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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公安局关于《一个农民工的血泪诉求》一帖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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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阆 中 市 公 安 局

关于《一个农民工的血泪诉求》一帖的回复

2010年11月下旬,网友“专查腐败”、“老天有眼444”先后在“麻辣社区·南充论坛”发表《一个农民工的血泪诉求》一帖,并提出诸多质疑,我局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情况

2010年2月9日,王家平因封堵“金阆名都”24号、25号楼楼梯口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予以训诫。后封堵楼梯口的钢管架子被杰惠公司(“金阆名都”开发商)拆除,拆后第三天,楼梯口又被封堵。3月9日,承建商三鼎公司通知杰惠公司“金阆名都”24号、25号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可以进行水、电、气安装施工。3月25日上午,杰惠公司安排人员进入“金阆名都”24号、25号楼施工,拆除了封堵楼梯口的钢管架子,王家平再次进行封堵,与杰惠公司施工人员发生争执,并扬言“哪个敢拆就把他打死”,阻扰了杰惠公司正常施工。接到杰惠公司施工人员报警后,我局七里派出所及时出警予以制止,控制住了事态。

王家平因阻扰施工被公安机关训诫后仍不听劝阻,再次阻扰杰惠公司正常施工,并扬言“哪个敢拆就把他打死”,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王家平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事后,王家平对我局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王家平败诉,维持我局行政处罚决定。后王家平又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二审法院将于近期依法予以判决。

二、回复质疑: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卷联与王家平持有联略有不同的原因:我局七里派出所民警在网上打印处罚决定书时,因为排版时疏忽了文书事实栏有字数限制,导致打印出的第一份文书出现了事实栏内容打印不完全的问题,当即中止了打印,在妥善缩减字数等完善处理后随即又打印出了附卷的处罚决定书。两份处罚决定书系同一版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存在“随意践踏法律”。

2帖子中诉称“派出所副所长暴打农民工致伤”、“伪造假材料提交法院”等内容是不实之词,无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坚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根本没有暴打农民工致伤的行为。

3落款日期为3月27日的“头部外伤、轻微脑震荡”诊断证明书应为当事人事后虚开。王家平于3月25日被依法送达至阆中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处罚,入所体检时王家平自述无外伤及病痛,其本人并在体检表上亲笔签名确认。

4王家平因阻扰施工被公安机关训诫后仍不听劝阻,再次封堵楼梯口阻扰杰惠公司正常施工,扬言“哪个敢拆就把他打死”,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王家平的违法行为是恰当的、合法的。

5、经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调查,网友反映“金阆名都”小区“悠悠茶坊”系杨光辉所开不实。其妹系下岗工人,其妹夫系西藏武警总队退养干部,用安置费购买住房并利用住房及平台开设“悠悠茶坊”。

公安机关真诚感谢各位网友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各位网友的监督,将秉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对恶意攻击、污蔑和诬告公安民警的行为,我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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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发表于 2010-11-30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恶意攻击、污蔑和诬告公安民警的行为,我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看到没得?有点嘿人哦。

晚上十一点多钟都没睡,还在给广大网友回铁,对得起了哈。

发表于 2010-11-30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有一定的道理,这种正面的交流很好啊,先肯定GA这种做法,希望能还原事实的真相~

发表于 2010-11-30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中诉称“派出所副所长暴打农民工致伤”、“伪造假材料提交法院”等内容是不实之词,无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坚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根本没有暴打农民工致伤的行为。 ...
阆中市公安局 发表于 2010-11-30 23:16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请“阆中市公安局”回答王家平在看守所里输液是怎么回事?
“(是他们带你到医院切看的吗?)不是,是他们从外面喊的医生到看守所来看的,给我开了药,输了两天的液。进切一两天,我昏到了好几次,他们看伤得有些严重,所以就喊来了医生。”
发表于 2010-11-30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疑问,那个文书是同一个版本?
    凡在公安系统呆过的人都晓得,行政处罚文书的法律权威性,如果出现啥打印错误,就应该销毁有问题的,保留完整的,不可能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同一份文书出来--------这个解释不合理,不合法,牵强!

第二个疑问,那个啥舅子楼到底通过验收没有?
    如果通过,那还要安啥水\电\气,又派个老王在哪守啥子?如果没有,那个悠悠茶房肯定就办不到证,属无证经营~---这个你们也可以去受理了.

第三个疑问,到底询问笔录时是否一个人
   这个有点常识的都晓得,必须是两人人.
发表于 2010-11-30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人回复居然还审核这么久.
发表于 2010-11-30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有漏洞,抗议!

发表于 2010-11-30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3、落款日期为3月27日的“头部外伤、轻微脑震荡”诊断证明书应为当事人事后虚开。王家平于3月25日被依法送达至阆中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处罚,入所体检时王家平自述无外伤及病痛,其本人并在体检表上亲笔签名确认。
关于认定“诊断证明书应为事后虚开”,问一下:

一、事后虚开结论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对开争端证明书的医生进行调查?

二、“应”是推断的意思,“事后虚开”这个结论能推断吗?

三、诊断证明书开具时间和是否虚开涉及到究竟是当事人被打还是当事人伪造事实诬陷警察的问题,是这次事件的核心,对如此至关重要的情节,怎么能不调查而推断呢?

再问一下阆中市公安局,你们平时就是这样办案的吗
发表于 2010-11-30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对所调查的事实不阐明任何观点,对本回复内容也不阐明任何观点。
但是,对阆中市公安局的积极回应的态度,我们表示赞赏。
作为七里派出所的上级,要是早一点站出来说话,也许场面就不会这样被动了。
发表于 2010-11-30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涉嫌造假,不服!抗议!
发表于 2010-11-30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疑问,那个文书是同一个版本?
    凡在公安系统呆过的人都晓得,行政处罚文书的法律权威性,如果出现啥打印错误,就应该销毁有问题的,保留完整的,不可能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同一份文书出来--------这个解释不合理,不合法,牵强!

第二个疑问,那个啥舅子楼到底通过验收没有?
    如果通过,那还要安啥水\电\气,又派个老王在哪守啥子?如果没有,那个悠悠茶房肯定就办不到证,属无证经营~---这个你们也可以去受理了.

第三个疑问,到底询问笔录时是否一个人
   这个有点常识的都晓得,必须是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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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阆中市公安局对网友质疑的正面回复,赞一个。
发表于 2010-12-1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有空去阆中市公安局登门拜访一下。我也去了解真相。

发表于 2010-12-1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阆中市公安局在帖子中说当事人的“病情证明书应当是事后虚开”,那当事人有伪造事实诬告陷害警察的犯罪嫌疑,而该帖最后说对恶意攻击、污蔑和诬告公安民警的行为,我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看来王家平涉嫌诬告陷害罪构成立案条件,应当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阆中公安局是当事人工作机构,所以阆中市公安局应当侦查回避。
        
        因此,建议南充市公安局对王立平涉嫌诬告陷害他人一事刑事立案侦查,以最终查清真相。

发表于 2010-12-1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不会信这个回复的。
那个副所长打人提都没提?
为什么不说在拘留时输液?

发表于 2010-12-1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
公安机关真诚感谢各位网友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各位网友的监督,将秉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对恶意攻击、污蔑和诬告公安民警的行为,我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如果阆中市公安局的回复成立,那王家平会面临再次进去而出不来的情况。:P

发表于 2010-12-1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阆中市公安局在帖子中说当事人的“病情证明书应当是事后虚开”,那当事人有伪造事实诬告陷害警察的犯罪 ...
西南朔 发表于 2010-12-1 00:02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是王家平,不是王立平,王立平看到了要找你说诬告罪。

发表于 2010-12-1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13楼那位朋友,你说凡是在公安呆过的如何如何,听你的口气好像你在公安呆过?不过进一步给我们解释下法律文书的制作如何?在没有权威的解释以前,不是你这样胡乱猜测滴!
是非曲直是越辩越明的,我也希望家乡GA针对网友们的问题做好进一步的调查解释工作,还原事实真相,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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