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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奎警官的声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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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0:14 | |阅读模式

铁塔 2010-12-31 00:56  http://www.mala.cn/images/default/notice_newpm.gif

这位网友,鉴于你在该贴中对我本人以及我所工作的单位有着一些误解。在此仅以我个人的名义向大家说明“12、29视频事件” 的真相,其实我今天下午就知道这个视频的出现,但是由于我在参与一起案件的审查所以未能及时澄清,请你见谅。我就是该篇文章中提到的“王奎警官”(警号088512)
再次强调,我仅以我个人的名义谈几点看法,并不带表公安局也不代表政府。当然“12、29视频事件”的发帖人或者发帖团体,如若对我所发内容有什么异议,也欢迎你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我或者向我当面质问。
一、公安机关对该名女子属于依法口头传唤,因为该名女子及所在网吧涉嫌违法。(由于该案还在审理之中,按照组织纪律和为了保护该名女子的隐私,我在此处不说该女子的姓名和涉嫌的违法名。)
   公安机关传唤其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口头传唤。对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强制传唤,其间可以使用手铐等警械。
所以我所民警在该次执法中完全是依法行使职权,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
二、该贴中所说我们执法人员,未出示相应的证件。但是你可以在视频中清楚的看到我们每个执法人员的胸前均佩戴有工作证件,而且我们在对其强制传唤前还向其出示了警官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对居民住宅以外的公共场所和行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只需要出示工作证件,不需要检查证。因此我们的检查是合法的。
      三、在所发帖子中一直称有部门或个人对其乱收费,甚至收费不开发票。收你钱的人是谁?你能记住我们执法人员的警号,你不会记不住收你钱的人的姓名、警号、单位吧?
如果版主不能及时的说出收黑钱人的姓名,及是对我本人以及我所在单位的诽谤。
四、我们在该次执法中未成年人上网和无身份证人员上网。(由于有组织纪律,我再次不便向你透露这些人的姓名和住址,但是一旦组织调查结束,他们会统一公布的)
五、该名女子也并非收银员这么简单,她还是该网吧老板的亲妹妹。
六、该段视频是经过剪辑和筛选的,在不久的将来该段视频的全过程将公布与众,我想你会对该事件有重新的认识。
七、事发之后,我本人曾告诉过该女子本人及其家属:“如若你们认为我们的行为中有违法现象,你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安岳县公安局纪委、安岳县纪委投诉或者向安岳县检察院去告我们,我们将积极的配合。”但是为什么到该贴已发十几个小时后,该女子本人和其家属未向任何单位和部门反映。
     因为她们深知,她们自身的行为已经违法,公安机关是在依法传唤,她们找不出我们执法人员的任何不规范。
     目前,我想我的上级和组织应该已经对该事件展开全面的调查了。我是一个警察,一个光明磊落的警察。当我看到你的发言后有些气愤,但是也许仅仅是关注此事不明真相的群众。我们在同情该女子的时候,首先应该想到他们是违法嫌疑人、我们也应该多想想她们因为赚昧着良心钱的时候,有多少失足青少年的家长在痛心。请不要被子的感情而占据了自己的理性,从而替这群别有用心的人冲当网络帮凶。
一个能搞出这么大动静的女子,猜想在她背后一定有一个“过硬的后台”。但是请你相信社会是公正的、法律是公正的。我以一个人民警察的人格担保,一定会与这种歪风邪气斗争到底,还社会一个干净的网络持续。
我敢在这里留下我自己的名字,因为我王奎是坚强的,谢谢。
                                   2010年12月31日凌晨1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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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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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0:29 |
徐兄发这个,搞不懂。

发表于 2010-12-31 11:00 |
这个警官的话估计是真的哈

发表于 2010-12-31 11:03 |
回复 1# 徐宏伟


   

对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一款,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行政案件,传唤违法嫌疑人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表于 2010-12-31 11:09 |
如果版主不能及时的说出收黑钱人的姓名,及是对我本人以及我所在单位的诽谤。

警官大老爷开始威胁版主了,有脾气你把麻辣社区的版主和网民也一起抓了嘛,反正你有枪有手烤。

发表于 2010-12-31 11:14 |
回复 4# 安岳记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http://edu.QQ.com   2006年11月07日 18:16   来源:腾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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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第四十一条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对接到的行政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理;其中,对受害人报案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在三日内送达报案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四条当场处罚的行政案件,按照本规定第六章规定办理。


第三节讯问和询问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六条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传唤证


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四十七条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讯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讯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四十八条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第四十九条讯问违法嫌疑人,必须由办案人员进行。


讯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五十条讯问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处罚以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讯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第五十一条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第五十三条讯问聋、哑违法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违法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


第五十四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给违法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违法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讯问笔录经违法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办案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讯问违法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五十五条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陈述。违法嫌疑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五十六条讯问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


第五十七条在讯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第五十八条询问证人、受害人,可以到证人、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提供证言。


第五十九条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受害人的身份以及证人、违法嫌疑人、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


办案人员不得向证人、受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第六十条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受害人,应当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受害人。


第六十二条对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六十三条办案人员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第六十四条勘验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


对计算机违法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注意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和数据,并复制与案情有关的电子资料和数据。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第六十五条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法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六十六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第六十七条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


因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

发表于 2010-12-31 11:19 |
回复 6# 安岳记折


   

第四十六条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传唤证


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


请问王警官:你们传唤时是否出示过传唤证或在被强行传唤的人到案时立即补办了传唤证?

发表于 2010-12-31 11:35 |
回复 1# 徐宏伟


    你们是警官,是人民的警官,也是人民的公仆,建议你们,安岳县公安局的全体警官们,我建议你们文明执法,特别是对于弱小的违法轻微的女人,只要其不使用武器反抗,你们不必使用暴力执法,中国的百姓是胆小怕事的特别害怕警官,为什么害怕警官?因为历来的冤假错案太多太多,就拿2009-2010年来说,包括安岳县在内,也出现了一些冤案。警官在社会上的形象有争议啊!

发表于 2010-12-31 11:37 |
回复  徐宏伟


    你们是警官,是人民的警官,也是人民的公仆,建议你们,安岳县公安局的全体警官们, ...
安岳记折 发表于 2010-12-31 11:35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太不象个样子了。

[发帖际遇]: 中秋节,天上掉月饼给普州呔垨,价值小米椒13个.

发表于 2010-12-31 11:49 |

这封信本来是我写给徐宏伟同志的一封私人信件,但是既然已经转发出来了,我也很感谢徐宏伟同志对该事件以及对我本人和我们执法的关心。

我本不愿意打口水战,但是既然安岳记折这位网友在问我:“为什么事后没有补办《传唤证》?”

那我在这里正面回答安岳记折网友:

1、  你先前所发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误,也许是经过你篡改的。

该规定的第四十六条并非你所发:

第四十六条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传唤证

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

而正确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原文是:第四十六条
使用传唤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所以在该部法规上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口头传唤的违法嫌疑人需要在事后补办《传唤证》。


出于对法律的严谨,请
安岳记折网友不要篡改法律原文,同时我也对你的关注表示感谢。

发表于 2010-12-31 12:05 |
原来安岳记折乱在发法律条款哟?哈哈。

发表于 2010-12-31 12:06 |
首先该网吧并没有违规:当事人及上网顾客(2人)系成年人忘记带身份证而已,而且用的是公安局用10元的价格售给网民的上网卡,此类卡是安岳县公安局网监科科长杨科长在参与文化局会议当中承诺了在2011年4月前可以使用的。派出所又来查处,说此类卡不合法,借此罚网吧的款。
该网吧决无接纳未成年现象,更谈不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那款那条。对于你们依仗职权,随便说别人是犯罪嫌疑人,对一个农村头出来打工,在合法正规营业场所做个收银员小女孩,她又违反了什么法律,需要拳打脚踢用手铐押走。对随后到派出所的网吧老板要求罚款处理,又拿不出充分的理由。小女孩父母及亲属到场与你们理论后,又做出放人不处理,让大家回去冷静下。想抓就抓,想放就放就是你们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

发表于 2010-12-31 12:14 |
我再次回答“安岳记折”网友的问题:
你刚才所说:“2009年到2010年在安岳发生了许多的冤案。”
     想必你对这些所谓的“冤案”的案情和事件经过应该很清楚,否则你不会有这样的言论。鉴于你很清楚这些案子的细节,我作为一个执法工作者,建议你出于社会责任去向安岳县检察院或者上一级法律监督机构反映你所知道的案情,这才是一个有良知、有勇气的正义公民的所作所为。而不是在网上发出一些不能说出具体细节的言论来误导广大网民。
       关于你所提:“为什么要让老百姓怕警察?”我对你作出答复:
      我们执法机关从没有想过要让老百姓怕警察。我们所采取强制传唤的“女子”是一个案件中的嫌疑人,她既是老百姓,但同时她又是一个违法嫌疑人,一个拒绝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强制传唤的嫌疑人。
      我们公安机关应该对老百姓热情服务,但同时我们的职责就是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分子。难道我们不应该惩治违法犯罪人员吗?难道不该用法律的强大武器来对违法犯罪人员形成法律威慑吗?
      一个真正有社会责任的公民,应该用同情心,同时也应该具备正义感。

发表于 2010-12-31 12:19 |
回复 10# 铁塔


    我也是网上搜索出来的执法程序,如果该规定已经修改,就以修改的为准,

发表于 2010-12-31 12:24 |
这封信本来是我写给同志的一封私人信件,但是既然已经转发出来了,我也很感谢同志对该事件以及对我本人和我 ...
铁塔 发表于 2010-12-31 11:49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http://edu.QQ.com

发表于 2010-12-31 12:24 |
这封信本来是我写给同志的一封私人信件,但是既然已经转发出来了,我也很感谢同志对该事件以及对我本人和我 ...
铁塔 发表于 2010-12-31 11:49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请问你们因为什么传唤她而不传唤老板?这个收银女孩显然不是该网吧的法人。

发表于 2010-12-31 12:25 |
安岳记折:你自己把法律篡改之后,发到网上来,难道执法的时候要以你篡改的为准吗?

发表于 2010-12-31 12:26 |
安岳记折:
你刚才所说:“2009年到2010年在安岳发生了许多的冤案。”
     想必你对这些所谓的“冤案”的案情和事件经过应该很清楚,否则你不会有这样的言论。鉴于你很清楚这些案子的细节,我作为一个执法工作者,建议你出于社会责任去向安岳县检察院或者上一级法律监督机构反映你所知道的案情,这才是一个有良知、有勇气的正义公民的所作所为。而不是在网上发出一些不能说出具体细节的言论来误导广大网民。
       关于你所提:“为什么要让老百姓怕警察?”我对你作出答复:
      我们执法机关从没有想过要让老百姓怕警察。我们所采取强制传唤的“女子”是一个案件中的嫌疑人,她既是老百姓,但同时她又是一个违法嫌疑人,一个拒绝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强制传唤的嫌疑人。
      我们公安机关应该对老百姓热情服务,但同时我们的职责就是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分子。难道我们不应该惩治违法犯罪人员吗?难道不该用法律的强大武器来对违法犯罪人员形成法律威慑吗?
      一个真正有社会责任的公民,应该用同情心,同时也应该具备正义感。

发表于 2010-12-31 12:28 |
哎呀  网吧开临时卡上网 再正常不过了    哪个网吧不给那些还没办身份证的娃儿刷临时卡嘛

发表于 2010-12-31 12:30 |
回复 18# 铁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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