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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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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11:51 | |阅读模式
复查申诉书
申诉人:谭杰,男,退休干部,住四川省南充市什字上街4号楼402号。
被申诉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庭长:刘学文
请求事由:拒不立案,事实不实,请求复查。
事实和理由:
最高法院立案一庭(2010)民监字第745号通知,关于“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拒不立案再审。
最高法院立案一庭(2010)民监字第744号通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一案,拒不立案再审。
以上两案,认定与事实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应予立案再审,请求复查。
第一个问题:关于“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原判认定“超过诉讼时效”但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1、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卫生部、卫医发(200019号文规定“患者或家属提请医疗事故处理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20061230日,查证病历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第二天就起诉,应该认定在法定时效期内。
2、法律保护期并未超过:根据最高法院、法办(2003242号司法解释规定,“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尚未处理的,无论是否超过20年,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按此点计算,从民法通则198711日施行之日起至起诉时间20061231日止也应该认定在法律保护期内,为什么立案时间为200714日呢?其原因是申诉人20061231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200711—3日是元旦法定假日顺延,一审法院应认定立案时间为20061231日。再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次日为时间的最后一天”,本案按法律规定时间应从198712日计算时间,200712日是元旦法定假日,如按原判200714日作为立案时间,也应该认定为法律保护期间内,原判认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是错误的。
3、原判把民法通则“实施前”和“实施后”发生的案件,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把“民法通则”实施后发生的案件中一句用来解释民法通则实施前发生的案件,例如民法通则意见的第157条是这样规定的,“民法通则实施后发生的案件,权利人18年后至20年期间或者19年后至20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应该在权利被侵害起的20年内行使,超过20年不予保护”,前提条件指的是民法通则实施后发生的案件,本案是民法通则实施前发生的案件,诉讼时间时效应该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从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时效。
4、根据最高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侵害明显的,从受侵害之日起算,侵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知道被侵害之日起算”。亲属之死查证病历才知道被侵害引起死亡的,应该认定从知道被侵害之日起算。
5、此案应按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条例》审理民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处理,原判却参照《民法通则》执行。按医疗事故条例第63条规定:“本案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本案从未处理)。
6、此案应按网上公布的样板案例,一视同仁,公平处理,才能体现法律公正。例如:“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起算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认定”;“23年前野猫咬伤鼻子,今起诉,医院判赔19万元”;“复印病历,得知误诊,23年前手术致残,医院判赔”。
7、此案曾由全国人大吴邦国同志批转地方政府处理,地方政府答复“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处理”。
第二个问题: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一案。
1、申诉人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1981年,经当时有权单位批准,征用(购买)土地265.68平方,价格合理,补偿到位,有权使用土地,可是原判却认定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没有再次交纳“出让金”,就认定是划拨的土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请求撤销合同”。申诉人20011224日知道营山县政府,营府发(199894号文规定,该地段土地基价每平方425元,知道订立合同时上当受骗“显失公平”,于20011112日起诉,时间未超过一年。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原判错误认定从订立合同的200115日起算,超过一年,撤销权消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应有纠正错案的职责,如不立案再审,使受害者含冤终身,同时民一庭是最高法院内设机构,便函知道应为无效,请求复查。(此案请求各法律资深人士和媒介援助)
原告:四川   谭杰
电话:15984894002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什字上街4402
O一一年       
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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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4 11:51 |
这下面是附件,有三个附件资料。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几个问题的批复
11987522   最高人法院公布
2、法办(200324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泸高法办字第168号《关于民法通则施行后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查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审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民法通则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仍按原来的法律、政策处理。
三、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尚未处理的,无论被侵害人知道与否,诉讼时效期间从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
四、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尚未处理的,无论是否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
对以上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此复

 楼主| 发表于 2011-2-24 11:52 |
第二个附件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
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16  [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24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9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你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楼主| 发表于 2011-2-24 11:53 |
第三个附件资料:


卫生部、卫医发(2000)19号批复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要求明确医疗事故处理期限的请示批复如下:
“患者或家属提请医疗事故处理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此复

 楼主| 发表于 2011-2-24 11:54 |
请各位网友申张正义,帮助一下我。谢谢,各位热心的朋友。

发表于 2011-2-24 16:47 |
这个要交给法院才行哦,申请复审的东西··
发表于 2011-2-24 17:53 |



    隔行如隔山,对医疗事故诉讼毫不了解。

    如你所说,就令人迷惘了。

发表于 2011-2-24 19:50 |
纯属对法律理解有误。难道最高法院的法律水平还不如你?对最高法院的裁决都不服,不知到底想干啥?



最高法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对全国的重点重复信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程序终结;对地方的信访老户案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结,报最高人民法院登记备案。两级法院终结的案件,统一汇总报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有关信访部门,终结的案件不再重复办理,人民法院将协助新的责任单位做好化解稳控工作。

发表于 2011-2-25 16:44 |
:dizzy:

发表于 2011-2-25 17:48 |
烂访无理      浪费国家资源

发表于 2011-2-26 00:02 |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2-27 01:50 |
楼主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很佩服其顽强精神,特意见、建议如下:
    一.“复查申诉书”名称欠妥,应为“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或“复查申请书”);
    二.二“案”合入一“书”不妥,应一案一书;
    三.“被申诉人”就更是错误,应仍是一、二审对方当事人,而不是“最高法院···”。


    1.如“最高法院···通知”是正式答复,则已到顶、到头了,望(不得不)息诉。如还有余地,就看全国人大了。
    2.如可,望将原来你的申诉“理由”、法院的针对“驳回”,简要摘录,以供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11-3-3 11:35 |
请大家帮忙关注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1-3-4 10:44 |
因为大家的关注,这件事正在寻求解决,先在此谢谢热心的老乡们。

发表于 2011-7-25 21:53 |
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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