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jAxNDE2NHxjNTRmM2NhMDRiMzZmZTI3NTU0MzY0ZjVhNjQwNzQ1YnwxNzUzMzQ5NDE4&request=yes&_f=.jpgattach://2014165.jpghttps://www.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jAxNDE2Nnw0ZjU4YWRjMDhiNTRhMGJlYzUxYmMwNmRjYmUxNmY5M3wxNzUzMzQ5NDE4&request=yes&_f=.jpg胡代国复议致宜宾翠屏区撤销了《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05280648724/
核心提示:宜宾市翠屏区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非法存在多年,2010年8月突然宣布撤销该机构,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请看下文。
宜宾市翠屏区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非法存在多年,先后阻止了三百多位公民代理诉讼。
2007年4月4日是宜宾个体工商户李思聪诉当地工商局违法扣留猪肉开庭审理的一天,委托代理人是相距几百里外的公民胡代国,因事前不知道当地有一个公民代理审核领导小组,需要办理什么《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才能出庭代理诉讼。4月3日胡代国按照其它法院的规矩和法律的规定来到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准备出庭代理诉讼时,却因没有《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而代理受阻。
2010年5月胡代国受托代理唐云华等二人诉宜宾电业局劳动纠纷案,花了四天时间,先后到派出所、社区等地出具有无犯罪证明、亲戚证明、找到翠屏区司法局长及其工作人员理论了几番,局长出主意开恩才申办到《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
回家后,胡先后两次向宜宾市人民政府快递了行政复议书,均以没有收到信件答复。胡又向宜宾市司法局提出如下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机构等诉求,尽管该复议没有受理,但2010年9月29日当胡电话咨询了三个部门,准备第四次向翠屏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各部门均答复,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机构,不属于他们管辖。最后胡咨询翠屏区司法局:请问你们那里的“公民代理领导小组的上级机关是谁”?“该机构已经被撤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回答。胡代国在电话上对宜宾三江周刊的李记者说:终于拔掉了一颗阻碍法制建设的毒瘤。
下面是胡代国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机关:宜宾市司法局
申请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028-24540125
申请人:张荣兵,男,生于 年 月 日,汉族,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大麦村四组村民。
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法人代表,该局局长。
申请目的: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司法局向公民颁发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审查撤销其颁发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的地方性相关文件。
2、由被申请人赔偿二申请人的误时费各250元。
事实理由
2010年5月,原告唐云华、贺启平诉宜宾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即将开庭审理,原告依法委托了二申请人为其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翠屏区法院却要求申请人到翠屏区司法局申请“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见附件1)。当申请人和原告等5人乘小车于5月24日第四次来到司法局时,该局却要求按照其1-6条所谓规定去办其它手续(见附件2)。按照司法局的规定,申请人多人先后开车数百公里,步行数十公里,还通过安岳县公安局出具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的档案材料(该材料只能由安岳县公安局直接传给翠屏区司法局),好不容易才申请到了公民代理出庭专用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按照其它法院包括宜宾市法院、长宁县等法院的规矩,一分钟不花钱就可以办好的事,而在这里,由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导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付出了不该付出的沉重代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误时费共计500元。依据行政复议法第7、第27条的规定,请求贵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审查撤销被申请人等机关规定的必须领取公民代理专用出庭函才能出庭代理诉讼的地方性相关文件。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便民利民,依法行政,社会和谐,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呈
宜宾市司法局
申请人胡代国
申请人张荣兵
2010年6月28日
附件:1、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2、司法局开出的公民代理专用函复印件三张;3、证明三张,4、司法局的规定一张;5、胡代国的申请书一张;6、快递邮票复印件一张;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删去了《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经人民法院许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007年《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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