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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语<博周刋>:法人不是自然人,别犯低级常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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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9:06 | |阅读模式

本人自<眉山日报>创刋以来一直订阅.昨天(4月12号)拿到其副刋<博周刊>,翻到第8页,对王福华的介绍中有"丹棱县华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人"云云,感觉作为市委机关报的副刋,属主流媒体,有其严格的校对编审制度,不应犯此低级常识错误,应予更正.

      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叫法定代表人。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王福华作为自然人显然不是一个社会组织(法人),而是一个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建议主编,编辑和记者们拓宽自已的知识面,以免重犯此类低级常识错误

      法人代表经法定代表人指派委托,其他人也可以就受托之事充当的.准确介绍王福华应为"丹棱县华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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