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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能够享受特权-再致刘宏建书记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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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能够享受特权-再致刘宏建书记的公开信●
尊敬的刘宏建书记:
  胡锦涛主席最近说:“全党同志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可是,在你治下的南充市,有一个工程——“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运作完全违背了胡锦涛主席的上述讲话精神。
  它享受了众多的特权,仅举几例:
   1. 未来的投标人“中燃机公司”参与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的编写;
   2. 在招标之前,在政府的系列文件中,指定未来的投标人“中燃机公司”为项目业主;
   3. 让没有垃圾处理业绩的“中燃机公司”“中标”;
  据说,该项目是你在西博会上引进的,是不是由于你的原因,该项目享受了特权?如果不是由于你的原因,那又是什么原因?
  我们于2011111日,询问南充市纪委‘招监办’关于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举报信的处理结果,被告之:“领导已经‘圈阅’,表示‘不受理’,‘不回复’。”,其理由是:“在现在体制下,同级的无法进行监督。”在你制下的南充,有这样的规定吗?
  我们注意到刘书记的讲话:“我是搞技术出身的,讲究做事严谨,在这里我要营造的氛围就是要有规矩办事,按规则办事,有规矩按照规矩,没有规矩我们建立规矩,引导大家进入一个法制轨道,搞工程的人追求的就是一种,不叫完美,叫严谨的作风。阳光,是我的执政理念。”你的讲话与胡主席讲话不谋而合。
  我们相信,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享受上述特权,不是你所愿意看到的,所以我们请你敦促市发改委尽快改正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违反招投标法的错误,尽快停止它,尽快落实胡锦涛主席的上述讲话精神。
   盼望你的回信!
   顺颂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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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避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

刘书~记,请务必回复。

发表于 2011-7-3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要石沉大海。帮你顶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胡锦涛] 全党同志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发表于 2011-7-4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1-7-4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天~
发表于 2011-7-4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路过
发表于 2011-7-4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喝不到特供奶,品不到特供酒,吃不到特供肉,为什么可以享受“特供”垃圾发电厂?
不公平啊!

发表于 2011-7-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忙了,懒得理你!!

发表于 2011-7-4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回了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7-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该项目是你在西博会上引进的,是不是由于你的原因,该项目享受了特权?如果不是由于你的原因,那又是什么原因?

发表于 2011-7-5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已经在报征土地了,看来要建

发表于 2011-7-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对这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质疑,从反对建设演变成了对程序的质疑?怎么不再是旗子鲜明地反对建设???

 楼主| 发表于 2011-7-5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slater 发表于 2011-7-5 11: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为啥对这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质疑,从反对建设演变成了对程序的质疑?怎么不再是旗子鲜明地反对建设???



   修建垃圾焚烧发电的必要条件:1、垃圾充分的分类,将不能焚烧的垃圾分拣出来。2、充分的投入,要投入充分的建设资金。3、要有合格的有良好业绩的业主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经营。4、要有严格的监管。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没有达到上述的任何一个条件,所以它是不能够修建的。

   南充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我们已在多个文件和举报材料上面有详细的阐述,但是政府根本不于采纳。
   
   于是,我们采取了抓住项目程序违法问题来反对,这也是无奈之举。

   明显的程序不合法,是这个项目的硬伤,这是他们无法回避的。
   一旦程序违规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下马,他们就很难再一次的修建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如果到时他们还要另起炉灶的修建,上述修建垃圾发电厂的必要条件又是他们不可逾越的问题。

发表于 2011-7-5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不得哟

 楼主| 发表于 2011-7-5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该项目是你在西博会上引进的,是不是由于你的原因,该项目享受了特权?如果不是由于你的原因,那又是什么原因?

发表于 2011-7-5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

发表于 2011-7-5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发表于 2011-7-5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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