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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大厅] 最牛的卫生局藐视市长信箱,谁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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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nssrc.com/show.asp?id=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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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卫生局敢如此藐视市长信箱,谁来问责?2011-04-14 06:09:45 来源:网络查看评论
市长信箱,谁来问责?
关于一封《乡卫生院长失职致女婴死亡》致绵阳市市长信箱的上访信,原本以为能得到盐亭县卫生局的重视并且解决,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只是个走程序,卫生局只是随便应付了事。
于2010年7月21日17:50许,四川省盐亭县两岔河乡村民杜大爷抱其外孙女到当地卫生院急诊,告知杨勇波院长其因误食一颗葡萄卡住了气喉,请其急救;然而他看了一眼后,没有采取仍何措施,就说弄到县医院去,杜大爷只好自己找了个摩托车往县医院赶,结果还没能到县医院就已死亡。
两岔河乡卫生院到县医院大概有12公里的路程,至少要二十分钟才能到达。一个气喉被赌的女婴怎能坚持那么久,就是一个成人也受不了。杨院长违规操作,推诿病人,错过最佳抢救时机造成女婴死亡。一个从事中医十几年的卫生院院长,就这样对病人生命负责的吗?
气道异物属于急救范畴,根据绵卫发[2009]3号《绵阳市院前急救医疗规范(试行)》气道异物救治原则:立即解除气道阻塞,保证呼吸功能。1、对鼻部异物,嘱擤出,也可用镊子将异物夹出。对口咽部异物者可以安慰患者,嘱吐出或咳出异物。无意识者可用手指伸进口腔清除异物。2、对气管异物者可鼓励患者咳出异物,无效时采用海氏手法(Heimlick)进行腹部冲击,可连续数次
3、上述处理无效时,立即进行环甲膜穿刺或气管切开。切忌气管插管。4、吸氧。5、立即就近转送,转送途中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回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三、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
《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为责任事故:(二)对急、危、重病员不积极抢救,随意转院、转科而贻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三)对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或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不按规定请示上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异擅自处理,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报告不按规定及时处理。
“盐亭县卫生局关于两岔河卫生院7。21事情的回复”让人难以置信,卫生局只通过死者家属和院长的陈述就作了回复。“我局认为:1、该幼女年龄很小,家人给其喂食葡萄实属危险之举。当危急情况出现后,卫生院因人员和条件有限、救治经验缺乏,该院目前仅有两名中医医生,对年仅四个月的幼儿冒然采取措施危险更大,嘱其转院抢救并无不当。”这就是盐亭县卫生局给的不予采取措施的理由。
卫生局处理投诉,不用下去认真调查,就凭医患双方各自的陈述就能下结论。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章制度为依据吗?所谓的转院难道就是一句话就转吗?盐亭县卫生局对全县人民这样负责的吗?回复市长信箱就是这样“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吗”
7.21事件过去都快一年了,盐亭县卫生局就打算这样不了了之,你们就这样认真履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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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再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或走法律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程序,是给领导干部走的哦。普通老百姓太难了

发表于 2011-4-18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楼主也应站在医生的角度去想.我还真为那位医生庆幸.
发表于 2011-4-18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现在当个医生太容易了,院长不在于有医术,有医德,.

女婴死亡,监护人负主要责任.(四个月的小孩,是四个月,愚昧)

乡卫生院就是冶点头痛脑热,出现这样的事情不能一味的把责任推在卫生院上,说句实在话,换成是我当医生,这样的情况我也只能让你送大医院.

四个月大的婴儿,要像当宝一样看着!



只能同情,顺祝家人早日走出悲痛!

发表于 2011-4-18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医生不容易啊,本来是自己力所不及的事,不转院还能怎么办?四个月的孩子被一颗葡萄卡住了气喉,主要该追究给小孩喂食葡萄的人是什么动机。

发表于 2011-4-18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该事件的处理~~

发表于 2011-4-18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医疗水平有待提高
发表于 2011-4-18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喂食的人要占最主要的责任,其次是监护人。

如果真要说卫生院有责任,或院长有责,有些迁强。

但也从此事突显出乡镇一级的医疗机构缺少应对紧急救护的能力,应多培训乡镇医护人员学会比较常规的应急医疗处理办法。
发表于 2011-4-1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院前急救医疗规范(试行)》气道异物救治原则:立即解除气道阻塞,保证呼吸功能。

1、对鼻部异物,嘱擤出,也可用镊子将异物夹出。

对口咽部异物者可以安慰患者,嘱吐出或咳出异物。无意识者可用手指伸进口腔清除异物。

这条明显不适用。

2、对气管异物者可鼓励患者咳出异物,无效时采用海氏手法(Heimlick)进行腹部冲击,可连续数次


可鼓励患者是重点,4个月大的婴儿能听的懂或能自救吗?

对4个月大的婴儿进行腹部冲击,稍有点常识的都知道,这能行吗?


应急办法不行,只能动手术,乡镇卫生院有这水平吗?




发表于 2011-4-18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误食一颗葡萄

四个月大的女婴边爬都不会,何谈误食?
发表于 2011-4-18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安息,节哀顺便。

你贴的四个地址我都看过,回复寥寥。从侧面也能说明道理不占在你这边,虽然俺也认为天朝的卫生医疗机构属于全世界最不发达最垃圾的医疗机构之一,但就此事,过错更多的不在于卫生院,还是在于给婴儿喂葡萄的那个人,那个人才是最魁祸手,变相杀人!

发表于 2011-4-18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还真不好“说”。。。。对孩子痛心。:(

发表于 2011-4-19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做事必须是有理有据,一个行政单位做事服人,不是凭哪个单位人多,为自己说话的人多!如果比人多,一个受害者,全县有成百上千的医务人员。再加一个卫生行政单位,这个能比吗?光凭口说难以服众,请卫生局,或者哪个医务人员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说明院长做法是正确的。拿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文件服人,光凭嘴来服人的话,弄个音响放那还好听些,对你们就还有利。老百姓觉得你这比你说的还好听些,更能取悦于人、、、、

发表于 2011-4-19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静静的远山”据你这么说,

“1、对鼻部异物,嘱擤出,也可用镊子将异物夹出。

对口咽部异物者可以安慰患者,嘱吐出或咳出异物。无意识者可用手指伸进口腔清除异物。

这条明显不适用。”
请问哪里不适用了,你是如何就那么肯定这么不适用。是你这样做了,确实没有看见;还是你天生就是一个仪器。你能作出如此判断。医生确诊死亡的时候都还要看一下心跳和脉搏,你就这么一看贴子就能明白,那可能你是当今神医。
2,无效时采用海氏手法,什么是海氏手法,海氏手法里对婴儿就没有处理办法吗?都有认真讲解,你说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行不通,那是不是婴幼儿气喉被堵了,都先做手术吗?在没有手术的时候是不是就不积极抢救了呢??

我看你比我还关注此事,你还有其它证据证明你说的是正确的吗?没有理由就不要非得给自己找理由,属迁强,你的理由不是更迁强吗?
发表于 2011-4-19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1032419277 发表于 2011-4-19 15: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静静的远山”据你这么说,

“1、对鼻部异物,嘱擤出,也可用镊子将异物夹出。

“静静的远山”据你这么说,

“1、对鼻部异物,嘱擤出,也可用镊子将异物夹出。

对口咽部异物者可以安慰患者,嘱吐出或咳出异物。无意识者可用手指伸进口腔清除异物。

这条明显不适用。”
请问哪里不适用了,你是如何就那么肯定这么不适用。是你这样做了,确实没有看见;还是你天生就是一个仪器。你能作出如此判断。医生确诊死亡的时候都还要看一下心跳和脉搏,你就这么一看贴子就能明白,那可能你是当今神医。
2,无效时采用海氏手法,什么是海氏手法,海氏手法里对婴儿就没有处理办法吗?都有认真讲解,你说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行不通,那是不是婴幼儿气喉被堵了,都先做手术吗?在没有手术的时候是不是就不积极抢救了呢??

我看你比我还关注此事,你还有其它证据证明你说的是正确的吗?没有理由就不要非得给自己找理由,属迁强,你的理由不是更迁强吗?



我看你够累了,发一个贴子换了三个ID.

四个月大的婴儿有多大,谁给她喂的葡萄,你要去找这个人,变相杀人.

稍懂点的人都知道,四个月大的婴儿能吃什么.

这种情况下抢救,没有经验或不懂的根据不具备这能力,那个院长是中医,

我关心是我太无聊,看你这么幸苦的发贴,你同我理论对你没有仍何帮助,我的建议是:起诉.找律师,找砖家,在这里怨天怨地没有仍何意义!


发表于 2011-4-19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剧,监护人应该报案,让凶手得到法律的惩罚

发表于 2011-4-19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四个月的女婴,她因误食而撒手人寰,对于生生父母,情何以堪?
二、或许一次的疏忽大意,都有可能酿成人间悲剧,教训惨痛。
三、对于急诊病人,医生定当全力以赴,争分夺秒,尽可能挽回病人的生命。确因,病情危急,条件不具备,按正规的医疗程序转院。
四、我们每个人都要敬畏生命,善待生命,祝愿生命之树常青,生命之花永远绽放~~

发表于 2011-4-19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女婴的不幸表示沉痛难过,院长应当对女婴进行检查,做必要的急救,希望有关部门能处理好。

发表于 2011-4-19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稍微大型的外科手术,一般的卫生院还达不到那个要求和条件,因此,个人认为,此事的结果要去追责的话,是应该去找那个给婴儿喂葡萄那个人,太不懂事了,连基本的照护婴儿的知识都没得,出了事情去怪别人,有点不厚道,如果婴儿死在卫生院,那不是你要找到卫生部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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