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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让老百姓说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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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泸州法院请还我公正!

我父亲“段质斋”,是川军抗日将士,房屋被“盐管所”以子虚乌有的“公船”作借口非法抢夺,法庭审理中,涉案官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母亲“高大明”气病而死。遵母遗 嘱,数年来继续请求再审。然而无果。逼于无奈,只得持多件证据,向中院提出状告涉案法官的诉讼状。但于今已几年,尙未得到书面答复。
     1、[1999]泸江法民初字第66号属于重审案;但庭审中只有“王智勇”一人,另外担任记录的“陈长华”是参加[1995]泸江法房民判字第21号判决书的代理审判员。“李德平”“兰汝”“王华”从未出庭。却在判决书后署名。
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笔录.开庭时间 1999年元月11日编号11页。[书记员“陈长华”担任法庭记录。]
    1999年元月4日庭审笔录.编号第2页书记员栏目未填,但其笔录笔迹均出自“陈长华”. 可以司法鉴定笔迹.1999年泸江法民初字第66号判决书中署名的审判员“李德平”、“兰汝”、书记员“王华”从未参加过庭审。可当面对质,核对“陈长华”和“王华”的笔迹。
由于“陈长华”曾参加1995年泸江法房民判字第21号判决书的审判工作。所以在又参加1999泸江法民初字第66号判决书的重审工作中。两次庭审任书记员时有意将并未参加庭审的“李德平”、“兰汝”写上------然而对我在庭审中曾出示四川省政府核发给“段质斋”的产权证一事却无记录-------   
  2、[1999]泸民2终字第101号裁决书。开庭时只有“涂征”和一个女记录员,审判长“代秀月”未出庭。却在书后署名。101文中认证:“该契约上的中证人“刘治邦”等证人也承认在该契约上签章以作证明“涉案官员连“刘治邦”是什么身份也没弄清楚!如能出示“刘治邦”在该契约上的签章,我情愿息诉服判。
  3、本案重点之一是:究竟有没有纳溪县人民法院判定和解的和解书、内容是什么?有没有“段质斋”的签章?我多次书面请求法庭责令房产公司,交出其非法窃据的档案材料,但涉案官员置若罔闻。却公然在101文中写到:“段质斋”1951 年以房抵偿公船的契约中载明,“段质斋”将房屋抵偿其损坏原泸县盐务局公船是依据的原纳溪县人民法院判定和解。以子虚乌有的“公船”作借口,
以子虚乌有的“和解书”作手段,一场抢夺抗日将士房产的悲剧就发生了。
如能出示有“段质斋”签章的和解书,我情愿息诉服判。
   4 . 本案另一重点是:抢夺民房张主谋“张光远”将写好的契约找县政府盖章后、强迫“段质斋”盖章,再指派“刘克明”逐一找凭中证人,“周代良”“.陈志高”“余和清”盖章。“陈志高”.“周代良”证词如下:我当时并不在场、也不知情,是“刘克明”把契约拿出来说:“县政府已盖了章、段质斋已盖了章、你也盖个章。”当时我看见县政府的大印就盖了章,并未请客。余和清证词:“具体内容不晓得,喊我盖章我就盖,看到其他人盖了我就盖``````”以上各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链。
“段质斋”从未当过船民、从未做过盐巴生意。不具备损坏“公船”的时间、条件。何况“公船”本身就子虚乌有。盐管所主任“刘治邦”、副主任“张光远”[当时抢夺民房主谋];老解放职员“夏烈”,老工人“蔡震寰”。泸州市盐业公司、纳溪县盐业公司均证明解放前及解放初期纳溪盐管所“确无公船“


请求再审后收到[2000]泸中法立字第17号再审立案通知书。称: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复查条件``````交纳案件受理费925元``````.  由于我家受水灾,损失惨重,一时无法交齐;只得持受灾证明,请求法院减免再审费用。但中院副院长“刘友富”在申请书上眉批:[请审查同志重新审查是否符合充分条件.] 此眉批意思就是:不交再审费用就不再审-------- 这种做法不符合法规,更和国家现在降低诉讼费用、使老百姓打得起官司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不久收到[2000]泸立民复字第58号通知称:该房司持有房屋产权证,且产权1989年填发,说明该房早已经行政机关确权,故你无权反诉主张该房屋的产权,其次,已经行政机关确权的房屋,民事诉讼程序无权审查,只能由行政诉讼程序审查处理。
对此疑问如下:
   1抗日将士房屋怎么会变成房产公司的`买的?修的?没收的?还是抢夺的?
1994年3次庭审, 房司均承认无产权证,[可查庭审笔录及当时律师记录]后不久房司“王俊”到纳溪宏达商场找到我,告知;“我们已办了房产证,泸市房权字第06943号------”但其中既无制图人、又无经手人。面积竟包括相邻的理发店,然而理发店1988年已办了泸公权字第0182号产权证。由此可见:诉讼期间违规办证,证据确凿.
   2 、反诉权是法律规定的,为何无权反诉?
   3 、我地另一房产案,房主周柱高持有泸市房权字第01642号,在庭审中被泸州市中院宣布作废,怎麽在本案中、房司在诉讼期间违规办证.[盐管所少数人抢夺民房之后自知非法,所以既未对抢夺之房管理,又未办新的房产证,然而房司以何名目将抗日将士房产变成房产公司的呢?]对此非法取得的房产证, [2000]泸立民复字第58号通知书却为何还称民事诉讼程序无权审查? 既然无权审查. 为何不移交有权审查处理的法庭呢?

1951年7月纳溪盐管所“张光远”敢于把写好的契约找县政府盖章;陈法官敢于以子虚乌有的民字五0年度54号和解简录为借口、在“段质斋”购房契约上签章。在“张光远”的指派下、刘克明去逐一找凭中证人签章。江阳区法院“陈长华”法官敢于两次参加重审案的庭审、敢于在记录中弄虚作假。“李德平” “兰汝” “王华” 并未参加庭审却敢于在[1999]泸江法民初字第66号判决书后署名--------泸州市中院“代秀月”审判长并未参加庭审、却敢在其后署名,书记员“余琦” 敢于在庭审笔录中弄虚作假,涉案官员敢于称:“刘治邦”等中证人也在契约上签章,敢于在已确实证明“解放前及解放初期纳溪盐务确无公船”、“和解书” 子虚乌有的情况下、弄虚作假、枉法裁判......
   房司诉讼期间违规办证证据如下: 1994.8.31日庭审笔录:编号97页;?原告你们讲房子是你们的有何依据?.原(代)我们正在办产权证.
    199 4.9.21日庭审笔录:编号101页:请出示证据.原(代李)纳溪县人民政府1964.4.1日移交清册2.四季香交纳房租的清单.102页;审:原告房屋产权你们是怎样取得.
   原(代): 1964年由纳溪县委会移交泸州市财政局后由财政局交给我们的

审:双方还有新的书证没有.原:没有
1994.11.8日庭审笔录.第四页; 审:由原告对主张举证、原告主张滨江街十五号~~~~~出示泸中房权字第06913号房权证、面积233.91显然同349.28平方米不是笔误由此笔录,可以推断:房产公司产权证是违规办理的,字号面积都和现存档的06943号不符.几年来段辉向有关法院请求再审,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然而无果``````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泸检信(2000)第15号.称: “高大明同志:本案在1999年经江阳区检察院受理、认为两级人民法院所作裁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决定终止审查``````故我院不再受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2007.3.12日关于段辉来信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暨回复的五条中,前四条均有错误.如``````陈长华并未参加重审``````“李德平” “兰汝” “王华” 并未到庭的说法也不属实,鉴于以上答复我特意将几次庭审笔录复印,共六份.交中院纪委书记,请求重新审查纪检室主办人的失误。
  以前收到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泸中立复字第10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但其内容:避重就轻,强词夺理,违反法律规定``````1.两级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判决公正.并且证据确凿充分,但102号文却敢于违反民事诉讼179条(4)避而不谈。
     2.102文的答复(1)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人之父段质斋在1951年的契约上的签章系被人逼迫所为的申诉理由.经审查全案材料.申诉人并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可能是102文经办人疏忽或其他原因才如此答复。现将卷案中:“逼迫材料提示如下:1951年契约中“判定和解”“``````以上四址界地凭中记载分明毫无紊乱倘有漏界,日后寻出慨由买方盐管所管业,卖方段姓不得争执``````"逼迫之情跃然纸上!

52
页马文彬证词:“段质斋高大明被赶出去``````53页曾良证词:“``````强制性的`````对成分不好的,更不准乱说乱动.59页余和清证词:“当时我是街长,盖章内容都不知道,喊我盖就盖``````段质斋是伪军官.高大明又是地主```````

3. 102
文中:“申诉人提出的纳溪县法院判定和解”“该院证实1953年前民事档案已无法查找```````
   这条答复更是毫无道理的、法院的档案应予保存、50年限的应移交档案局保存。“1953年民事档案已无保存”应是谁的责任?其他法院是否同样?早在1994年我就请求法庭责令房产公司交出其非法提取的有关档案,但涉案官员置之不理,该谁负责?这也证实:“以子虚乌有的民字50年度、54号和解简录、抢夺抗日将士的房屋的事实”我曾提供段质斋购房契约、上有纳溪县人民法院盖章并签字:“50年度民字54号和解简录上列房屋归属四川南盐管理所[501010]”但此证据、现查遍两级法院此案档案、.踪影全无。{请注意:伪契落款时间1951724

4.102文中:“尽管申诉人在原审中举出证人证言证实原泸县盐务所并无公船事实,由于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小于书证.加上申诉人之父在该契约上签章``````

[1]
伪契无真实性:其出笼是由张光远叫周浩柏写好契约,强迫段质斋签章后,指使刘克明逐一找凭中证人盖章,契约中所写的:“今请中说合”“约同当地街长乡邻正式成交并无蒙哄等情”“凭中证人同在等”纯属虚构、无真实性。

[2].
无关连性:情因赔偿公船一只————纳溪县法院判定和解————今请中说合将全部房产卖于泸县盐务分局纳溪管理所刘主任治邦经手承买房地产全部。“段质斋”
、云南鹤庆人,白族,云南讲武堂学生。川滇战事后加入川军独立13旅“田冠伍”部任连长。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奉命出川抗日,转战于安徽、浙江、江苏一带。8年抗战,出生入死、身负重伤。从未当过船民、从未做过盐巴生意。不具备损坏“公船”的时间、条件。何况“公船”本身就子虚乌有、为何情应赔偿?皮都不存,毛将焉附?

[3]
如此虚假、强暴的契约同时丧失合法性.我所提供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102
文中、虽然已承认了:”泸县盐务所纳溪管理所并无公船的事实”但却将“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小于书证”概念偷天换日。难道盐管所主任刘治邦、当事人张光远,纳溪盐业公司、泸州盐业公司、加盖了公章的书证不是书证?以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恳请当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早日提起抗诉、早日再审、早日还民房屋,使民有栖身之地、不胜感德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顺江亍5*
段輝
2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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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很复杂。

 楼主| 发表于 2012-7-18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荅复:已立案、希耐心等待,总会给你答复的......

发表于 2012-7-18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很关键 啊

发表于 2012-7-19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3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眸】1937年11月12日,上海失守淞沪会战结束。淞沪会战是中国抗日战争中的第一场大型会战,也是抗战中规模最大、战斗最惨烈的一场战役,双方共有约100万军队投入战斗。国军以60%的精锐部队损失殆尽的代价打破了日军三个月灭亡中国的狂妄计划。淞沪会战,一寸山河一寸血。

【旧闻】在中国抗战中举世闻名的上海“四行仓库保卫战”的八百壮士最后一位幸存者,九十高龄的杨根奎,没有医疗保障,没有退休金。老人有8个子女,目前和小儿子一起居祝全家有六七亩地,以种地和外出打工为生。2005年,杨根奎看到杨养正被评为“感动重庆十大人物”的报道。杨养正获得的认同,让杨根奎欣慰。他尝试着找到金堂县相关部门,但他得到的答复是:“那你只有去台湾找国民党给你落实政策。”讲到这些,老人颤抖的声音中,有一丝无奈、一丝酸楚:“我是为祖国而抗日的啊!”

发表于 2012-11-23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chedan

发表于 2012-11-23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法院的判决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4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底,遵义求告无门的上访冤民何胜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矛盾激化,杀死了遵义市法院的法警,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何胜凯被网络称为“贵州杨佳”,社会反映强烈。

发表于 2012-12-1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2-12-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duanhui 发表于 2012-11-13 17: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眸】1937年11月12日,上海失守淞沪会战结束。淞沪会战是中国抗日战争中的第一场大型会战,也是抗战中 ...

如此令人寒心,再这样下去,洋鬼子来了,哪个还会上前线当炮灰……说不定洋鬼子组建的政府反而很开明呢,香港能成为亚洲四小龙就是成功的例子。

发表于 2012-12-5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荅复:已立案、希耐心等待,总会给你答复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任: 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非得要将历史上的事情搞得清清楚楚,加上自己的结论,还非得要出版,要讲课。我们说要向前看,不要再纠缠在历史旧账上了。不说, 对大家都有好处。中国人聪明,表现之一就是认识到一个真理“难得糊涂”。在座的各位领导,博导,教授,我们是党校党史教学科研人员,我们的利益与党的利益 紧密相连,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我们都有了精神方面的财富,有高级职称,有社会地位。我们的物质财富也比二十年前大幅提高,住房,汽车,家电,假期,医疗 保障,有存款,丰衣足食,离退休保障,不少人给孩子,甚至孙子的房子都准备好了,你死了单位还出钱开追悼会。我也出过国,到过发达国家,我们在座的诸位的 物质生活不比人家差。这些都是因为有了我们的党,我们又与党紧密相连,这就叫鱼水情。不就是不让你说点历史上的事吗,权衡一下利弊,还是不说为佳。周总理 曾经说过,党内的事,有些到死都不能说。你要是非讲党史上的负面事情,那才叫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且把群众的思想搞乱了。一乱,什么都完了,像文革那 样。所以我们不能随便讲,这也是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本来群众也没非要知道一些事,一些党史实情,咱们也不要故作多情非讲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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