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
(涉法涉诉)
网民“生锈老套筒”近两年来,一直在互联网上反映该案判决错误并上访信访,其坚持认为“拆迁安置协议中两个补差款因违反国务院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22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经认真研究该案的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我们认为该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纯属该网民对法律理解错误。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8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理由:
约定大于法定,约定优先。
1、在房屋拆迁中,首先是由双方协商,如能协商一致则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也就是说,达成了拆迁协议就不再进行裁决,也就不再适用第二十二条等条。
法律依据: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由政府等部门裁决确定补偿方式及金额等。裁决时才适用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即第二十二条等条只有在双方达不成协议由政府等部门裁决时才适用。
做个比喻:比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对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内容不一定非要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理,只有当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由相关部门裁决时才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综上所述,本案历尽县市省三级法院审理,但其仍然不服。其对本案纠结这么多年,纯属其对法律理解错误,没能全面正确理解法律------断章取义、一知半解。
其上访缠访这么多年,浪费了国家部门太多的人力物力,还到处攻击抹黑政法部门,太不应该了。 该认真反思了,该息诉罢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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