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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是一起违法操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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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人民网强国论坛。

请您主持公平正义
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是一起违法操作案

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市委李书记、市信访局、广大网友们:

我是南江县食品公司的一名工人唐治平。南江县食品公司是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因资不抵债、经营困难而宣布职工放假(其后实际在承包继续生产,每年向经商委上缴管理费和利润)。放假后至今有130名职工未与单位脱离关系,十多年来单位从未给职工发过一分钱的工资或者生活费。2009年南江县人民政府主导,县法院于五月宣布破产。破产宣布依据的是新《破产法》,但对职工清偿却依据的是南江县2001年的一个文件南委(2001)37号。根据这个文件拒绝给职工补发所欠工资和下岗期间的生活费,给职工的终止合同补偿也是依据南江县上一年度企业平均工资。这叫我们如何心服?我们认为南江县委、政府没有依法行政、没有依法办事。可是南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符大刚带领的答复班子答复说:在南江办事,只能依据南江县委和南江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其意思是让国家法律、中央政策和省上的规定见鬼去吧!
我们求援无门,到省城咨询过懂法律的人士(南江的懂法人不讲真话),根据法律人士的解答,我们认为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有以下违法行为,特向领导和网友寻求政策、法律、智力支持、主持公平正义:
一、南江县法院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中违法操作。根据新的《破产法》宣布了破产,但是在财产处置和对职工清偿的决定上明显违犯法律:1、食品公司宣布破产至今已经强迫职工于7月31日进行结算(说什么不结算就进入失业保险,每月发点吊命钱),可是至今我们没有看到依法处理破产财产的公告和处理结果,公司财产价值几何?法院和政府均没有向我们职工通报。根据《破产法》第111、112条的规定,应当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并应当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我们不明白这当中是有“猫腻”还是在暗箱操作?2、清偿所依据的南委(2001)37号文件,明显违反2007年国家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和新的《破产法》,却依然公告发布认可,这是南江法院的法律水平吗?真是这样的法律水平还能主持公平正义吗?群众还敢信你所标榜的“司法公正”吗?《破产法》第113条之(一)明确无误的要求首先要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难道你们的法律文本上没有?你们怎么作出如此糊涂的决定?3、经济补偿的标准问题。你们认可的是县政府37号文件规定的上一年南江县企业标准,试问扣缴我们的养老保险都是依据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国家法律、中央政策都规定以全省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怎么补偿标准就变了呢?你们这是在依法办事吗?你们的执法是在为民吗?你们的司法还公正吗?
二、南江县政府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中违法行政。本次破产是政府在完全主导。但是政府却故意在实施中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政策。
1、违法执行县政府(2001)37号文件而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新《破产法》的规定,对应当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补发、补偿置若罔闻(扣缴我们的养老保险是依据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补偿时却变成了更低的官员想当然自定的标准,官员不是公务员是独立王国的皇帝,“金口玉牙”!),故意克扣、压低职工的补偿标准,故意不补发所欠职工工资,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还口口声声说关注民生?这样关注下去会民不聊生!官员们可能会成为真正的孤家寡人!
2、不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10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应当对国营企业下岗发给生活费。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②《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等很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决定规定要给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可是南江县的官员就是充耳不闻,我行我素!死活都不执行国家法律和中央、国务院的政策。
3、对退休安排不合法、不合理。我们都是在重体力和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可是在去年破产宣告日到点的男可以五十周岁、女可以四十五周岁退休,之后到点的仍要按男六十周岁、女五十周岁退休。一样的公民、一样的岗位却要硬生生的搞两种待遇,这不是故意制造族群予盾、群体矛盾吗?他们想学陈水扁要把中国社会的民众搞乱?
4、关于我们这些职工没有进企业再就业中心的解释更是荒唐。南江县食品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小事务都是政府主管部门在管,企业不成立再就业中心,也是你们政府部门管理失职,我们职工能有什么权利去成立再就业中心把自己纳进去?再说我们有些职工办理失业证也从未领到一分钱的失业救济金,去与不去有什么两样?说白了,就是政府官员失职了还想推卸责任!造成损失和后果天理当然应当由失职者负责!政府官员自己不反省、不负责,还把责任推到职工身上,这不是用强权压制人吗?
5、限制我们向市以上反映情况。我们向市以上反映情况,政府派出警察拦了我们的车,对车主施压,让车主和驾驶员不敢搭载我们;我们步行,却派公安局的警察把我们跟着,我们的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受到了非法限制。难道这些违法压制公民正当申诉、违法限制人身的行为都是县里的官员可以任意而为的吗?
我们只想得到法律和中央政策规定给予我们的,我们并不想闹矛盾,可这太离谱了,令人太不明白了,我们想请上级领导和网友们评一评,南江的官员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官员吗?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下的地方吗?如果是,他们为什么可以不按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办事呢?我们也想问一问,是不是中国的大小事情都需要国家主席胡锦涛或者国务院温家宝签字过问,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关于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有关问题的回复

一、企业破产原因
四川省南江县食品公司组建于1956年,国有企业。1997年企业全面停产。2009年初,南江县食品公司和债权人卢××分别依法向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账面总额942.08万元,账面负债总额2264.14万元,资产负债率240.33%,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且不具备企业重组的条件。据此,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依法宣告企业破产清算。
二、关于“南江县法院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中违法操作”的问题
1、在对该企业实施破产清算中,由于人员结构十分复杂,涉及面宽,矛盾突出,阻力重重,加之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至今破产管理人正在制订所属现在仅存资产(抵押)处置变现方案。因此,不存在“变价出售,暗箱操作”。
2、2010年春节前夕,南江县委、县政府本着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实际困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安排360万元资金用于职工安置补偿。个别职工在不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煽动部分职工拒绝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给企业清算工作造成严重阻碍,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处置变现的开展。截止7月上旬,应安置的119人中,已兑现和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83人。在多次解释说明和通知、公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通知职工在2010年7月31日前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对拒不领取安置补偿金的打卡移交到县就业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因此,破产管理人属依法进行清算。
3、关于南委发[2001]37号文件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因县食品公司停产13年之久,职工均未进行工资调整,县人民政府按南委发[2001]37号文件规定以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作为该企业职工安置补偿的标准,县人民法院运用这一标准执行。
三、关于“南江县政府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中违法行政” 的问题
1、关于“违法执行南委发(2001)37号文件而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新《破产法》的规定” 的问题。我国破产企业清算的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破产企业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全国没有统一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自行制定。南委发[2001]37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对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按上年度全县国有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南江县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故意克扣、压低职工补偿标准”。同时,信访人把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标准混为一谈。
2、关于“应当对国营企业下岗职工发给生活费”的问题。按中央、省、市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下岗职工只有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托管3年协议后,才能领取下岗职工生活费;3年托管期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南江县食品公司改制后,有部分职工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托管协议,并按月领取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2002年四川省巴中市转发了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停止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享受就业与再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因此,所反映的问题不实。
3、关于“对退休安排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南江县食品公司实施破产改制后,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前退休的,由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因此,不存在“一个岗位,两种待遇”的问题。
4、关于“限制向市以上反映情况”的问题。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个别职工数次煽动职工越级集体上访。根据《信访条例》,企业主管部门曾派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疏导劝返,引导依法信访,未动用警力拦、截、阻、堵群众有序信访。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有关问题的回复”之随谈

一、关于食品公司资产问题: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是何时的“总额”?如何得来?按规定,地上附着物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可以将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一起拍卖吗?它还仅止所谓的资产额吗?这个地价会停留在上一个世纪吗?
二、关于资不抵债的问题:食品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事情,这是公司每个职工都知道的,当时也有破产法,而且破产也并非只能由债权人提起,你们那时怎么不破产?你们政府官员睡着了吗?你们心中有工人吗?那时破产的话,我们也不会被你们政府官员误了参工的黄金季节!
三、食品公司是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贴人说企业13年没有调工资。可是国营企业的工资调整都是政府的劳动部门在管理,它不是私营企业或股份公司,换句话它姓公不姓私,既然企业是你的,资产是你的,人也是你的,你一句没有调工资就能抵万事?13年没有调工资,政府当管不管,未必还有理吗?这不是严重失职吗?
四、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就是你们侵犯职工利益的武器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你读了吗?既然明确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公布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工资金三倍的应支付三倍的工资。这就说明支付的标准应按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标准,怎么成了南江县的标准了?
五、南委2001(37)号是何时的文件?世异时移、境况变迁,这个死都不变的规定还跟得上时代吗?那为什么不把你们官员的工资回复到期2001年的水平?它虽合于劳动法,但是它不合于新的《劳动合同法》。根据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怎么都该适用《劳动合同法》,你知道吗?发贴人?
六、发贴人说只有进入企业再就业中心才能领生活费,实在应该好好读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政策里说的明明白白。如果发贴人是政府官员,应该感到羞耻,这些政策都不熟,哪里有资格当人民的公仆?再说没有进入再就业中心,也是作为政府的不负责任造成的,一是这个企业是国营的,成不成立再就业中心政府应该监管,没有成立也不监管督促,又要这样的政府管理部门干什么?二是如果发贴人是政府官员,那么放你13年假不给你发一分的工资或者生活费而你又是失去就业条件的人,你的感想如何?你还能这样说话吗?
七、关于退休的问题。既然是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55和45岁退休,那意思是我们这次不解除劳动合同了?如果要解除,难道我们会跨过55和45岁?我们这些此次不能退休的人以后过了事54和44岁就该是56和46岁不成?都是一样的工种,以后不是55和45岁退休,怎么就不是一样岗位两种待遇了?
八、关于动用警察的问题。我是当时是上访参加人之一,我也亲身经历了的,我会不知道?况且我认识当时的警察就有公安局内保大队的和城西派出的。我们又怎么没有依法信访了?我们到市以上信访场所的不会超过五个人,你劝我们干什么?
九、关于社保的问题,我们工资按这位发贴人说的没有调整,可是我们现在要缴纳的保费却是省的平均工资扣的应缴部份?而给我们算工资却要低于省的平均工资算?这是多支少收了?我想请问这位发贴人,你工资每月三千元,如果按5000元叫你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干吗?你还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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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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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高皇帝远,地方政府就是法律。

发表于 2010-8-21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了!!!!

发表于 2010-8-22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不为民做主   不如回家卖红薯!!!!!!!!!!!!!!!!!!!!!

发表于 2010-8-22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S食品公司资产上千万.........难道就这样打发职工!!!!!!!!!!

发表于 2010-8-22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南江县就是这个样子,我还比你参,到省,到京找人评理。到时同路。

发表于 2010-8-22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动南江食品公司的受苦受卡的职工,到京去,看解决不解决(长赤、正直)都有。

发表于 2010-8-22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让南江食品公司的人也见见天日

[发帖际遇]: waxr8887被帅哥救了, 失神下被人扒了小米椒16个.

发表于 2010-8-22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公布有人企图用80万元霸占食品公司的企图

发表于 2010-8-22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原生态


    :)

发表于 2010-8-22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javascript:;支持者

发表于 2010-8-22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衙门已黑的法霉,官老爷除了腐败贪赃枉法别无可为,老百姓只能屈死,冤魂不散!

发表于 2010-8-22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者!!!

发表于 2010-8-22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此地方官员不为老百姓办实事也不给老百姓排忧解难,还要这样的官员干什么!!!!!!!!!!!!!!!!!

发表于 2010-8-22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8-23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典型的天高皇帝远,下面的人不依法办事还胡作非为都无人问津,受苦受罪的是老百姓,有苦不敢言啊。建议广大职工拨打相关的省电视台的新闻热线或者是法制栏目曝曝光.

发表于 2010-8-23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地方官员太腐败太黑了!!!!!!!!!!!!!!!!!!!!!!!!!!!!!!!!!!!

发表于 2010-8-23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民不聊生的大龄下岗职工。他们体弱多病一吃不了低保,二够不上病退。几乎没有经济收入,还要交高额的保险金。贫困程度应受到全社会关注!
jsw

发表于 2010-8-24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有关问题的回复
一、企业破产原因

四川省南江县食品公司组建于1956年,国有企业。1997年企业全面停产。2009年初,南江县食品公司和债权人卢××分别依法向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账面总额942.08万元,账面负债总额2264.14万元,资产负债率240.33%,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且不具备企业重组的条件。据此,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依法宣告企业破产清算。


二、关于“南江县法院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中违法操作”的问题
1、在对该企业实施破产清算中,由于人员结构十分复杂,涉及面宽,矛盾突出,阻力重重,加之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至今破产管理人正在制订所属现在仅存资产(抵押)处置变现方案。因此,不存在“变价出售,暗箱操作”。
2、2010年春节前夕,南江县委、县政府本着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实际困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安排360万元资金用于职工安置补偿。个别职工在不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煽动部分职工拒绝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给企业清算工作造成严重阻碍,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处置变现的开展。截止7月上旬,应安置的119人中,已兑现和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83人。在多次解释说明和通知、公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通知职工在2010年7月31日前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对拒不领取安置补偿金的打卡移交到县就业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因此,破产管理人属依法进行清算。
3、关于南委发[2001]37号文件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因县食品公司停产13年之久,职工均未进行工资调整,县人民政府按南委发[2001]37号文件规定以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作为该企业职工安置补偿的标准,县人民法院运用这一标准执行。


三、关于“南江县政府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案中违法行政” 的问题
1、关于“违法执行南委发(2001)37号文件而不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新《破产法》的规定” 的问题。我国破产企业清算的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破产企业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全国没有统一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当地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自行制定。南委发[2001]37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对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按上年度全县国有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南江县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故意克扣、压低职工补偿标准”。同时,信访人把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标准混为一谈。
2、关于“应当对国营企业下岗职工发给生活费”的问题。按中央、省、市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下岗职工只有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托管3年协议后,才能领取下岗职工生活费;3年托管期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南江县食品公司改制后,有部分职工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托管协议,并按月领取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2002年四川省巴中市转发了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停止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享受就业与再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因此,所反映的问题不实。
3、关于“对退休安排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南江县食品公司实施破产改制后,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前退休的,由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因此,不存在“一个岗位,两种待遇”的问题。
4、关于“限制向市以上反映情况”的问题。在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个别职工数次煽动职工越级集体上访。根据《信访条例》,企业主管部门曾派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疏导劝返,引导依法信访,未动用警力拦、截、阻、堵群众有序信访。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发表于 2010-8-24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些地方政府和法院的视法无睹,违法操作,就知道中国的法治是在离我们越来越远!看来中国之诸侯割据的局面要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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