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岭乡政府非法征地、乱占滥用耕地,对土地多占少报,隐瞒不报,同时化整为零,规避法律,恶意侵占集体土地26亩,营山县国土资源局、营山县人民政府恶意规避土地审批权限,违法行政,营山县水务局曲解法律,致使营山县普岭乡普岭村9社集体土地所有权得不到保护、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人均耕地不足三分,面对普岭乡普岭村9社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政府、营山县普岭乡人民政府、营山县国土资源局、营山县水务局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四川省蓬安县法院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能依法维护普岭村9社170多名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普岭乡普岭村9社位于场镇中心,1998年元月起,被普岭乡人民政府用无效协议书骗取本村村民基本农田25.5亩,非耕地0.5亩,无任何批准手续也未给百姓补偿,用两份假协议、雕假公章、假私章欺上瞒下,进行房地产开发。大肆出卖百姓修土地建政府房,收费高达几百万元,致使造成9社百姓人平土地不足3分,生活无着落。2004年7月起,9社百姓数次走访县委、县府、县国土局、市委、市府、市人大、市国土局、市检察院,多次走访和邮寄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检察院、省国土资源局、省纪委两次国土资源部和一次国务院、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等多个部门。2005年7月31日营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普岭乡政府违法征用集团土地遗留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和营山县国土局,9月2日作出的《关于普岭乡政府违法批准征用、使用集体土地遗留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2006年7月20日收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川国土资信不再字[2006]1号,于是百姓于2007年6月25日向营山县人民法院递交营山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的非法占地行政起诉状。6月28日法院通知,将本案移交营山县人民政府处理。2007年8月15日收到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营行初字第6号裁定,以同一事实不予受理。同时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07年11月8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南中法行终字第53号,法院认为是对普岭乡普岭村9社曹国富等群众,对普岭乡政府1994、1997年先后两次征用该社土地遗留问题的信访,要求的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要求普岭乡政府按“最高标准”从新从高,立即全额支付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这一诉讼请求实际是针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提出的该请求应由政府处理,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维持原裁定,于是百姓多次找县委、县府、县法制局。2007年12月5日书面递交了当时任营山县县委书记的尹才勋,2008年3月24日普岭乡政府胁迫社内群众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协议达成后,该社群众不得以场镇土地问题,处理不合理为由到京、省、市、县上访,并以书面形式向普岭乡党委、政府作出不再上访的承诺。并户户签字盖章报普岭乡政府备案存档。还要向县政府送旌旗。同年4月签订承诺书,并且协议书中部分条款政府至今未兑现。2008年6月4日9社村民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状告四大家的行政起诉状,10月8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08)南中法行辖字第8号,为了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裁定本案移交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2008年12月2日9社收到蓬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09)蓬行初字第1号定于2008年12月30日在蓬安法院开庭。2009年3月20日收到蓬安县人民法院唐碧英为庭长,王秋阳、蒋成明为审判员的行政裁定(2009)蓬行初字第1号认定普岭乡政府非法征用土地行为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彼此间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故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营山县政府、国土局行政行为均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年,营山县水务局与土地征用行政诉讼不属同一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合并审理,裁定驳回原告普岭乡村民的诉讼请求。2009年4月7日递交上诉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曹勇为审判长,蒲真新、张怡丹为审判员,6月18日在没有释明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9年7月25日再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月27日高院将此案移交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09年8月17日普岭村9社村民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12月2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补充资料无果。2010年4月25日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2010年6月10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南中法行辖字第1号裁定交由蓬安县人民法院处理,2010年9月14日收到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0年)蓬行初字第7号,2010年10月11日收到蓬安县人民法院传票定于10月19日开庭,2010年11月30日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由唐碧英任审判长、伍泰学、朱运和为陪审员的(2010)蓬行初第7号行政判决书,与第一次蓬安县法院审理的判决结果几乎一模一样:1属于民事合同;2超过时效;3所涉的土地面积不同,所处地域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同,并且将2007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07]430号批复营山县2007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营山县普岭村9社0.608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已将原告所诉争土地予以批准,被告现已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普岭村9社不服将再次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们实在不明白:1、土地难道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可以用无效协议进行买卖吗?国家用法律做什么?政府强占土地难道是民事合同行为吗?2、蓬安县法院的审理人员不按要求进行实地调查,难道民告官是民事行为吗?9社百姓不间断地上访,找有关部门,难道诉讼也失效了吗?我们不理解怎样才算失效。3、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压低审级和与蓬安县法院一道恶意拖延时间,包庇违法者,不惜损害普岭村9社百姓的利益。4、9社百姓状告的是同一地域,同一内容,同一行政行为,为什么蓬安县人民法院还说不是一个地方呢?简直是滑稽,那么你给我们找一个地方如何呢?这样的法官,思想道德水准又是怎样的呢?还配做法官吗?5、26亩土地省政府于2007年12月31日才批复,2008年6月11日南充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山县2007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南府函[2008]154号,同意将普岭村9组0.6083公顷征收为国有,省政府已经批准,但土地公告至今没有公示,土地补偿至今没有着落。26亩土地只报批0.6083公顷,其余土地的省政府批文又在什么地方呢?6、补偿标准是按非法占地时间算起,还是从依法批准算起?7、我们是一次性给政府26亩,政府划整为零又是何意,我们不得而知,在和谐社会的今天,关注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又在做什么,我们所反映的问题是实实在在的,恳请有关部门彻查此事,恳请新闻媒体前来采访,还普岭村9社失地农民一个公道。
普岭乡普岭村第9村民小组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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