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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法院:法官收钱不开票 立案六月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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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中法院:法官收钱不开票 立案六月不判决?
[投诉咨询] [投诉] 资中法院:法官收钱不开票 立案六月不判决?收钱, 法官, 法院, 开票, 立案

投诉咨询
投诉部门资中县法院
类别投诉
事发地内江
联系电话13568022783

本帖最后由 王娅平 于 2010-4-27 15:44 编辑

资中法院 法官收钱不开票 立案6月不判决

核心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6条之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长不超过3个月审结。但是资中县法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郭忠和诉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依法购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一案,至今6个月没有判决,这是什么道理?



2009
1026日立案


2009
1026日, 原告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驾驶员郭忠和[电话13568022783]诉被告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电话号码,56012195608340]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纠纷,请求资中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依法为原告郭忠和补交1997年至2009年年底养老保险金29800元,补交利息3500元。

    事实理由

    原告于1997年在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作驾驶员,工作以来至今,每天工作时间达11-12小时,

    国家法定节假日均在岗上班,2007年前被告未按“社保管理条例”给原告依法交纳养老保险金。


2009
36日,原告依法向资中县劳动仲裁委就被告应交纳养老保险金一事提起劳动仲裁,2009326日,

仲裁委开出了资劳仲案字【2009】第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见附件1)依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但依据仲裁法的规定,至今仲裁委已超过法定仲裁日45-60日,未按仲裁法的规定作出仲裁决定。20091019日,资中县仲裁委开出了过期证明(见附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不判决为哪般?

20091127 日该院由法官刘全明对所诉劳动纠纷案进行了简易程序审理,但是,至今六个多月没有依法判决。原告多次催促无果,被迫向纪委投诉。2010419日接到贵院传票,因为判决超过期限,决定于2010422日上午9点,由原简易程序审理转为使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由原审判法官刘全明担任审判长,由肖荣武、易永强担任审判员审理。由于郭忠和的代理人胡代国当天在高级法院另有代理,故而申请延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6条之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长不超过3个月审结。但是资中县法院在使用简易程性审理的郭忠和诉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依法购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一案,至今6个月没有判决,这是什么道理?该法院至今不判决属于明显违反本法规定。



法官刘全明违规收费1000元未开票据

20091026日资中县人民法院立案,按国家规定该院对劳动纠纷案收取了诉讼费10元钱并开给了原告发票。

20091125日刘全明电话通知申请人,要求原告交给其人民币1000元作所谓费用,但没有开票据。原告感到困惑,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为了防止法院乱收费,原告的代理人胡代国特地将这一规定附在诉状下面,既然法院已经收费10元,哪来什么其它费用,既然是其它费用,也不该承办法官收费,再说,为何收费不开票据?

考虑到怕得罪法官,原告被迫交给法官1000元,本不想投诉,但法官收钱不判决,不得不投诉。如果还不判决,原告准备在网上公布刘全明违规收钱1000元的录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法官刘全明违规收取原告人民币1000元的行为违反了《法官法》的这一规定,希望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原告还认为,既然刘法官可以收取原告的人民币,难免不使人怀疑刘全明没有私下收取本案被告的钱物,要不然,为什么立案审理达六个月不依法判决呢?

   




本主题由 狼牙 于 2010-4-26 18:23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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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由胡代国代理,胡在当事人的亲家企业做法制监督员,至今没有收取当事人一分钱,不信你可电话问问原告,楼上有其电话号码。至于录音法官违规收钱1000元一事,原告交钱胡代国还在安岳县城,相隔一个县,交钱时并没有录音。胡代国在起诉书上写明:根据法律规定,劳动纠纷案,收费10元钱,目的是提醒法官不要乱收费。为什么立案庭收了10元诉讼费,法官还另收费1000元不开票呢?在曝光前,胡代国曾经四次电话告知刘全明全部信息,指出其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原告于2010年4月10日对其承认违规收费有录音等,希望其妥善处理,尽快判决,该法官就是不听不怕,一意孤行。这能怪谁呢?
      顺便告诉网友,本案曝光后,好像戏剧,已经进入高潮,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27日下午开始,法院院长对刘法官进行了谈话,并交纪检处理;各方出动,正在全力协调原告的诉求,估计29日将有结果,预祝原告诉求成功!-----维权斗士胡代国

发表于 2010-4-28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上了中央电视台,视频《如此自愿交费》----2004年6月2日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7UCj4nnZlH0/

发表于 2010-4-3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 谢 信


关于原告郭中和于2009年10月26日诉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补交养老保险金一案,在院长的高度重视下,于2010年4月29日已经快速解决,致使原告圆满达到目的,在此特向贵院院长表示衷心感谢!

                       此致


资中县人民法院

                  感谢人郭中和


                  代理人胡代国






20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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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2010-4-30 10:53 | 只看该作者
感 谢 信

关于原告郭中和于2009年10月26日诉资中县公共汽车公司补交养老保险金一案,在院长的高度重视下,于2010年4月29日已经快速解决,致使原告圆满达到目的,在此特向四川新闻网全体工作人员及其网友表示感谢!
                       此致

四川新闻网
                  感谢人郭中和

                  维权斗士胡代国

                     2010年4月30日

发表于 2010-4-30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安岳记折


    IMG0425A.jpg IMG0427A.JPG

发表于 2010-4-30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中县法官和人们都评论道:如果刘全明没有违法收费,如果维权斗士不及时报道,院长就不可能出面,原告不可能这么快就得到钱。如果刘庭长虚心听取胡代国的意见甚至发帖当天的电话警告,及时采取措施挽救,也不至于被停止反省。看来,这次刘庭长是栽了,遭了。说是栽在胡代国之手还不如说栽在自己不懂法不聪明或其它原因。这次赢官司,好比打麻将,所谓的土律师胡代国看准了,及时点炮就赢了!这是胡代国将孙子兵法用于法律代理,胡代国的斗法技巧之绝妙,被宜宾三江周刊在《胡代国 一个个体户的维权之路》一文中称之为“胡子兵法”。今后网友就将胡代国的代理技巧称之为“胡子兵法”或胡子斗法吧!

    胡代国有诗曰:抓住漏眼炮打法院 以毒攻毒立马赢钱,代理案件随机应变,胡子斗法无比灵验。

发表于 2010-7-18 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 吃了原告吃被告

发表于 2011-8-2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千斤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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