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8064|评论: 57

【网上诽谤案例】警示那些在贴吧里诽谤他人的人们!!!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4-20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1:在网上诽谤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男青年A以“飞腾”的网名在某社区网上发表多篇文章,该社区网的版主是网名为“朱非动”的B女。两人在网友聚会上互通网名、姓名,逐渐熟悉起来。
后来,B女登陆网络发现,“飞腾”在网络一公开版块发表贴子,不仅称“朱非动”是网上交际花,而且夹杂着许多不堪入目的侮辱性语言。“朱非动”当即回贴要求“飞腾”不得侮辱他人。后来网络管理员将“飞腾”的有关贴子删除。
可是,“飞腾”不但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地将被删除的贴子复制多份,放到多个公开版块上。在此后的几个月间,“飞腾”用恶劣的侮辱性语言在网上继续发贴侮辱“朱非动”,还以另一网名发贴,对“朱非动”进行更加恶劣的侮辱和攻击。这还不算,他还假冒“朱非动”的名义,在网上捏造了认可自己所言的多条留言,对“朱非动”的人格和名誉大肆诽谤和污辱。
一些心态不正的网迷对上述侮辱性的贴子大量跟贴附和,一时真假难辨,造成恶劣的影响。不仅使B女在熟识的网友面前很难做人,而且受到亲友的误解,造成严重恶果。
B女忍无可忍,愤而将A男告上法庭。法庭经调查取证,认定A男在网上实施了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损害了B女的名誉。依法责令A男在网上公开向B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64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报讯 昨天,诽谤范冰冰(blog)被包养的网友在天涯社区发帖道歉,承认自己的行为是受人指使。范冰冰表示,即使这样,她依然会诉诸法律解决。  

  记者在天涯社区看到,署名“我在娱乐圈”的网友于2006年4月27日20点10分公开了她的道歉信。信中,这位网友称自己是西安一所中学的初二学生,叫扬扬,是范冰冰的追星族。曾用“我在娱乐圈”、“平淡一生139”的名字发帖子,大曝范冰冰被人包养。她承认  
  
  
  
  
  
  
自己是受某演员指使,误以为这么做的目的可以让范冰冰更红。结果,此事经媒体报道愈演愈烈,她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自己的行为已经对范冰冰构成诽谤罪。为此,她想到写公开道歉信祈求范冰冰的原谅。  

  面对“网上诽谤者”的公开道歉,范冰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她说:“站在暗处的人可能是害怕了,想借助这种办法博取大家的同情,让事情就此平息。但是我不会糊里糊涂就不管不问,他们说的演员姐姐是谁?她为什么要指使青少年做这种事?一切的问号还是交给公安机关解决吧!我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不然,这样的诽谤同样会发生在其他演员身上。”唐晓诗/文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言论自由和网上诽谤

作者:魏永征

文章转自BBS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互联网的兴起给人们表达意见带来了更为广泛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增大了非法的、有害的言论的传播机会,后者就包括诽谤。近年来,在互联网发达的美、欧一些国家以至我国内地和港、台地区,都发生过网络诽谤案件,并且依照各自的法律对行为人作了惩处。我的演讲拟就网上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诽谤的关系作一简要的探讨。这里说的诽谤,即defamation,与侵害名誉权同义。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台湾地区去年以现行刑法判决了一起政治大学学生在网上诽谤教师的案件。我们的诽谤法(名誉权法)已经相当完整,它的法源(The sources of law)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和刑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制定的相应的司法解释等,周贤奇大法官说过我国保护公民名誉的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在世界上也是居于先进的行列。比如我们对名誉权以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予以全面保护的制度,关于刑事诽谤必须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且情节严重的规定,关于民法上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的规定,关于侵害名誉权行为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的规定,关于批评文章只有基本内容失实才可以构成侵权的规定,关于批评文章即使基本属实但是有侮辱人格内容也应认定侵权的规定,等等,难道不能适用于网上言论吗?正因为在普通法里对于保护名誉权已经有了详细规定,所以现在颁布的关于互联网的专门法规,就只要在禁载条款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这样一句话就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美网民网上遭诽谤获赔千万

据中国日报特稿 日前,美国的一起网络诽谤案的审理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虽然当事双方都不是公众人物,但最终被告被判赔的金额高达1130万美元,创了此类案件的纪录。  

  廉价的自由往往导致对自由的滥用,曾经推动信息自由浪潮的互联网如今越来越多地绕着“诽谤”、“造谣”、“传闻”、“澄清”、“回应”这样的字眼打转。  

千万赔偿创纪录  

  据报道,佛罗里达州布劳沃德县一个法庭日前判决,路易斯安那州的凯里·博克女士在网络上对佛州韦斯顿市的休·舍夫女士进行攻击,称其为“骗子”、“行骗大师”等,构成诽谤,应支付原告113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500万美元为惩罚性赔偿。  

  舍夫女士在韦斯顿市经营一家小型教育企业,她曾经帮助博克女士的孩子转学,但因为拒绝向其提供一些文件中的保密信息而引起博克的不满。2003年,舍夫向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博克在Fornits.com网站的讨论区中发表关于自己的诽谤性言论,而且持续时间长达10个月之久。  

  在庭审过程中,博克并未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辩护,而且最后宣判时也没有出庭。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她对记者说,她没有钱支付这笔罚款,而且认为自己被剥夺了发言权。“我觉得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庭只听了一面之词。没有人听我的意见。”  

  舍夫女士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虽然她也承认这笔巨额赔偿金最后可能只有一小部分兑现,但赔偿本身就是一种对她声誉的辩护。“我希望人们在网上发表意见时要三思。当他们出于一时冲动发表言论时,带来的后果可能很严重。”  

  网络诽谤源于美国  

  作为互联网的发祥地,美国法庭在十几年前就率先审理过网络诽谤案。最初经常是企业对个人提出起诉;后来当事双方越来越多地变为个人,但其中一方通常是公众人物;近年来普通民众之间的诉讼开始呈现增长趋势。  

  据旧金山的Technorati公司统计,互联网上每秒钟就会增加两个博客。未经过滤的个人言论大量涌现正在逐渐改变媒体相关法律的面貌。  

  律师表示,许多博客都是先发言后思考,“他们认为可以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却未意识到这将造成长时间的影响,而且还要为此负责。网上发言可不像在卧室与男朋友谈话。”  

  -链接  

  谁为匿名诽谤负责任?  

  网络之所以成为诽谤的工具,与互联网的“匿名性”有直接关系。“匿名”一方面有助于网络民意的表达,另一方面则有可能使这种不受太多限制的民意表达沦为网络暴力。  

  如果有人在报刊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以被起诉,编辑、报刊出版公司和印刷商等也可以被起诉。在网络匿名和多次转载的情况下,诽谤的源头有时是难以弄清的。那么网络服务商(ISP)或公告板服务商(BBS)是否应负起法律责任呢?  

  美国法庭在1995年的一次判决开了公告板服务商为网络诽谤内容负责的先例。案中原告StrattonOakmont证券投资公司在公告板服务商Prodigy的财经公告板上被人诽谤,因未查出直接责任人身份,Prodigy遂成为被告。  

  当时纽约法庭认为Prodigy的角色相等于出版商,因此Prodigy就像编辑和报刊出版公司一样,须为诽谤负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骂人“猪头” 被判赔钱一万元

  一名网民在网络上发帖称他人为“猪头”,广东番禺法院近日判令其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10000元。这是番禺法院审结的第一宗利用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

  章某是广州市番禺区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队长。2004年2月,该小区业主举行游行活动,章某进行劝阻,被拍下照片。而后21世纪满堂红地产网出现了“gdda”所发题为“凶悍的猪头保安”的帖子,并附有章某的照片。该论坛网民相继跟帖,其中不乏“送屠宰场!大卸八块!我要杀猪”等侮辱性言论。

  章某为此受到很大压力,他认定发帖人就是该小区住户邹某,一纸诉状将邹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邹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20万元。

  为查明案件事实,番禺法院委托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调取相关证据。由该处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邹某就是网络中的发帖人“gdda”。

  番禺法院最终判定:邹某在21CN房产论坛网站上以个人名义向章某赔礼道歉,同时,支付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发表于 2011-4-20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乱求说要遭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子发帖骂人“禽兽”被判侵权赔钱

  曾引起轰动的浙江某高校副教授状告其女网友侵犯名誉权及隐私权一案胜诉。

  杭州某高校中年副教授王力(化名)与小他10岁的女网友阿丽通过QQ聊天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他发现阿丽难以相处,便有意识地减少联系。但对方并不甘心。

  去年7月,阿丽开始在全国多家网站发布王教授是“衣冠禽兽”的帖子,该帖还贴到了王所在大学工会网站上。帖子里不仅披露了王的真实职业、身份、住址、QQ号以及私人电话,并称“王力不是人,畜生都不如,衣冠禽兽”。

  阿丽如此做的原因是,她与王力交往中两人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是被王感染了艾滋病毒所致,便多次要求其检测予以核实,因王力有意躲避,她遂向警方报案,且出于愤怒,发帖谴责王力。

  去年底,王力一纸诉状将阿丽及出现该帖子的杭州某网站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道歉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丽在网上发布题为“王力衣冠禽兽”的帖子,公开了王力的真实身份以及一些个人隐私,影射王力患有艾滋病,多处使用诸如“畜生都不如”、“衣冠禽兽”等污辱性语言贬低王力的人格,其行为主观上具有对王力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导致王力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判令阿丽立即停止对王力的名誉侵害,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相关网站刊登道歉声明,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此外,判阿丽支付王力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莉和男友张东私奔,14岁女孩路阳向刘莉的父母“泄密”,张东便在网上诽谤路阳为“妓女”进行报复。

  “我就是想骂她出气。”张东告诉记者,当时他们小区有一群孩子在互联网上的一个论坛里相互都认识。张东便写了很多不堪入目的话,对路阳进行人身攻击、诽谤。

  8月20日22时53分,张东以“路阳,爷爷在这给你留句话”为标题,诽谤路阳为“妓女”,20元一次,包夜80元等内容进行散布。当天夜里,路阳上网时发现该帖。第二天路阳在姑姑带领下到房山琉璃河派出所报案。

  经过派出所了解情况,并掌握张东在网上的帖子等证据后,将其在家中抓获。张东对自己恶意攻击路阳人格和名誉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张东已经被房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3天,因张东未满18岁且初次违反《治安处罚法》,警方对其处以不执行拘留之处罚。

  民警提示:发黄段子信息、帖子等对他人人身或名誉进行恶意攻击或诽谤的,同样会依法受到处罚,网络用语也应注意文明规范。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管理员心存怨恨,在聊天室散布诬蔑信息
    一网民网上诽谤他人被拘
      
    作者:黄晓华 黄培岳 2006年11月03日 来源:海南日报  
    
    
    文明上网,是对每个网民的基本要求。 实习记者 袁锦明 摄
    
    本报海口11月2日讯 (记者 黄晓华 特约记者 黄培岳 )前段时间,在海南天涯热线网站椰子树下聊天室,经常有人用不同的网名,在各聊天房间发布一个人的电话号码和QQ号码,并发布一些污秽的语言对此人进行诽谤。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于昨天将发布诽谤信息的嫌疑人抓获。  
    
    10月31日,海口市民王某来到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报案称,最近经常有人使用“我来咯”、“黄色月亮”等多个网名,在椰子树下聊天室将王某的手机电话号码和QQ号码公布出来,还在电话号码后面加了很多侮辱性的语言,怂恿别人都去打他的电话。结果,从10月24日开始,每到深夜王某的手机就响个不停,打来的都是无聊的骚扰电话。王某后来没有办法,只能一到天黑便把手机关掉。  
    
    民警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了调查,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开始在网络上寻找嫌疑人。11月1日下午15时许,民警在聊天室内发现了肆意发布诽谤信息的“黄色月亮”,随后,利用侦查手段锁定嫌疑人正在得胜沙路的某家网吧内上网。办案警官迅速赶往现场,将嫌疑人黄某抓获。经审讯,黄某今年23岁,他对自己在聊天室内诽谤王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待这样做是为了发泄私愤。  
    
    据了解,黄某一直喜欢上网聊天,经常在椰子树下聊天室出没。不久前,他向系统管理员申请当一个聊天房间的在线管理员,顺利地通过了。黄某正式上岗后,并没有认真地履行管理工作,却经常在聊天室内发布一些不良信息,多次遭到聊友的投诉。于是,系统管理员撤销了黄某的管理权限。  
    
    被撤消管理权限后,黄某心存怨恨。他此前与系统管理员王某有电话联系,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他将王某的手机号码和QQ号码等个人信息连同诽谤信息一同发布到了网络上,并在不同聊天室内多次发布。据了解,黄某此前曾因偷盗被入狱8个月,在2005年11月份被释放。  
    
    办案警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黄某的情况比较严重,所以被处以10日拘留。  
    
    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姚副处长提醒广大网民,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它也是现实生活中的一部分,广大网民应该文明上网,而不能为所欲为,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健康的互联网大环境。


发表于 2011-4-20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性地弄那几个鬼儿子!

发表于 2011-4-20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不少哈  可惜司法不公呀  根本不受理;P

发表于 2011-4-20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爬爬的:L
发表于 2011-4-20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搜集齐全,引以为鉴。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1-4-20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知道,因为个《管理办法 》,虚拟网络世界的侮辱、诽谤罪是与《刑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1-4-20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RLY777 发表于 2011-4-20 15: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案例不少哈  可惜司法不公呀  根本不受理

不知道司法不公正,你乐个什么。

好好观察这社会吧,别成天没事儿瞎嚷嚷瞎乐。

发表于 2011-4-20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1-4-20 19: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知道司法不公正,你乐个什么。

好好观察这社会吧,别成天没事儿瞎嚷嚷瞎乐。

........你们是对骂 这个不算诽谤  即使你胜诉 别人同样能反诉你;P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1-4-20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RLY777 发表于 2011-4-20 19: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们是对骂 这个不算诽谤  即使你胜诉 别人同样能反诉你

我觉得你很下流。

这帮人七八月来,在社区发布了近百篇帖子,对包括我在内的很多网友,进行了上千次的辱骂与诽谤,这都是有档可查,也是熟悉论坛的朋友都亲眼目睹了的。

独独在你嘴里,就变成了“对骂”。

如果你能找出如此大规模的“对骂”另一方证据,莽哥愿意改变对你的前述评语。

发表于 2011-4-2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1-4-20 19: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你很下流。

这帮人七八月来,在社区发布了近百篇帖子,对包括我在内的很多网友,进行了上千次的 ...

.你也不算上流吧.......  你骂过人没? 如果你没骂过  我觉得可能你的胜算大一点 如果你不小心翻到了自己骂人的帖子 估计你也没多大胜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4-20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RLY777 发表于 2011-4-20 19: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们是对骂 这个不算诽谤  即使你胜诉 别人同样能反诉你



你也去普下法吧。

打架如超过尺度,就是伤人,就是行凶。 你知道对骂和诽谤尺度吗?  哦,要知道那,是需要有人性的。。。。。。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