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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维权的司法文件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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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渉诉维权的司法文件园地

      涉法涉诉维权是个艰难漫长的过程,需要有吃苦精神,更需要依法、理性,否则事倍功半,甚至一无所获。

      维权首位的是依法。除了已颁布的法律外,还需随时关注中央、高法有关司法的决定、政策及讲话,因为中央正率领全国政法系统进行司法改革,维权人士必须紧跟中央才可少走弯路。

      生锈老套筒喜欢浏览新华网、人民网等网站法治栏目,汲取营养以丰富知识。过去,认为相关消息于维权有用,经常转贴到几份帖子中;现在这几份帖子因已完成任务,不再跟、顶而下沉了,想转贴司法攵件而无平台可用。为此,辟此园地以资转帖。

      希望对网友有所帮助,希望网友加入此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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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综治委等16家单位
                   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1年05月04日 19:04:25  来源: 新华网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印发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华网北京5月4日电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等16家单位近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意见指出,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意见指出,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同时,拓展司法调解工作范围。建立完善法院与职能部门在调解、仲裁、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机制。重点强化劝导分流、诉前调解等职能,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员队伍,主动吸纳行政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引导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室调解涉诉纠纷。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同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规范引导和解的程序和要求,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可以进行调解的纠纷,及时通过大调解组织分流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公安派出所参与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可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
意见指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乡镇(街道)特别是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工作。
意见指出,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及保险监督等部门,推广建立规范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规范专业鉴定机构,统一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理。
意见指出,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因势利导,就近受理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意见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推进消费维权网络建设
意见强调,民政部门充分运用调解办法处理民政行政纠纷和与民政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加快和谐社区建设,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管理、养老服务和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延伸到社区、村组的调解组织网络。
意见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建立日常工作联系网络和联络员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调解因城市房屋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意见指出,信访部门进一步健全与大调解工作平台衔接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和大力推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信访人的诉求
意见指出,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是大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意见强调,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重点加强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把做好大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大调解衔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  
                                2011年05月10日 23:39:04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5月1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张军在谈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问题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适用禁止令需要特别注意加强监督、指导。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对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几乎没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应当决定适用禁止令。宣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要稳妥、慎重,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禁止令应当具有可行性,要考虑对被告人能够监控、便于监控,措施能够落实。禁令内容与行为人日常生活过于密切,难以有效实施的,不能随意作出宣告。

  张军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他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沙法院调解一起采光权纠纷 居民获赔136万  
                       2011年05月11日 15:01:22  来源: 长沙晚报  


      为了维护自己的采光权,长沙市民宋先生等26户居民将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告上法庭,此案在芙蓉区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昨日,这26户居民喜滋滋地到芙蓉区法院领取了由开发商支付的每户4万至7万元总额136.8万元的赔款。

  据了解,这是芙蓉区法院首次适用《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调解处理采光权纠纷案。

  居民 工程严重影响房屋采光

  2007年7月,市民宋先生等26户居民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购买了某楼盘二期工程的一套商品住宅;随后,该公司开始在二期工程附近修建三期工程。

  “我们发现这三期工程兴建后,影响了所购房屋的阳光。”26户居民为此事多次找开发商,由于不能确定受影响的程度,双方协商未果。2010年1月20日,长沙市规划局信息中心受26户居民委托,到现场进行鉴定后,出具了《日照分析报告》。26户居民以此为依据再次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但由于该报告只提供了采光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并未涉及赔偿标准,协商再次陷入僵局。

  2010年9月6日,宋先生等26户居民将开发商告到芙蓉区法院。居民们认为,楼盘第三期工程建成后,严重影响其房屋采光,居民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各家6万至9万元不等的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0年10月22日,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开发商提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提供具体的损失额度,或者提供一个详尽的、有法律依据的计算公式或计算方法来支持诉求。第一次开庭没有取得积极进展


  法官 依据地方性法规调解
  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介绍,近年来,关于采光权的纠纷及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这方面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国内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还未对采光权明确规定赔偿标准”。
   一缕阳光到底价值多少?该案主审法官丁湘宁反复查阅相关资料,在《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中,找到了相关依据。该条例对建筑间距和日照控制进行了严格规定,规定新建建设项目导致周边住宅建筑未达到日照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与受影响的住宅产权人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或置换房屋,也可参照标准按被遮挡时间和住户产权证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过丁法官从中穿针引线,双方当事人对这一标准均表示接受。4月15日,双方签订了在5月10日前由开发商一次性拨付赔偿金到芙蓉区法院账户的调解协议。(李广军 袁建斌)



























发表于 2011-5-12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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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1-5-12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岛中院原副院长一审判14年 多名女律师甘做情人  
                     2011年04月21日 16:53:23  来源: 新华网山东频道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受贿案一审已经宣判。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64万多元,他还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青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宣判后刘青峰没有提出上诉。

       据媒体报道,刘青峰还在调解过程中收受贿赂,逼迫有理的一方当事人让步,让无理的一方获利,最后从无理一方当事人处受贿。

      ■庭审

      举报有功被从轻判处14年徒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刘青峰利用其担任青岛市中院副院长(2001年3月至2005年6月兼任该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执行、涉案物品拍卖、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伙同其妻员小丽、情妇李涛(二人均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35.5万元、银行卡金额人民币11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其个人及其特定关系人购买房产3套,由他人为其个人免费装修住房一套(装修价值8万多元)、为其特定关系人免除应支付的拍卖佣金7.01万元。以上刘青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4万多元。

      刘青峰归案后检举揭发周新吉伙同他人抢劫致1人死亡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刘青峰有重大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青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宣判后刘青峰没有提出上诉。
        

       案情

       强迫当事人调解从中收受贿赂

       刘青峰一案初露端倪是在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第十一次会议上宣布免去其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但未说明免职原因。
在山东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在工作报告中说,青岛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贪赃枉法,强迫调解,违规执行,先后索要和收受贿赂数百万元,给涉案单位和当事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省检察院依法查处了刘青峰的问题,清除了害群之马,维护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省检察院有关领导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刘青峰不仅在审判过程中受贿,甚至在调解过程中都收受贿赂。刘青峰逼迫有理的一方当事人让步 ,让无理的一方获利,从而从无理一方当事人处受贿。

      ■幕后

       被称才子,有多名律师情人

      据一位与刘青峰熟识的人士介绍,刘青峰刚进入市中院时,在研究室写材料,是市中院公认的才子之一,他有学术、有胆识、有义气,前途无量。不过,他这个人说话无所顾忌,在公开场合也会炫耀自己的西服是名牌 ,“一万多一套”。

      但刘青峰的出事却不是坏在嘴上,而是被其身边的女人牵出,据称他在青岛拥有多名律师情人。“刘青峰被抓前,一点风声也没有,办案人员直接到他办公室里将他带走,在他的电脑里发现了许多资料。刘青峰被带走时有3个女人被一同逮捕:一个是他妻子,还有两个是他的情人,都是律师”。

      青岛一位律师曾对媒体表示 ,在刘青峰分管执行期间,青岛很多执行案均由他的几位情人获得 ,业界也不会刻意去竞争,因为大家都知道,没有刘青峰的关系,判决就等同一纸空文。


      ■刘青峰其人

      曾被称为“博士院长”

      刘青峰生于1961年,吉林省敦化市人,祖籍山东。从他的简历上可以看出,刘青峰是个上进心颇强的人。

      1985年,刘青峰毕业于延边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 ,并留校工作三年。此后,他考上了西北政法学院的研究生,1991年毕业 。

      硕士毕业一年后,刘青峰进入青岛中院工作 ,2002年,刘青峰获得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其后进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

      读博归来后,他通过竞争上岗担任了青岛中院副院长职务,被称为“ 博士院长”。

      2009年5月,刘青峰因受贿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拘传,5月13日被刑拘,5月27日被逮捕。被捕之前,刘青峰主管执行局。(新华网山东频道/青岛新闻网)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14:32,转贴的王胜俊院长的讲话侵犯了谁的合法利益而不予显现?


      他讲的是公正廉洁司法的问题,是对全国法院、法官讲的,四川应包含在内。


      请显示。(15:41)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来贴一次试试。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胜俊:以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取信于民  
                          2011年02月25日 08:21:47  来源: 法制日报  

      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今天(24日)在此间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出席会议并强调,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形势,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推动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到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各项工作之中。

      王胜俊指出,要进一步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问题、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公平正义问题,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活动取信于民。要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和方式上,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做法,多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让老百姓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司法的温暖。

      王胜俊要求,要进一步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司法改革中。要完善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为民机制,努力构建能够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要求的司法决策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要完善畅通无阻、运转有序的民意沟通机制,加强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掌握群众所思、所忧、所盼,努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完善涉诉矛盾纠纷风险评估机制,防止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王胜俊要求,要进一步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作风建设中。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把改进作风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持之以恒地开展群众观念教育,深刻认同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在坚持群众路线上下更大功夫,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脚踏实地,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办好每一起案件。

      王胜俊强调,要进一步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廉政建设中。要健全内外衔接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要继续加强司法巡查、专项治理等工作,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积极整合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和资源,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机关党务、审判管理、立案信访、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周斌)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21:08,贴的,不知会不会扣下。


     我之所以贴出此讲话,是因为王院长用胡总书记的科学发展观在指导法院工作。他要求"以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活动取信于民"。这抓住了实质,贯彻其要求可避免做表面文章。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我这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惭愧!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晚高兴,再转贴一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                                   通   知
                                              法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
                      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11、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四、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2、当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14、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
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六、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7、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楼主| 发表于 2011-5-13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
                                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10、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11、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四、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2、当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14、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五、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


       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六、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7、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楼主| 发表于 2011-5-14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
     渎职也是腐败 要纳入职务犯罪审判对待  
           2011年05月12日 11:26:48  来源: 人民日报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今天专题研究部署了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会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专门作了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开创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结合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就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问题提出了六点意见:一是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充分认识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三是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履行惩处职务犯罪职责;四是牢固树立从宽处理与民意基础相结合的观念,全面正确地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五是牢固树立渎职也是腐败的观念,把渎职犯罪纳入职务犯罪审判工作中一体对待;六是牢固树立打击行贿与打击受贿并重的观念从根本上扭转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局面。(白龙)





 楼主| 发表于 2011-5-1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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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释义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9.06.25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释义】本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二是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对待给付。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直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合同,或者不能确立谁先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履行。同时履行的情形是不多的。
    三是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


    (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有八千吨大米,尚缺二千吨,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履行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楼主| 发表于 2011-5-1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所在的位置 财富天下网>> 经济与法>>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释义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释义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9.06.25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释义】本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二是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例如,在饭馆用餐,先吃饭后交钱。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结帐。乘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谁先履行合同,此时可采用担保等方法确立谁先履行。例如,在一项买卖合同,谁也不愿先履行,卖方不愿先交货,怕买方收货不交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由银行协助双方履行,买方先将货款打入银行,由银行监管此款,卖方即行发货,买方验收后,银行将款项拨付卖方。合同按此顺序履行。
  三是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后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
  (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交付了八千吨大米,尚欠二千吨。买方应当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付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四、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楼主| 发表于 2011-5-17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所在的位置 财富天下网>> 经济与法>>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释义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释义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9.06.25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发生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变化,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其他变化。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使该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贷款。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请一明星歌手演唱,约定先付演出费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难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约定的一万元的演出费。

      具备上述情形,不安抗辩权发生,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发表于 2011-5-18 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敬引用网友老师 成都刁民打黑  发表于 2011-3-15 08:44 |


流血的伤口不流泪,维权的豪杰不下跪。攥紧的拳头不松手,过河的卒子不后退。人活一口气,难得拼一回,生死路一条,聚散酒一杯。人活一口气,难得拼一回,生死路一条,聚散酒一杯。何以成败论英雄,茫茫网络见丰碑。

发表于 2011-5-18 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因为
1. 依法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尊严;2.依法举报涉案房地产商为所欲为违法犯罪已经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竟然还敢非法占地犯罪;3.依法捍卫自己家庭几代人辛勤劳动创造的私有财产 世代赖以生存安居乐业的房地产美好家园;4.依法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尊严的生活;5.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万万想不到——已经被我们法律准绳事实依据充分证据确凿举报的房地产商竟然还能操纵涉案行政司法人员集体滥用职权!
不仅故意放纵犯罪!
竟然对我们——本应依法得到保护的举报人 行政诉讼原告 私有财产权利人一次次故意实施凶残暴力侵害掠夺!
我们人亡!家毁!家破!无家可归!身体心灵受到巨大摧残!......

我们一次次惨遭故意实施的凶残暴力侵害掠夺——闻所未闻!
我们的悲惨遭遇——闻所未闻!


我们点开群众呼声总是是首先看,与楼主老师共同学习法律法规紧握维权利剑!
今天却没看见......
希望楼主您那几篇熟悉的呼声唤醒涉案人员!
希望楼主老师继续与在群众呼声栏目满怀希望发出呼声的维权人共同学习法律法规紧握维权利剑

发表于 2011-5-18 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因为
1. 依法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尊严;2.依法举报涉案房地产商为所欲为违法犯罪已经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竟然还敢非法占地犯罪;3.依法捍卫自己家庭几代人辛勤劳动创造的私有财产 世代赖以生存安居乐业的房地产美好家园;4.依法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尊严的生活;5.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万万想不到——已经被我们法律准绳事实依据充分证据确凿举报的房地产商竟然还能操纵涉案行政司法人员集体滥用职权!
不仅故意放纵犯罪!
竟然对我们——本应依法得到保护的举报人 行政诉讼原告 私有财产权利人一次次故意实施凶残暴力侵害掠夺!
我们人亡!家毁!家破!无家可归!身体心灵受到巨大摧残!......

我们一次次惨遭故意实施的凶残暴力侵害掠夺——闻所未闻!
我们的悲惨遭遇——闻所未闻!


我们点开群众呼声总是是首先看楼主您那几篇熟悉的呼声,与楼主老师共同学习法律法规紧握维权利剑!
今天却没看见......
希望楼主您那几篇熟悉的呼声唤醒涉案人员!
希望楼主老师继续与在群众呼声栏目满怀希望发出呼声的维权人共同学习法律法规紧握维权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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