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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村民十年卖地不知情,镇政府给力回复是优惠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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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笔者在群众呼声发一贴:峨眉山胜利镇村组三级领导联手私自倒卖国有土地4.5亩,告知村民每亩土地5万出售;【地方政府马上回复结果,今发杂谈,看看是谁在私自倒卖国有土地无耻侵害人民利益】
  原文:这原本是春节前的事情,因为春节的来临此事就遗留到了现在;

  事情经过:峨眉山山胜利水泥厂原租用胜利镇夏河村十一组村民土地4.5亩,租用期限到2010年12月到期;不知道什么原因,镇村组领导们召开了所谓的组民代表会议【备注:组民代表是谁,是那些,笔者不知道;】2010年12月底,组领导召开会议声明是经过镇村领导的决定,十一组4.5亩土地已五万一亩的价格出售给峨眉山水泥厂开发商品房;在村民会议上无数的村民签名抵制镇村组领导私自倒卖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但最终结果为零;
  没有经过国土部门,没有经过全体村民的同意,组民代表想声明自己的权利和理由,但在私欲前面都为零。胜利镇一带的土地价格是多少,不说几百万一亩,也至少可以拍卖到两百万;而我们的镇村组三级领导们不顾村民的反对,不尊重村民的意愿,不经过国土部门合法的程序私自倒卖国有土地,他们这是什么行为;
  笔者是十一组村民,也是一名共产党员;在全体组民会议上指出镇村组领导的违法行为,但结果是会议上的批评;在基层如果村民连自己的利益都无法保护,如果连正义的声音都要被打压;那唯一寻求村民合法利益的地方只有北京,中南海哪里发出的声音和文件那一项不是“以民为本”;



峨眉山胜利镇人民政府的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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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胜利镇政府的回复很强大很给力,一切责任都是无知的村民的,因为他们全体都不知道自己的土地在十多年前都已经被所谓的征用;
  我们不是傻子,更不是白痴;这样一个回复就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就能无耻的侵害人民的利益;这样的回复很好很强大,也很给力。
  回复中说到的既然98年就已经征用何来租用继续支付租金至2010年,这不是脱了裤子放屁吗?镇村组的领导们为什么在组织无知的村民代表们,愚蠢的村民们开会卖地的时候没有说土地十多年前就不属于世代耕作者,早已经属于商业集团?
镇政府的回复很强大,但请不要欺骗最善良的人民;98年政府确实廉价征地了,但今日被倒卖的4.5亩土地可不在当时的征地范围,全体组民都不知道98年所属土地被地方政府征用,何来今日的强大回复,优惠村民十多年这样的洗具只有官商导演才不断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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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2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虽然在胡书记的这几句话问世之后,很多地方官员都对这几句话非常熟悉,并且还经放到讲话稿当中向他人宣讲。但是,扪心自问,有几个地方官员可以做得到这些?

发表于 2011-3-22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不见胜利镇回复中所谈到的国土资源局的批文呢

发表于 2011-3-2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镇政府太强大了

发表于 2011-3-23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木球D 批文,说批文岂不是 脱了裤子找屎

发表于 2011-3-23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发表于 2011-3-23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1-3-2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以下内容对楼主有所帮助:
  申请人是本案所涉土地的承包人,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意见,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没有征求申请人的意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36条、第47条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0条规定。对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4条也有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第6条也规定“在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前,市、县政府统一征地机构要深入细致地进行征地调查,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草签征地补偿协议,据实编报征地方案……未经上述程序,及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的,一律无效。”  征用土地公告只能证明,被告曾经编制过这样一份征地公告,不能证明已经公告,更不能证明已经按照法定时间在法定地点进行了公告。而且,公告只是明确征收的坝土地是朗霞镇新新村的,不仅没有明确被征用土地的四至即征地范围,甚至没有明确是泥堰头村的。而这一点,才是关键所在,因为这样才能明确征收的土地是否包括原告的承包地。而支票,只能证明,朗霞街道新新村经济合作社收到了政府的土地征用及作物补偿费1980万元,不能证明已将征用土地方案组织实施完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人都是征地补偿的相对人,土地所有人取得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取得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等,征用土地方案组织实施完毕,应该是指两者都拿到补偿费。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虽然规定,可以支付给村经济合作社,但这是一种委托,对外法律责任仍然应该由政府承担。而且,被告组织实施征收方案行为应该是明确具体的,譬如,补偿费标准是多少、具体的发放对象是谁,应该明确。对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发表于 2011-3-24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1-3-28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书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瑶院长:您好!
  我是峨眉山市胜利镇甘河村村民周晓平,因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故所以向您投诉吕南屏、文新、刘帮强3位主审法官枉法裁决。
  
  事实与理由:
  一、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申请人不服沙湾区人民法院(2010)沙湾行初字第 2 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权利通知书,也没有依法开庭审理,直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录取申请人申请法官回避、提供新证据等基本的诉讼权利,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2、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违法一案,本案应当由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管辖。申请人提起诉讼,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有关级别管辖的明文规定。
   3、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违法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当公开审理。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法院直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案件公开审理的明确规定
  二、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府土发(2009)38号批复是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直接原因,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果该文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申请人的房屋就不会被强制拆除,就不会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该文件与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有直接的法律厉害关系。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九的规定,并没错列被告
  2、峨眉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专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明知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依然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不仅是明知而且是故意所为。申请人将其列为被告,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不存在重新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事由,沙湾区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沙湾区人民法院明显错误的裁定应当依法撤销,却作出维持的终审裁定,显属枉法裁判
  
  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签发峨府土发(2009)38号批复后,以政府的名义组织了公、检、法、国土、基层政府等各部门的人员(王毕泉市长还现场指挥了)将申请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这一事实有现场证人及现场录象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峨眉山市政府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终上所述在此向您投诉,望能有回复为盼。
  
  
  
  投诉人:周晓平
  
  
  2010年12月14日
6cc

发表于 2011-3-28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表示关注。,,,,,,

发表于 2011-3-29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只要求指原告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或者可能已经受到了所诉行政行为的影响,而不是必须已经受到了实际损害,峨眉山市政府以峨府土(2009)38号批准文件强拆我家养鸡场,峨府土(2009)38号就是剥夺文件,峨眉山市政府就是被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签发峨府土发(2009)38号批复后,以政府的名义组织了公、检、法、国土、基层政府等各部门的人员(王毕泉市长还现场指挥了)将申请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这一事实有现场证人及现场录象为证。沙湾区人民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乐山中院都认为是内部行为,峨眉山市政府没有直接拆除我的房屋不能作为被告,简直不像法院。

发表于 2011-3-30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3-30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3-30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3-30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是官商勾结

发表于 2011-4-11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坑蒙拐骗

发表于 2011-4-30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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