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充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尽管网民提出了许多质疑和反对的意见,但基本未得到官方的正面回复,鉴于次,我数次电话与发改委扬副主任直接沟通,并与其他高工和扬主任进行了两次谈话。最近一次是在2010年6月17日,现将对话备忘录发表于下。其中,文中引用的回信是扬主任对我提出“至发改委扬主任的一封信-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违规招标,应该宣布招标作废,项目停止”的回信,也附于后。
南充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与市发改委扬主任对话备忘录
2010年6月17日上午,某单位高工××、××与市发改委扬副主任扬丹、公交能源科××同志在‘左邻右里’茶房就南充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对话,双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经过深入探讨,双方达成的如下共识:
1. 由于在招标前,投标人‘中燃机公司’参与了一系列的与项目有关的工作;政府机关在一系列文件中宣布‘中燃机公司’为项目业主;招标文件又将‘业绩’定义为‘新能源’而非‘垃圾处理’业绩。鉴于此,高工们认为:本项目招标过程有违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发改委扬主任也认为在特定的条件下没有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所以,发改委扬主任在“关于××同志来信的回复”中的“南充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业主经过严格的程序产生,内容及程序合法有效。”的结论是不正确的。高工们要求予以纠正;
2. 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高工们认为:工程建设无必要性、无紧迫性,也无经济性。发改委还要进一步诠释,并提供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年垃圾产量分析数据、方法。对此,扬主任表示同意提供相关资料。
高工们还建议,该工程事关南充市国计民生,应该慎重,理性对待各界人士的广泛质疑,不要匆忙上马,要论证清楚后,找一条适合南充社会经济环境的垃圾处理之路,也可以学习绵阳经验,采用卫生填埋和建设垃圾填埋气发电厂相结合的垃圾处理方式;
3. 对高工们提出的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废水、废固的处理无着落问题,扬主任认为提出的问题很好,如果项目成立,在下一步设计中,要落实。投产前要处理好,在生产运行中要进一步检查、监管;
4. 扬主任在“关于××同志来信的回复”说‘中燃机公司’有多个燃机发电厂的新能源业绩。高工们指出,‘中燃机公司’的燃气轮机发电厂业绩不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垃圾处理的范畴,因为:燃机发电厂不是垃圾焚烧发电厂;燃机发电厂不属于垃圾处理行业,也不是特许经营项目;燃机发电厂不进行垃圾处理和焚烧;燃机发电厂不产生二噁因;燃机发电厂不产生废固、飞灰和废渣;燃机发电厂不产生废水、不产生渗滤液;燃机发电厂要交税,垃圾焚烧发电厂基本不交税。经过讨论,扬主任声明:中燃机公司的燃机发电厂不是《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垃圾处理的范畴;
5. 鉴于‘中燃机公司’在投标时无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的任何业绩(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网站在其“中航工业在南充投建首个垃圾发电项目” 中报道:‘中航燃机投资的这一项目成为中航工业第一个垃圾发电项目。’;南充市发改委2010年4月7日电话询问‘中燃机公司’,证实了该公司在投标的时候无垃圾焚烧发电的业绩。)。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第七条之第四款明文要求参与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因此,让没有垃圾处理业绩的‘中燃机公司’中标,违反了上述管理办法。
对此,扬主任在回复信件中的解释为:“‘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并非限定于垃圾焚烧发电的投资业绩”。
经探讨,双方达成共识认为:
以上解释仅仅是个人理解和解释,属扬主任和某些专家的理解,不能够作为评标的依据。
解释权应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权威机构所专有。
双方一致同意向有关方面汇报,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订、颁发权威单位的‘司法解释’或者‘经过批准的释义’。
如果经过权威机构解释,中燃机公司未能够达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垃圾处理业绩要求,则发改委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予以纠正;
同时,其投标者身份还必须满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参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竞标者”的全部条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第七条之第五款明文要求参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中燃机公司在投标时是否拥有必备的关键岗位的人员?投标前是否验证?尚待核实。
6. 高工们建议,如果项目能够上,应接受全过程监督,并提供所有初设资料、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利对该项目的进一步监督,扬主任表示同意并欢迎监督。
201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