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11-23 17:39 作者: 法律之音 来源: 法律之音
彭天豪高喊“广安市人民医院”还我一个说法
受害人唐小梅,(女,本案当事人,彭天豪之妻),现年28
岁;受害人彭天豪(男,本案当事人唐小梅之夫),现年33岁
。本夫妇于2008年5月结婚,婚后唐小梅喜孕至今已8个月零几天,预产期约2009年12月中旬,离临产期20余天。,由于医院方妇产科不作为行为导致“胎死腹中”的事实。经过如下:
2009年6月15日,唐小梅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建立孕保手册档案,按医生要求定期做各项胎检……。2009年11月3日进行了例行胎检,医生要求2009年11月17日再次胎检,然而2009年11月13-14日期间,唐小梅感觉胎动异常,于是2009年11月15日到广安市人民医院请求医生就诊,当日值班医院是刘国素医生接诊,事中,我们多次向医生反应有胎动异常情况,而医生只是让孕妇躺在病床上,做了例行胎音单项检查,即确诊胎儿情况良好,心跳正常。随后开出半个月的“复方锌铁钙颗粒”,在院药房购买,并拿出一份“阿法林润康”优惠卡(售价480元),叫我们到“油房街正元大药房”购买。按照医生交待(11月15日下午至11月16日)服用一天多药物后,于2009年11月17日再次到广安市人民医院检查,经过B超显示,胎儿已在腹中死亡。对于这种结果,本人及其家人认为其造成胎死腹中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院方相关责任医师的过失行为造成。其理由如下:
其一:当胎儿母亲由于胎动异常,则提前就诊。并告知医生胎动异常,感觉危险,然而医生对此只做了胎音单项听诊。确诊,胎儿健康,心跳正常,情况良好。试问?作为一位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为什么不对反应异常的临产孕妇进行系统检查或留院监护。或尽到告知义务,而草率作出确诊结果。导致悲剧发生。
其二,作为市级人民医院的医生,应该有严格的药品的管理使用及相应的用药渠道。为什么却强烈向即将临产孕妇(20余天)推销价值昂贵(阿法林润康480元/盒)的非本院药房药物。
此做法,暴露医疗行业的潜规则,导致了部份医生唯利是图,利欲薰心,医德偿失。对此,我们置疑广安市人民医院的部分医生,医德医术及医院的管理、规范,促就如此庸俗低能力的医生。
作为一个响应国家晚婚晚育号召的33岁大龄男青年(妻子28岁),孕前精心调养和准备了3个月。充分准备快一年,及十月怀胎的煎熬。伴随着喜悦的心情,迎接即将诞生的亲骨肉,然而由于医生2009年11月15日不负责任的诊断,一场变故让我们全家及亲人的心跌入万丈深渊,一个应该可以避免的事故让整个家庭陷入了冰冷的伤心窟隆。2009年11月17日在市人民医院妇产科里看见邻床其它新生儿呱呱落地,给家人带来的喜悦和快乐,我的母亲和妻子伤心欲绝,泪如泉涌,悲伤无比……。如此鲜明的对比。让我撕心裂肺的痛……这种痛,是别人永远体会不到的感觉。我在此澄清事实的真相,并不是博取世人的同情……
而以我个人势单力薄的能力无法阻止,以后医院的不作为行为给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导致相似悲刷的发生。在此强烈呼吁社会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共同谴责,指证广安市人民医院部分医生不负责任的行为。
广安市周家巷居民
投诉人:彭天豪
2009年11月23日
联系电话:1535133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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