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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 即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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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0:50 |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院领导的表示,可以这么理解:只要喝酒后开车,没有撞死或者撞残人,仅仅是一些普通财产损失的话,那么刑责将不会追究。

这个醉驾入刑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在行路上的安全

把酒驾入刑的口子松开后,等到N多人醉酒后肇事,酿成人间惨剧的时候,那就不知道这个领导的表态会不会遭五雷轰顶。

有了法盲院长的表态那制定这个新的法律就等于是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估计在法院内伙子的帮助下,

这条新法律很快会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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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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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0:59 |
等撞死人就晚了。

发表于 2011-5-11 11:57 |
根据最高院领导的表示,可以这么理解:只要喝酒后开车,没有撞死或者撞残人,仅仅是一些普通财产损失的话,那么刑责将不会追究。



这个醉驾入刑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在行路上的安全



把酒驾入刑的口子松开后,等到N多人醉酒后肇事,酿成人间惨剧的时候,那就不知道这个领导的表态会不会遭五雷轰顶。



有了法盲院长的表态那制定这个新的法律就等于是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估计在法院内伙子的帮助下,



这条新法律很快会被取消。

真的吗?那就“杯具”了
发表于 2011-5-11 12:43 |
醉驾该严惩,酒后驾车(没醉)应该区分情况对待,有的人前一天喝点酒,第二天没感觉就忘记了,但现在南充交警晚上抓不到就上午来抓,你说还让人正常生活不?

发表于 2011-5-11 12:51 |
才开始就取消???不会吧

发表于 2011-5-11 12:53 |
看来在中国,权大于法啊。哪个官员出来讲话,法律就变形了,遗憾啊

发表于 2011-5-11 12:54 |
看来张院长是经常喝酒开车的了

:lol

发表于 2011-5-11 12:54 |
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张军的说法实质是对某些人要网开一面!

:(

发表于 2011-5-11 13:06 |
最高法: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

请各位注意理解。

发表于 2011-5-11 13:27 |
把酒驾入刑的口子松开后,等到N多人醉酒后肇事,酿成人间惨剧的时候,那就不知道这个领导的表态会不会遭五雷轰顶。

看来在中国,权大于法啊。哪个官员出来讲话,法律就变形了,遗憾啊


发表于 2011-5-11 13:28 |
高小松遭了.

发表于 2011-5-11 14:41 |
是不是真的哦??

发表于 2011-5-11 14:53 |
保护人的生命权利,谨慎小心开车!

发表于 2011-5-11 14:55 |
那几爷子是在喝酒的时候没话题,才把醉驾这事拿出来说的,现在酒醒了,肯定要反悔啰:lol

发表于 2011-5-11 14:56 |
变味了

发表于 2011-5-11 15:16 |
那样的话,交通事故还会很多。

发表于 2011-5-11 15:38 |
应该表明酒后驾驶汽车与醉酒驾驶汽车的区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为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酒后驾车这一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既然有这样一个标准
一切依照标准来
超过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那就该入刑。

发表于 2011-5-11 15:48 |
不偏不依为之中庸

发表于 2011-5-11 16:41 |
经鉴定:楼主散布谣言,跨省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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