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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持刀伤人原来可以不算犯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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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7:54 | |阅读模式
    3月2日的时候,在腾达镇粮站发生一起恶性持刀伤人案,而持刀伤人的不是别人,本来正是我们最最可爱的最最应该得到别人尊重的教师,而且还是幼儿教师!这样的行径有多大的影响,我想各位有头脑的人都应该很了解,各位敢让这样的教师去教育你的孩子吗?是教育你的孩子“勇敢”呢?还是教育你的孩子海阔天空呢?
    事发当天,该教师叫上老公,以及一个没有在企业或者部门上班的“朋友”,携带她自己认为是巧合在一起的几个男性,对另外三名女性实施了令人发指的以多欺少的行径。事情真是状况已经得到公安部门的证实:该教师的“朋友”在抱住受害人以后,该教师的老公也用右手按住受害人,然后该教师抽刀捅向三名女性中从15就开始生病的女性。共4刀,两刀划伤,一刀直接插上右腋下,另一刀插破右腋棉衣。该教师在事发后也就是3月3日受害人送往县医院后到受害人家里声称被受害人打到人流了(此事在调查中该教师又称是自己去做的人流),还在支付了几天的医院费用后拒绝在支付任何费用。
    在这样的事情发生以后,该教师由于提供了“人流证明”,本来严重的情节也因为“孕妇”这样的“事实”而得到“判决拘留5日并不执行”的美好待遇。
    经由以上的结论,我得到启发:第一,孕妇持刀伤人只要不弄死、弄残对方就可以不被拘留,哪怕你已经做了“人流”;第二,教师伤人原来可以这样理直气壮。呵呵,原来我热爱的党就是给我这样的现实,告诉我一切都不要轻易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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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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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08:37 |
顶顶顶

发表于 2011-5-31 08:39 |
呃。。

发表于 2011-5-31 09:03 |
搞错没得哦,还有这种事?还教师?太可恶了吧

发表于 2011-5-31 09:25 |
回复 春花秋葬 的帖子

搞错没得哦,还有这种事?还教师?太可恶了吧

发表于 2011-6-7 17:20 |
顶顶顶

发表于 2011-6-7 17:29 |
教师是园丁嘛,用刀子啊剪子啊捅人是法律规定的嘛

发表于 2011-6-20 1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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