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招标违法,市发改委解释无效,要求出具国务院的解释
-给南充市发改委的回信
南充市发改委:
2010年6月28日收到你委××同志来信,要求我们出具签名的书面材料,明确对‘中燃机公司’是否具有相应业绩进行认定一事提出我们认可的权威部门,现回复如下:
南充的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在初期,严重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在后期的招、投标中,又违反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标”的‘中燃机公司’无任何垃圾焚烧发电的业绩,这是‘中燃机公司’、市发改委和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认定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要‘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上述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即竞标者应该有垃圾处理的‘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要有垃圾处理的‘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然而,市发改委将上述非常明确的规定解释为:“‘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并非限定于垃圾焚烧发电的投资业绩”;在中标后可用组建‘运营团队’的方法来满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条件的规定。以及,“燃机发电厂和风力发电厂等‘新能源’的业绩属于‘垃圾处理’的业绩。”
我们认为,以上解释仅仅是发改委扬丹副主任和某些个人的解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是无效的。
发改委的解释是在拖延时间,以便造成既成事实。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发的的行政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对‘解释权’的规定:有权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解释的只有国务院和国务院法制机构。
所以,市发改委应当出具国务院或国务院法治机构对下述条文的解释:
1.参与‘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2.参与‘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如果《解释》不支持市发改委的错误解释,或者发改委在近期拿不出国务院的《解释》,则南充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就要终止,就要履行发改委的承诺-发改委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予以纠正。
我们再次要求,在《解释》下达或公开前,停止南充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
我们再次重申,南充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严重的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违反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项目建设既无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又增加了新的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不得民心的工程、一个面子工程、一个问题工程。发改委应该充分的、真诚的听取广大市民的意见,趁项目还没有实际实施,尽快宣布项目招标作废,停止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政府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得到公众的谅解,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也在南充实现‘双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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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0日
附:发市改委6月28日××同志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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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周杨主任到北京出差,我又到乡镇挂职去了,没有及时将此信转发给你,请谅解。另上次谈的请权威部门对中航燃机是否具有相应业绩进行认定一事,为避免政府部门认定后,你们觉得该部门不权威,请你们自行报相关权威部门认定,或由你们出具书面材料,指出你们认可的权威部门名称并由你和××签名,报我委后,由政府相关部门去衔接认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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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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