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2851|评论: 62

四川安岳新闻:8月2日,失地农民李守光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五年--冤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2 18:26 | |阅读模式
四川安岳新闻:8月2日,失地农民李守光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五年。
四川安岳新闻:今天,失地农民李守光被安岳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五年。被告人不服,将继续上诉。

陈天启律师辩护:李守光完全无罪。李守光和全体村民认为,彻头彻尾的冤案。请链接以下辩护词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900471&pid=14419508&page=1&extra=page%3D1#pid14419508

附件:判决书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02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09:02 |
陈天启律师辩护:李守光完全无罪。李守光和全体村民认为,彻头彻尾的冤案

发表于 2010-8-3 09:09 |
唉!世上就是这些事

发表于 2010-8-3 09:09 |

发表于 2010-8-3 09:15 |
值得有关部门重视,应及时调查处理。

发表于 2010-8-3 10:19 |
希望得到重视!
















----------------------------------------------
http://www.f8wg.com/index.html

发表于 2010-8-3 10:45 |
关注!

发表于 2010-8-3 11:12 |
这个一看,就能猜到是安岳记者和胡代国的案子。
炒作手法都一样的,只是又多了些马甲而已。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8-3 14:06 |
建议楼主、李守光和全体村民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配合调查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6:28 |
https://www.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kwNjA1MHwwZDU4ZDg4ODUzMTM0NzkwM2NmMjdmNGI2ZDMyYTA1YnwxNzE1MDYxNjA1&request=yes&_f=.jpgattach://1906051.jpghttps://www.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kwNjA1MnwxZGZiOTlkYmExZDkwMDcxNmY2OWFlM2NkMjBiZGNkY3wxNzE1MDYxNjA1&request=yes&_f=.jpgattach://1906053.jpghttps://www.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kwNjA1NHw4YjRlOWNkZjQyYTNhYTUwOWI5MTQ3OGNiYTE5NWQ3OHwxNzE1MDYxNjA1&request=yes&_f=.jpgattach://1906048.jpghttps://www.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kwNjA0OXw1MTFjODg4ODYzODdiZjFiMWNiZWYwZTlkYjk5NGI1NXwxNzE1MDYxNjA1&request=yes&_f=.jpgattach://1906032.jpghttps://www.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kwNjAzM3xmNDQ1MGQzNzBkMmQ0MzM3NGRhMThjZmJjMjFlZjAyNXwxNzE1MDYxNjA1&request=yes&_f=.jpgattach://1906034.jpghttps://www.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kwNjAzNXwxZmJjM2RmZTlhY2Y2NDQ0ZmE3NWFmMzNmMjc4ZWU4MXwxNzE1MDYxNjA1&request=yes&_f=.jpgattach://1906046.jpg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7:58 |
真是猪八戒战术,到打一钉耙!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08:55 |
土地权属纠纷被指鹿为马,集体所有土地206.18亩被说成是国有土地,无非是利益之争,当然弱者农民吃亏挨整!这是当今社会的特点,弊病!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08:56 |
回复 10# 33--33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发表于 2010-8-4 12:10 |
回复  33--33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33--33 发表于 2010-8-4 08:5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发表于 2010-8-4 12:13 |
法官是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 他说是对的就是对的 说是错的就是错的 你就听他那个昏法官的嘛

要不你就说  你有种脱下那张皮  和劳资一起去种田 试试  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15:22 |
回复 1# 33--33

上诉人:李守光,男,195311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新村5组。身份证号511023195311110761

上诉目的:

1、请求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安岳刑初字第123号,改判上诉人李守光无罪。

2、二审开庭时,要求举报人刘祚强、到法庭与上诉人当面对质。

事实理由

上诉人李守光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安岳刑初字第123号判决,以下简称第123号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土地权属问题,自己无罪;一审法院支持公诉机关的意见,以犯敲诈勒索罪将上诉人判刑五年,该判决颠倒事实真相、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完全错误。具体表现如下:

一、将无征地批文的集体所有土地认定为国有土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依据安国土资函(2008)46号第四项的答复载明:新村五社还有土地172.122亩,其中包括有计税面积19.28亩,其它耕地152.842亩没有征用。这足以证明:第一,原新村5社还有剩余土地172.122亩不属于国有土地,而属于新村5社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起诉书上和123号判决书上有关“新村5组的土地已被国家全部征用且已补偿完毕”的这一认定属于颠倒事实真相,认定事实错误;第3,公诉机关拿不出有关征用172.122亩原本属于新村5社集体所有土地的批文,也拿不出征用172.122亩土地的征地协议,那么,安岳县人民政府强行占用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72.122亩并批准本案的四个开发商前来开发,其行为不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而且违反《物权法》第63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的规定。根据前一法律规定和172.122亩集体土地没有征用这一法律事实,说明安岳县政府和本案所谓的举报人侵犯上诉人和新村五社全体村民合法(土地)权益;说明上诉人无罪。

二、“组织”犯欺诈勒索罪于法无据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具体见《起诉书》。
从指控的事实明显不够成犯罪情节,控方指控明显违反了《刑诉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及第一百四十二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明显没有达到该法规定的定罪标准,所指控李守光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而控方在起诉书中指控上诉人的所犯敲诈勒索罪行为,并非是作为自然人主体的李守光本人所实施的刑事行为,被指控的罪行是上诉人的组织村民实施了敲诈勒索罪行为。李守光在本案中只起了组织犯罪的组织作用,如果被指控的罪名成立?那么真正实施敲诈勒索罪行为的被控对象应是受李守光所组织的原新村5组356位村民。李守光无亲自实施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应被定罪的被控证据。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也没有组织敲诈勒索罪相关情节的规定。
  再看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只有采用了威胁或者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才构成敲诈勒索罪!《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守光的是采用组织行为,和强令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守光所被指控犯罪情节只是表现为组织,并无实施威胁或者要挟他人交出财物的情节发生。李守光的组织他人实施的行为还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之威胁或者要挟情节,李守光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说,“组织”356人犯敲诈勒索罪没有法律依据,“组织犯敲诈勒索罪”这名词本身就是安岳县公诉机关的新发明。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实施威胁要挟方法)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李守光作为原新村5组村民,被指控所获赃款数额是19500元的356分之一,即新村5组被指控平分所谓赃款的人有356名,李守光只占其中之一份,为伍佰叁拾肆元贰角伍分。假设本案定性准确的情形下,李守光所获得的534元赃款之数额也在法定敲诈勒索罪起点1000元至3000元的定罪线之下,被告人李守光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李守光不存在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法律事实
任何案件,事实和证据之辩是基础。李守光到底有没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呢?从被指控犯罪的证据之:《安国土资函(2008)46号文》中能辩别出本案争议的土地是未曾征用的集体土地,不是依法征用的国有土地!
《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岳阳镇原新村5社信访问题〉的答复》之:基本情况,2008年10月14日下午,我局派员会同你们社李守光、杨丰才等5名居民,结合1996年安岳县城镇地籍图,到现场进行踏勘,按照技术规程测出你社幅员面积为391。2亩。被指控的已征用土地证据为:

1
、四川省国土资源局《川国土函[1992]403号征用土地批复》,同意征用新村五组耕地二十一点五二亩,非耕地一亩,作为安岳县饲料添加剂厂迁建蛋白饲料生产线等工程用地。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2]1015号征用土地批复》,同意征用安岳县新农乡新村五社土地六十五点五亩(其中耕地六十二点一亩,非耕地三点四亩)作为修建安岳县植物油厂房屋等工程用地。

3、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6]786号征地批复》同意征用安岳县新农乡新村五社耕地98亩,作为国道三一九线安岳段改建工程跨越安遂路互通式立交桥建设用地。同时撤销
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安岳县新村五社建制。

到底被告人李守光所在原新村五社的集体所有制土地是否全部被征用呢?让我们计算一下吧:根据《安岳县安国土资函[2008]46号文》显示,新村五社幅员面积391、2亩(据村民们陈述,远不止391、2亩,有邻社和土地改革时契证为据。)减掉三次征地面积185、02亩,还应有206、18亩。可以说明两个法律事实问题:第一、被告人所居住的新村五社391、2亩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用185、02亩;还有206、18亩集体土地未曾依法征用,至今仍依法属集体所有制土地;第二、《川府函[1996]786号批复》及《川国土函[1996]617号答复》所指新村五社土地全部被征用与还有206亩多集体土地未曾依法征用的事实不符!该撤销安岳县新村五社建制的同意函中所附条件是该社的土地全部被征用以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证明被告人李守光所在新村五社的未曾征用之集体土地206、18亩,至今仍然是属新村五社356位村民所有的集体土地。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八条之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安岳县交通局无权全征全转安农新村五社的土地,安岳县交通局作为建设用地单位,无权批准占用、征收土地,其批准文件、与其达成的全征岳阳镇安农乡新村五社土地有关事宜的协议书因其约定内容违法而无效。且新村五组的村民们就土地所有权权属一事,不断地在上告,其信访行为不断!本案是因土地权属纠纷引起,其由来已久,基本的法律事实存在争议,且控方也没有列举对319、2亩土地全部征用的相关证据,用地单位(本案受害人)和国土局也未曾向被告人出示其所欲建设占地是国有土地的征地批文。指控被告人李守光是在索取他人财物之证据不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受被告人组织的村民对在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土地上,与发生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土地矛盾时,双方达成的以资金赔偿被占土地损失的约定,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解决土地争议的意思自治!该行为属一般民事行为,当事人(被害人)协商收取的是失地补偿款或副作物损失费,不是赃款,更不是敲诈勒索行为!如果证人非说双方协商处理争议的约定无效,那么、被告人一方所获资金也只能定性为不当得利,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所获赃款。《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组织的村民,认为自已还有206、18亩土地是未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被告人等至今仍然靠经营耕地,靠卖菜,靠卖水果生存。他们居住的至今仍是祖辈留下的土坯房或人民公社年代修筑的,已破烂不堪的居民点。被告人拥有的房屋产权是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唯一不同的是,被告人等村民是靠守护土地才能有土地耕种,如果不守护,或许一夜之间靠维持生计的耕地便会变成国有(建筑商所有)了。


   再看被征用新村五社185、02亩土地的用途:

1
、《川国土函[1992]403号征用土地批复》所征21、52亩土地用于建修安岳县饲料添加济厂;

2
、《川府函[1992]1015号批复》征地65、5亩,用于修建安岳县植物油厂等工程。

3
、《川府函[1996]786号批复》征地98亩,用于修建国道319线安遂道路互通式立交桥等建设工程用地。
本案控方所指控的受害人所建 工程,不是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起码不是具有征用被告人新村五社土地的合法批文。本案的所谓受害人实际上才是非法强占被告人未经征用的集体土地的侵害人,被告人未曾见到入侵者出示的征地批文,又不知侵占者由来的情形下,守护着这一206、18亩所有权存在争议的耕地,不让违法者们侵占,应属合法行为。相对人未曾出示相关征地批文,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土地内强行施工的行为本身就违法!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的给付失地补偿费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定案证据是办案人员用非法方法所收集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及《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对照本案侦查人员向被告人取证的方法为:2010年1月5日凌晨,天色未亮时,从一辆突然飞奔而来的车上下来一伙人,七手八脚地将被告人按倒在地(天亮后现场的人看到鞋,水果车,水果翻倒一地)等被告人回过神时自已已被强制铐上。经快速转运数小时后,被关进拘留所!被告人李守光被关押后,头部被数白瓦的强烈光束照射不准休息、不准闪避达数(人被射昏为止)小时之久,直致被告人不能忍受,到服从、并任其使唤在侦查人员指定的证据上签字为止!至于所签字证据上是什么内容,被告人根本不知道(被告人已经无力气和精神来辩认了)也不敢知道内容。从侦查讯问记录时间能知道被告人遭遇了连续地刑讯逼供!2010年2月11日侦查人员以取保侯相欺骗,引诱被告人在认罪书上签名(是办案人员事先写好的笔录),骗被告人李守光只要给政府一个台阶下,只要你认个错,签了字马上放你回家过年,此事便不再过问了。被告人信以为真,,谁知会受骗!结果是签字后未能如约回家团年。可见,侦查人员用刑讯逼供方法取证,还以被告人如不认罪就延长拘押期间相威胁,被告人并遭受了虐待全身染上了痒疮,其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连病倒后上医院治病都被铐上。被告人李守光被指控的证据,是在受到办案人员用非法的方法收集时形成的被指控罪证,其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事实和理由,李守光被控事实还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定罪起点线;且本案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定其归属,本着疑案从无原则,李守光是完全无罪的。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李守光

二0一0 年八月四日
附件: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安岳刑初字第123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10:22 |
错误的判决,历史的笑料。人权的耻辱,和谐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18:48 |

发表于 2010-8-5 22:16 |
这个敲诈政府罪太大了,这样判就是封住老百姓的话语权,也就是杀鸡给猴看,告诉下一个老百姓不要与政府讨价还价,否则,一律以敲诈政府罪论处。

  我呸,什么世道?

 楼主| 发表于 2010-8-6 09:20 |
回复 16# 33--33


四川安岳新发明

社长李守光犯组织敲诈勒索罪名获刑

2010)安岳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

李守光犯组织敲诈勒索罪,被判五年徒刑。

律师称,社长李守光是完全无罪人,

因为刑法上无“组织敲诈勒索罪”名;

敲诈勒索罪为自然人犯罪;

本案属于土地所有权之争,

保卫家园维护合法权益,

何来集体敲诈勒索开发人。

十年前数百农民沦为无产者,

皆因391亩土地惹祸根。

当年几次征地合计185亩;

剩余集体所有土地二百零;

征地补偿人均不足八千元;

从此356人沦为三无游民。

多年上访诉求难解决,

安国土资函(2008)46号称:

新村五社还有土地172.122亩,

该地视为国家已征。

近年政府将剩余土地出让,

几位开发商涌入新村。

村民要求补偿了19.5万元,

社长将钱平分给村民。

人均分得534元,

正是这19.5万元惹下大祸根,

15日公安局悄悄逮捕了社长

又刑拘了九位百姓。

定性犯组织敲诈勒索罪名,

82日判李守光五年徒刑?

组织356位村民犯敲诈勒索罪?

这是安岳县的新发明。

实质是官商联合与民争利,

有人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即使罪名成立,

人均534元不足定罪起点线两千元标准。

被告人和律师辩称:

要求补偿起因于土地所有权之争。

公诉书颠倒事实真相称,

新村5社土地已被国家全征。

强令施工方拿钱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经触刑。

既然土地被全征,

为何法院不出示卖地协议征地批文?

难使国民信服,

指控、判决的事实是假还是真?

《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

违法用地要严惩。

而今有人学八戒,指鹿为马,

杀鸡吓猴协各村刁民!

请求媒体帮助呐喊:

李守光被错误判刑,

法院曲解争议起因,

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而今法治社会,人权要紧,

快快纠正!自觉纠正!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