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冤案十四年 请网友帮我呐喊
各位网友,我是仪陇县马鞍镇琳琅村二社村民林明德。我在十四年内受了很多的冤枉,请大家帮帮我,为我讨回我应有的权利吧!
下面我将我的一些材料放上来,请明眼人一判是非吧!
*刑事自诉状*
原告:林明德,男,现年64岁,小学文化,农民,住仪陇县马鞍镇琳琅村二社。
陈玉莲,女,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系林明德之妻。
被告:潘明武,男,58岁,小学文化,农民,住仪陇县马鞍镇琳琅村五社,系原村党支部书记。
张飞,男,60岁,高中文化,住仪陇县马鞍区铁山乡铜铁村五社,系原马鞍镇镇长,现任马鞍区工委干部。
案由:入室抢劫,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潘明武、张飞、张立利手职权,打着“马鞍镇人民政府”的招牌,非法侵入民宅,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公民私有财产;非
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捆、绑、铐打无辜人民,致人伤残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赔偿被害人因其被伤残而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以及原告人(受害人)历时十四年上访诉讼所造
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共计赔偿上列经济损失和各种费用20万。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的限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自诉(附民事赔偿)。
本案发生于1992年7月8日,当时曾起诉于仪陇县人民法院和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列二法院以行政诉讼审判此案,两案判决均以《行政判决》处理,对此案关于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捆绑铐打)致人伤残;光天化日之下,打烂受害人住宅门锁六把,入室抢劫包括粮食、油料、家俱、农具等全部财产等等严重刑事犯罪事实,未作任何追究。原告人自收到中院《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就数十次向一审、二审法院以及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赔偿各种损失,但上诉机关应该立案受理而未立案。原告人自1992年12月收到南充市中院《行政判决书》以来,至今历时十三年,在这十三年中,原告人每年都三番五次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检察院、中院、高院提起申诉,2004年7月29日还亲自赴北京上访,均被“不予立案”而延误至今,造成原被告人(受害人)十三年每年都到县、市、省司法机关上访,呈递控告(诉讼)文书(省高院、市中级、县法院、县检察院,均
存有原告人申诉材料文本)。原告人含冤不得不伸张,损害不得到赔偿不罢休,现特再次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起刑事自诉。
1988年仪陇县思德水库征用仪陇县马鞍镇琳琅村二社土地,其中征用了原告人林明德柴山坡1.159亩,应补偿二社土地补偿费869.25元,分给原承包人林明德划相应土地赔补偿,林明德多次找村、社干部要求落实被征用土地补偿。经村、社干部与林达成《协议》(后协议书为凭),由林明德领取思德水库补偿的,1.159亩补偿费869.25元,材、社不再给林划拔补偿土地。由此,由当时的社长陈正理去思德水库领回补偿金869.25元,亲手转会给林明德。
1991年,因原告人对本社土地承包土地对其核定的土地实际面积,等级不公正,面积少报多,等级低报高,而村、社干部家的承包地则是面积多报少,等级高报低,并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增加原告人应交纳的定购粮、仪价粮、统筹款、建校款等合计234.35元。原告本人不服,拒绝交纳枉自给其增加的上述不合法的各种负担。
1982年原告人经村、社同意,公社批准,在自留地和承包荒坡上建住房四间,占地142.5平方米,1986年又在原建房宅基地左侧住房三间,占地73.4平方米,1998年林明德在村、社补偿建房分地批准手续,县国土局补办了土地使用批准证,并交纳土地税、管理费共210元。
1992年7月8日,马鞍镇人民政府违法行政,作出《关于对林明德、陈玉莲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其中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捏造事实,并勒令林明德、陈玉莲缴纳其骗造的各种非法款项。
1、林明德与村、社干部达成的“关于思德水库占用土地补偿的协议”。由社长将领取的补偿费869.25元,亲手交付林明德,所占林承包土地,村、社再不另行补划给林补偿地,而镇政府却捏造事实,诬陷林明德“强行拿走土地补偿费1400.66元”,无中生有强行加531.41元。
2、林明德建私房占地,依法应由国家土地管理机关查处,马鞍镇人民政府违法行政,枉自强行认定和收取其土地费、土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土地损失费。
3、林明德承包土地应缴纳的征购粮、统筹款、建校款等,在1992年以前,每年均是按时为数交清了的(南充市中院曾深入马鞍镇琳琅村查证,历年分文不欠)。只是自1991年起,村社干部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对林明德等非亲非故农户,其承包土地面积少加多,土地质量等级低加高,土地产量少加多;对其亲属、朋友农户,其承包地则面积多减少、土地等级高调低、土地产量高调低。当时村、社关于土地承包及其应缴纳的各种提留费用、征购粮、议价粮、统筹款一律公开、秘密,对上、对下三本帐。此情况,社村群众人人尽知。林明德在1992年以前,从未拖欠各种提留、统筹集资款项,定购粮、议价粮更是只有超卖,从无拖欠。马鞍镇人民政府个别干部,以强征强派为手段,听信村、社部分干部的一面之词,不调查、不核实,妄自作出“强行收取林明德拖欠”的错误决定。
1992年7月8日,时任马鞍镇镇长张立,伙同时任琳琅村党支书的潘明武,社长张飞,雇请马鞍镇流氓无赖共40多人,未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任何批准手续,由时任镇长的张立带队(潘明武、张飞二人躲在二社农民周桂芳家不出面)于当日下午2时许,浩浩荡荡、气势汹汹闯入林明德家中。首鸹由张立宣布:“今天来处罚你,莫得你说话的权利!”接着就命令随行的打手镇治安室邓相等四人,将林明德在地上拳打脚踢一顿,继而用麻绳将林明德三儿子林定贵用手铐起,张立又命令打手涂地照莫正碧张秀发等十多人,将林妻陈玉莲摁在地下一顿暴打,致使陈玉莲被打昏于地,手腕骨折、眼睛翻白、浑身瘀血二十多处,口吐白沬,当场休克,结果经马鞍医院医生丁文辉、张贤珍奋力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当时在场目睹的同社群众,无不为此伤心落泪。林明德儿媳徐自华当时身怀有孕,同样被张立指令打手暴打一顿,打手惨绝人寰将徐自华抓住头发,把徐的脑壳朝土墙上碰。小女林铁梅时年仅15岁,系马鞍中学生,毕业刚回家两天,也被张立亲手抓住林铁梅的背膀猛力将林扔到院坝边,林铁梅被跌昏死,历时关小时才醒转站立起来。幸被围观群众仗义制止,群众直言:“10多岁的小女子,你们千万打不得哟!”
接着张立又指挥众打手将林家门锁砸烂六把,蜂涌入室内,将林家粮食(谷子、麦子)、油菜籽、生猪、柜子两架、风车一架、木桌子一张、抬杠、扁担、竹杠、牛绳、塑料编织袋等18个一抢而空,林家被洗劫后,所有的财物被一扫而光,口粮都被抢光,家俱、日用品荡然无存。林家一家五口人,事后在同社农民丁朋财、潘群珍家各借谷子100斤,维持最低生活,其惨状目不忍睹。
林家被洗劫一空后,被抢财和的全部用卡车两辆拉走后,张立才指令打手解开林明德绑绳,并派打手三个监视限制林家全家人等言行不准乱说乱动。
当天陈玉莲被抢救醒来后,一见家中财物被抢光,口粮、种子粮、生猪、家俱荡然无存,一家人已无生活路,悲愤绝望,愤然要去屋后堰塘投水自杀,被三名看守人员拦住,拖回家中,不准行动。
1992年10月3日,因我家被张立、潘明武、张飞等唤使流氓无赖40多人抢劫一空,全家无钱无粮,日食难度,全靠乞讨为生,妻子陈玉莲手臂被人打折,无医药费,长期不能劳动,我本人被捆绑后,神经错乱、手脚麻木、浑身软弱无力,大儿子林定华、三儿林定贵被打伤。我被逼走投无路,去马鞍镇政协委员会讨说法,要求解决我家被抢光,人被打伤致残的严重局面。镇长张立又伙同马鞍镇流氓打手莫正必、彭朝纲、邓如相等二十多人,对我本人和大儿子林定华、三子林定贵实施拳打脚踢,将我掀出镇政府跌在大街上,当场跌昏、人事不省,大儿子、三儿子被打狎,都经马鞍医院治疗后痊愈。
1994年8月11日,张立更进一步对我进行打击陷害(因我被其抢劫毒打四处喊冤),指使其弟张飞伙同原任社长陈正理无中生有编造黑材料,向县林业局诬告我“盗伐林木”,四处扬言要将“林明德两口子弄到牢房里去”。同时张立又利用职权,指使镇林业员席绍先,上下其手到县林业局诬告我“盗伐林木”,张立、张飞弟兄二人,一手遮天,二手盖地,蒙蔽县林业局公安科钟学海等二人。在镇长张立、社长张飞、林业员席绍先三人串通政府干部何从进、派出所陈白科连同县林业局公安科钟学海两人共六人,趁我到县上访之机,闯入我家,砸烂门锁6把,对我实行再次抄家,当场把我妻陈玉莲用手铐铐起,并要将陈押往镇政府席绍光、钟学海等人,带着手枪、手铐棍棒破门进入我家,翻箱倒柜,将人家修思德水库打涵洞的架木、干木柴全部找人(潘明进)运往本社农民潘明局(退休工人)家,偷梁换柱,掉换成水活木料,运往失德纪念馆
,又请照像馆张纪元实地拍了照片,伪造物证、诬陷我“盗伐林木”,处以罚款3600元,并扬言“要将他们两口子弄进牢房”。
林明德返家后,明知是张立等人打击、报复、诬陷。立即到县检察院申诉,经县检察院责令县林业局调查处理,经反复,辩明了其伪造证据,诬告林明德的实情,由县林业局徐世茂局长决定,撤销张立诬告案,退还抄走我家的全部木柴,但诬告案查清后,仅仅退还了抄走的木材,对违法侵权、入室抢劫、毒打无辜、诬陷他人者,未作任何处理,不了了之。
1998年--1992年,林明德家两个儿子当兵,镇政府核发林家军属优待款200元,但在张立的损伤下,林家军属优待款一直未领取到手。在林的多次询问并到区工委查询、言下之意:当年镇上报批的林家优待款确实是200元,但最后镇政府结转村委会,我家仅领到140元。
综上所述,张立(时任镇长)、张飞(时任社长)、潘明武(时任党支书)三被告,利用职权雇用流氓无赖、诬陷原告人,非法两次砸烂原告家门锁6把,入室抢劫,并非法使用刑具,捆绑、铐、打原告,致使原告家破人残,生活陷入绝境。截止目前,此案已历时十二载,原告林明德,妻子陈玉莲由于无辜受害,精神失学,手脚麻木,经常暴发急症和四肢胀痛不能劳动生产。小女林铁梅被摔扔昏厥,家中财产被抢光,缀学在家。再者,原告艰难爬涉十二年的上访之路,造成债务满身,家徒四壁。总之,由于张立、张飞弟兄二人,伙同是任村支书潘明武三被告对原告一家人的诬陷、毒打、捆绑、铐打、入室抢劫、故意伤害林家人的身体,使得原告一家人蒙冤十三载,经济、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和损失,由此,特诊法提起刑事自诉,恳请人民法院、人民院,为蒙冤人伸张正义,依法对违法侵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抢劫人民合法财产的三被告绳之以法,并依法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谨呈
自诉人:林明德 陈玉莲
200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