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晚上9点电鱼船开着柴油马达沿滨江大道江边出发了
2
沿着江水开上去,然后顺流电鱼,一般上4次电4次
3
电鱼作业的情形,注意网兜 已经电到鱼了
4
船头的两根杆分别为电线的正负级,据说有效范围为20×20×20(米)
5
美丽大桥夜景下的“幽灵船”
6
网友中午在县城郊涌泉河坝拍到的电鱼船内装备
7
网友拍摄到的电鱼船正在清理电鱼入网的鱼
以下图片为 天下一品 拍摄
1
美丽夜景下的幽灵般的电鱼船
2
与美丽江面极其不协调
3
正在电鱼
4
正在称量电了多少鱼
5
禁渔期间升水镇河道里的捕鱼者
6
禁渔期间大王镇河道里的捕鱼者
7
禁渔期间升中湖里的捕鱼者
8
该船是县水务局专门制造的两艘在升水湖所谓“去杂”的机动船,实则是借名专门用来捕鱼“上贡”的。据驾船的人讲,每月要给水务局交钱,数目不详。
9
船上的鱼池
10
据驾驶“去杂”船的人讲,在禁鱼期,他们两艘船每天要收放12张这样的“抬网”。
据以上情况来看,有充分理由说明南部县的渔政部门不作为或者说是渎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知识 使用电力捕捞作业的人安全隐患很大,一旦通过逆变器增压,增压以后电压很高,或者透水,都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感谢网友 天下一品 googlove等的协助拍摄 拍摄时间5月10日夜
--------------------------------------------------------------
版主注:2010.5.19
收到南部县水产渔政局关于此事的回复,如下:
南部县水产渔政局
关于《夜拍嘉陵江南部县城段电鱼船》贴文的回复
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南部论坛:
首先感谢贵论坛及网民对我县水产渔政工作的关注。5月11日,贵栏目以《夜拍嘉陵江南部县城段电鱼船》为题,披露了我县个别不法分子违规电鱼事件,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近年来,由于人为筑坝及环境污染等原因,致使江河鱼类的生存环境遭受极大破坏,渔业资源量锐减,个别渔民受利益驱使,违法使用电鱼器捕鱼,使渔业资源遭受了更大的破坏。针对这种情况,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但收效甚微,仍有个别人顶风作案,违法电捕鱼。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县嘉陵江、西河、宝马河等河流众多,而渔政执法人员少,无执法装备,不能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不能及时制止和打击其违法行为。针对贴文中反映的情况,我局派人跟踪核实,并现场执法,收缴了烧鱼器、电瓶、网具等10多套,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
今后,我们一定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力争尽快充实执法人员和装备,切实保护好江河鱼类资源。同时,也欢迎广大网民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此 复
南部县水产渔政局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