协议。欺骗说在四期还房中,还一套不低于一百平米的房屋,过渡期不超过半年。实际操作却擅自降低了一半的过渡费,而且过渡期还无时间限制。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延期过渡费不满半年的增加0.5倍计算,不满一年的增加1倍计算,满一年以上的增加2倍计算。过渡期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可是我们这一套住房从2008年12月开始,一等就是两年半时间。我们错在哪里?换位思考一下我们该怎么办?我们的损失由谁来负责?
本文来自:
http://bbs.6259114.com/thread-353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