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娅平 于 2010-4-27 15:44 编辑
资中法院 法官收钱不开票 立案6月不判决 ? 核心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6条之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长不超过3个月审结。但是资中县法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郭忠和诉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依法购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一案,至今6个月没有判决,这是什么道理?
2009年10月26日立案
2009年10月26日, 原告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郭忠和[电话13568022783]诉被告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电话号码,5601219,5608340]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纠纷,请求资中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依法为原告郭忠和补交1997年至2009年年底养老保险金29800元,补交利息3500元。
事实理由 原告于1997年在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作驾驶员,工作以来至今,每天工作时间达11-12小时, 国家法定节假日均在岗上班,2007年前被告未按“社保管理条例”给原告依法交纳养老保险金。
2009年3月6日,原告依法向资中县劳动仲裁委就被告应交纳养老保险金一事提起劳动仲裁,2009年3月26日,
仲裁委开出了资劳仲案字【2009】第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见附件1)依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但依据仲裁法的规定,至今仲裁委已超过法定仲裁日45-60日,未按仲裁法的规定作出仲裁决定。2009年10月19日,资中县仲裁委开出了过期证明(见附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不判决为哪般?
2009年11月27 日该院由法官刘全明对所诉劳动纠纷案进行了简易程序审理,但是,至今六个多月没有依法判决。原告多次催促无果,被迫向纪委投诉。2010年4月19日接到贵院传票,因为判决超过期限,决定于2010年4月22日上午9点,由原简易程序审理转为使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由原审判法官刘全明担任审判长,由肖荣武、易永强担任审判员审理。由于郭忠和的代理人胡代国当天在高级法院另有代理,故而申请延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6条之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长不超过3个月审结。但是资中县法院在使用简易程性审理的郭忠和诉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依法购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一案,至今6个月没有判决,这是什么道理?该法院至今不判决属于明显违反本法规定。
法官刘全明违规收费1000元未开票据
2009年10月26日资中县人民法院立案,按国家规定该院对劳动纠纷案收取了诉讼费10元钱并开给了原告发票。 2009年11月25日刘全明电话通知申请人,要求原告交给其人民币1000元作所谓费用,但没有开票据。原告感到困惑,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第十三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为了防止法院乱收费,原告的代理人胡代国特地将这一规定附在诉状下面,既然法院已经收费10元,哪来什么其它费用,既然是其它费用,也不该承办法官收费,再说,为何收费不开票据? 考虑到怕得罪法官,原告被迫交给法官1000元,本不想投诉,但法官收钱不判决,不得不投诉。如果还不判决,原告准备在网上公布刘全明违规收钱1000元的录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法官刘全明违规收取原告人民币1000元的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的这一规定,希望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原告还认为,既然刘法官可以收取原告的人民币,难免不使人怀疑刘全明没有私下收取本案被告的钱物,要不然,为什么立案审理达六个月不依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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