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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民要求与雅安汉源法院进行网上庭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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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民要求与雅安汉源法院进行网上庭审。裁判
屁民要求与雅安汉源法院进行网上庭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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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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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杂谈』屁民要求与雅安汉源法院进行网上庭审。裁判
要求与雅安汉源法院进行网上庭审。裁判
雅安市汉源法院:给中国法律新添一道难题
凭心而论,中国的法律不是不好,不是不健全。如果现有的法律能无障碍地全面实施,今天的中国无疑是繁荣、富强、文明、和谐的。但是,因为权利、人情、金钱、民俗、宗教等诸多因素形成了一道道难题,法律往往无法破解,只能回避、绕道、退却,甚至是投降。当今社会上的诸多不和谐现象,与法律的这些无奈有直接关系。
而今天,雅安市汉源县法院又给本来难题重重的法律新增一道难题:网上辩论。
众所周知,今天的网上销售、网上购物、网上授课、网上看病、网上联姻、网上传技等等,已经融入大众生活。鉴于互联网的这种发展趋势,笔者大胆预言:在不久的将来,法院将会实施网上审判。而雅安市汉源县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六十六号”裁定书的当事人之一,现在提出和法院网上辩论,可能是中国式网上审判的萌芽,说不定还会在中国的司法史上留下几句话呢。
当事人要求与法院网上辩论,明显是自己认为裁定书不公,但又无处诉说,否则不会这样无奈,不会去冒在众目睽睽之下丢人现眼的风险。这次要求网上辩论的当事人也知道,自已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又没有一点社会靠山。而法院齐刷刷几十名法官,还可以雇一批御用文人,对阵双方的力量悬殊得不成比例。但当事人拒绝与法院正面接触,只进行网上辩论,是相信在互联网的高度透明之下,法院不敢有越规言行。而且当事人他明确表示只要辨明是非,别无他求。
我们姑且不论裁定书是否公正,当事人是否受了委屈,仅从情理上讲,从法理上讲,从民众心理需求上讲,从普及法律知识上讲,从弘扬社会正气上讲,从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约束力度上讲,从加强法官队伍素质建设上讲,从提高法院公信力上讲,这诉求都不过分。
这就给现行法律新添了一道难题:如果不满足公民的这种诉求,法院的公信力将会受到全社会的质疑。但要满足公民网上辩论的诉求,国内既无先例,又无操作经验,更无法控制网民的偏激情绪。南京彭宇案的网上讨论,网民对法院的情绪围剿,哪个法院都不会愿意再次接受。
公民要求和法院网上辩论,给中国的现行法律新添了一道难题。
但这道难题,是雅安市汉源县法院的“2008汉民初字第66号”裁定书引起的。
解铃还需系铃人。除了雅安市汉源县法院,别人谁也破解不了这道难题
附注:本帖是《屁民维权挑战雅安市汉源县法院,中国法律又遇新难题》的基础稿,请广大网友提供修改意见,使帖子尽量完善,力争提供给3月份召开的中央十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邮箱:
45261983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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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着无事来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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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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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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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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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姑且不论裁定书是否公正,当事人是否受了委屈,仅从情理上讲,从法理上讲,从民众心理需求上讲,从普及法律知识上讲,从弘扬社会正气上讲,从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约束力度上讲,从加强法官队伍素质建设上讲,从提高法院公信力上讲,这诉求都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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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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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满足公民的这种诉求,法院的公信力将会受到全社会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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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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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论裁定书是否公正,当事人是否受了委屈,仅从情理上讲,从法理上讲,从民众心理需求上讲,从普及法律知识上讲,从弘扬社会正气上讲,从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约束力度上讲,从加强法官队伍素质建设上讲,从提高法院公信力上讲,这诉求都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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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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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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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心理感受,悖逆国人情感、理智和良知良心,制造肃杀恐怖的政治气氛,受害者内心正在流血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插一把刀;把全国人民刚被唤起的道德良知又打了回去。现实总是恶人当道好人蒙冤,只准坏人恶人横行无忌,不准好人善人活动和生存;只准用假话谎话制造假 象,不准以真话实话揭开真相;一些官员总克制不了踏着尸骨狂舞、饮着人血狂笑、听着悲号高歌的丑态恶习,似乎总要借用机会,刻意表现自己良心、良知的彻底泯灭和流氓无赖的本性,刻意表现自己的丑恶无耻和冷血无情!
在此我们不禁要说:那些为非作歹的官员,他们已经丧失了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良心,他们已经不齿于人类,他们比禽兽还不如,人民还要他们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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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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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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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其实就是保护伞弄钱的工具
情况汇报
一、自2006年11月25日以来,我的资产及员工连续受到汉源县当地人刘霞,陈俊等人盗窃、抢劫、殴打的基本情况及当地公安机关的态度
2007年2月6日,我的一个员工在回我租用的住房时,在房间里被闯进来的几个人打伤,据被打伤的员工回忆,闯进来的人进来就殴打、威迫员工给他们写合伙人的字据,不写就打。根据员工清点,闯进来的人抢走了我所有的合同及重要资料,被打员工讲还被抢了伍万元人民币和一条金项链。当天被打受伤的员工住进了汉源县人民医院。次日下午因所有钱财被抢,没有钱继续在医院治疗便回到出租房。第二天,我从外地赶回汉源,去富林派出所报案,下午6时,我送被打伤的员工到医院继续看伤,在医院里又和那几打人凶手碰上,他们又对我的员工们进行殴打,派出所闻讯赶来制止,可派出所一走,那几个人冲过来又打人,气焰十分嚣张。派出所又赶来,要我把我的员工送到远点的医院看伤。无奈情况下,当天我被迫把受伤员工送到乐山医院继续医治。
现在我基本上把全部的情况了解清楚了:2006年11月20日左右,我聘请的财务人员王芸在为我处理中国水利水电九局欠我退场费事情时,由于此款比较难收,在我不知晓情况下,王芸便请了汉源县名叫刘霞、陈俊的人帮忙收款(据了解,王芸答应刘、陈二人收到款后按一定的比例支付他们辛苦费作为酬劳)。当时,王芸和汉源人刘霞一起在汉源县城滨河大酒店门口挡了水利水电九局的一辆小车,不让九局把车开走,要求九局付款。当天经协商中国水利水电九局同意解决欠款一事。后来几天王芸找九局多次没有结果。2006年11月25日,她又同刘霞、陈俊等人再一次在乌斯河挡了九局毛和义坐的贵A98737号现代小吉普车,要求解决问题。后来我出面和九局毛和义商定暂时把贵号小车A98737停在乌斯河供销社停车场,待把事情解决了再把车开走。水利水电九局同意并把车停在停车场待事情解决后开走。之后,我和九局经过一段时间的商量,九局于2007年2月4日同意付所欠退场款22万元,并约定解除停车的约定。王芸在接到九局和我的通知后,与九局的小车驾驶员一起到停车场,发现车已不在停车场,问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车已被拖走了,并给了一张条子,说是条子上的人要把车拖走的。条上的内容是我的名字和我的电话号码,九局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我安排人把车拖走,我告诉九局我没有安排人拖车,九局的小车驾驶员和王芸便去乌斯河派出所报案,后经派出所证实是刘霞、陈俊二人把车盗走的,可是派出所不管,说这是与经济有关系,他们管不了,要九局和王芸去找法院。
2007年2月6日下午5点过钟,王芸回到汉源县城我租的住房后,接着就发生了刘霞、陈俊冲进屋内抢走了现金和打伤人的事。目前事情很清楚,他们为什么这样做呢,是因为刘霞、陈俊二人在未经双方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停车场用我的名字把车盗走,目的是想“黑吃”九局的汽车。事后他们又强迫王芸给他写一份所谓允许他们拖车的字据,王芸不写,他们就打,并抢走我们重要的文件资料和钱财。事件发生后,我们向汉源县公安机关报案,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称是经济纠纷,要我们找法院。我要强调说明的是:1.我与刘霞、陈俊二人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我们不存在任何的经济纠纷;2.至于我的员工王芸请刘霞、陈俊二人帮忙挡车收款,是一种不妥当行为我公司不知情是王芸个人行为,王芸对刘霞、陈俊承诺收到款后支付二人辛苦费我也不清楚,是王芸的个人的决定,与我无关。3.王芸目前没有给刘、陈二人兑现辛苦费也是因退场费没有收回来。至于刘霞、陈俊二人进房间打人、抢劫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快将刘霞、陈俊绳之以法。4.王芸与刘霞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他们的认识是在2006年6月底王芸去租刘霞房屋时才认识的,还有证人,而且转租房合同还是证人帮忙写的。至于后来我了解到2006年11月25日王芸在乌斯河受到刘霞威逼时写的一份所谓承诺书,其内容是根本不存在的。
更为恶劣的是:2007年3月2号,我的装载机司机上班,发现价值28.5万元的装载机不在富林镇停车场,于是就问了停车场保管员,据保管员讲一个叫刘霞,陈俊的人带了两个人弄走的,我知道后马上到富林派出所报了案,希望公安机关保护公民的财产,追回装载机。但至今公安机关未对此案进行实质性的侦查取证工作。而是以有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更为气愤和可笑的是:由于刘霞、陈俊在2007年2月6日冲进我租的住房,抢走了我停放在汉源县新区广场旁一个院坝出租内的所有的各种机械设备清单及设备发票。目前,我急于要使用这些机械设备进行施工,然而该出租院坝的看守人员坚持要我拿出清单,并经过刘霞、陈俊同意才允许放行。对这种情况,我感到很愤怒、很无奈。这些设备是我的资产,凭什么要通过刘霞、陈俊同意才允许放行?
二、这个案件由于汉源县公安局在性质认知上与我们存在分岐,致使我们外来建设者的合法利益由于得不到公安机关保护,在汉源县深感无助和失望
我不同意汉源县公安局对本案定性为经济纠纷的理由是:
1、2006年12月底,刘霞采用欺骗车场工作人员的手段(他向车场管理人员出具了由他自己写的刘汉平的名字和刘汉平的手机号),用拖车盗走这辆价值31万元的现代吉普车。当我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及时向乌斯河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领导却说这是经济纠纷,我们不管,你们走找法院去……。请问:这辆车的所有权是九局的,是我公司与水利水电九局双方共同确定暂时将这辆车停放在停车场,与你刘霞、陈俊有何关系?我公司与刘霞、陈俊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至今,这辆车由于汉源县公安局轻易得出属于经济纠纷的意见,不进行深入侦查取证,这辆车至今被刘霞,陈俊非法占有。 2、2006年11月25日这天,在刘霞、陈俊等人从汉源县城赶到乌斯河帮助要退场费,因九局报了案,期间派出所把刘霞、陈俊带来的另外二个挡车人传讯到派出所问话。这时刘霞强迫要王芸给他写了一份所谓的承诺书。王不写,刘霞威胁说:如果他们的人出事,要你不得好死,不会放过你的,并扬言要弄死你王芸的侄儿……等语。作为一个矮小瘦弱的外乡女人在这样威逼下,便给他们写了一张根本不存在实事的所谓承诺书。内容大概是:因九局施工,王芸租用刘霞部分机械设备和小工,现本人无力偿还,承诺给一个满意的答复。落款时间为2005年10月26日。如今这张所谓承诺书成了汉源县公安局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查办的依据。其实这张所谓承诺书上的内容根本就是不存在这样的事实。首先,它是在威逼、恐吓下产生的,没有任何效力。其次,在2005年王芸根本不认识刘霞、陈俊,认识他们是在2006年6月25日因王芸从深溪沟*工地到汉源县城找出租房,是通过汉源县烟草公司一对叫杜广琼、康元春夫妇,在街头电杆上看贴的广告,上面有出租房的联系电话号码照这样的电话打去才认识了一个有房屋需要转租的刘霞、陈俊夫妇(公安机关已调查杜广琼、康元春夫妇,并且杜广琼、康元春夫妇已证实是2006年6月25日他们一起去打出租房的联系电话后才认识刘霞陈俊)。第三,如果真的王芸在2005年租过刘霞的所谓机械设备,就请他们拿出有王芸签字的租赁机械设备的明细清单,他们拿不出来。第四,如果王芸真的与刘霞有过租赁关系,从形式上打的字据不应是承诺书,而应是欠租金的欠款条,这张条上还应有具体金额,而这些在所谓承诺书上都没有。其实这些问题是很容易查清的,而汉源县公安局没有认真去核实。看到这张被威逼情况下产生的承诺书,便简单得出此案是经济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的意见,是盲目、肤浅的。
3、2007年2月6日下午5点过,刘霞、陈俊二人突然冲进我租的出租房内,对我员工王芸及王芸弟媳等人进行殴打,并从一公文包内抢走现金伍万元及王芸身上一根价值人民币6800元金项链和现金1860元,王芸当天被送进医院治疗。首先,对于打人抢劫事件,汉源县公安机关在当时出警时没有做王芸的询问记录导至当时被打被抢情节经过无法形成证据,而是事发第二天中午警方对王芸作补充的询问记录,公安机至今也没有对刘霞、陈俊进行过任何治安处罚。在第二天我向汉源县公安局富林派出所报案后,公安人员又称是经济纠纷,不予处理,叫我们找法院解决,并要被打的人离开汉源县城,对于这样的情形,我们心情非常痛苦、失落。面对这样的无助,我们不知道汉源县城究竞还是不是中国***领导的,这里还有没有法律,这里还有没有公道和正义。当天,我公司被迫只有带着被打伤的王芸等人离开汉源县医院到乐山医院继续医治。如今王芸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不敢独自在汉源大街上行走,怕再次受到刘霞、陈俊等人的殴打。其次,对被抢走的5万元问题,我们报案后,公安机关至今就不相信有这样的事,说这是不可能的。我们懂法律,既然我们坚持确认这样的事实发生过,我们会承担法律责任。刘霞、陈俊有什么做不出来呢?价值31万元的小车他们都敢盗走,到后来2007年3月2日,刘霞又带人将我停放在富林镇价值28.5万元的装载机盗走。对于这样的事实,在我们向汉源县公安局报案后,至今汉源县公安机关也没有认真查办过这件事。
目前此案件经律师长达一年半时间的调查取证并用公安局询问笔录的书证对整个事件事实进行复原,发现有六点刘霞,陈俊无法解释清楚并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目录
一、贵A98737现代吉普车被强行扣押的情况:
二、“龙工”牌50型装机被违法强扣的情况:
三、王芸被殴打和抢劫的情况:
四、王芸被逼写“承诺”的情况:
五、我公司与刘霞、陈俊夫妇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六、刘霞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将汽车或装载机钥匙交给她
七,公安机关回复所谓“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八,公安机关不作为
关于贵A98737现代吉普车及“龙工”牌50型装机被强扣的
情 况 说 明
一、贵A98737现代吉普车被强行扣押的情况:
贵A98737号现代特拉卡吉普车系中国水电集团第九工程局(简称“中水九局”)所有。2005年10月,我公司与中水九约定在中水九局中标承担施工的深溪沟*工程将洞挖和支护工程交由我公司施工,确定我司为下属三队,随即我司展开施工,后因中水九局在后期投标未中,九局向业主要求退场,我公司不得不于2005年12月随九局一起退场,我公司因此与中水九局为退场补偿事发生纠纷。2006年11月25日,我公司深溪沟*工程项目部财务人员王芸邀其租住房的房东刘霞一起,将中水九局的贵A98737号吉普车挡住,要求解决退场补偿问题。中水九局报案后,经汉源县公安局乌斯河派出所协调后,双方同意将该车停放在乌斯河镇供销社院坝内,待补偿费问题解决后九局再来将车开走。
2007年2月4日,我公司与中水九局达成了《退场协议书》,当日,我公司派员与中水九局的司机一起到乌斯河供销社取车发现车已不在。随即向汉源警方报案,经了解,2006年12月28日,犯罪嫌疑人刘霞在既未经中水九局同意,也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冒用我公司深溪沟沟项目部负责人刘汉平的名义,私自秘密将该车拖走非法扣押占有。
二、“龙工”牌50型装机被违法强扣的情况:
涉案的“龙工”牌50型装机系游雄个人所有,2006年4月16日,我个人承包了交通武警六支队承建的深溪沟改线公路洞挖工程,并向游雄租用了该装载机,2006年9月1日,我将该装机停放在富林镇新区广场一停车场。2007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刘霞既未经游雄同意又未经我同意将装机拖走非法扣押至今。
三、王芸被殴打和抢劫的情况:
王芸是我公司在九局深溪沟*工程项目部财务人员,2007年2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霞得知我公司员工王云与九局已就吉普车被其强扣涉嫌犯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便纠集他人冲进王芸的住所对她进行殴打,同时抢走了王芸保管的我公司的合同等资料、现金人民币伍万元和一条金项链。2007年2月7日21时49分询问笔录第4页刘霞也承认我公司的文件资料抢在她手中,刘霞并且叫人把文件资料从二楼租用房屋里拿下楼去抢走。
就犯罪嫌疑人刘霞等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我公司、中水九局及王芸和我个人分别向汉源县公安局报案,汉源县公安局经调查后查清了刘霞与其丈夫陈俊的犯罪事实,刘霞、陈俊拒绝将违法所扣的车辆和抢劫的财物返还。而汉源县公安局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立案。
四、王芸被逼写“承诺”的情况:
2006年10月28日,刘霞派挡九局的车的人被公安局乌斯河派出所抓进去,就要王云写一份假承诺,并威胁说“如果不写,叫你不得好死”并弄死你侄儿等来恐吓王云,王芸受到犯罪嫌疑人刘霞等人胁迫或威胁,在刘霞的家中按刘霞等人的意思写了一份莫须有的承诺:“因九局退场,我租用刘霞部分机械设备及小工,给刘霞造成损失,我已无力偿还,我承诺一定给刘霞一个满意答复”。
事实上,在中水九局退场(2005年12月)时,王芸还不认识刘霞,根本不存在租用刘霞机械设备和小工一事。汉源县公安局2007年3月19日对证人康元春和杜广琼的二份《询问笔录》显示:王芸2006年6月23日认识康元春和杜广琼夫妇,几天之后与杜广琼一起通过街面上的广告去租房时才认识刘霞的。当时刘霞在街面上电线杆上贴广告要转租他租用的房子并且写有与他联系的电话号码,杜广琼夫妇,王芸,还有杜广琼的女儿三个人在街面上看到租房广告上电话号码拨打后才认识刘霞的。这个承诺时间是不存在,该承诺书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五、我与刘霞、陈俊夫妇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我公司与刘霞、陈俊夫妇无任何经济纠纷,中水九局亦与他们无任何经济纠纷。王芸与刘霞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王芸在挡中水九局的吉普车时请刘霞帮过忙。(见询问记录2007年3月17日笔录第3页或2007年3月19日的二份询问记录)
六、刘霞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捏造事实编造谎言说我将汽车或装载机钥匙交给她:
为了开脱自己的罪责,刘霞在公安机关编造与王芸有三种不同的“经济关系”〈一〉,承包并出资26万卖一台装载机(2007年2月6日笔录第1页)、〈二〉,中介合伙,王芸收了他14万中介费(2007年3月17日笔录第3页)、〈三〉,设备租赁(2007年3月30日笔录第1页、强迫王芸写的欠条)三种不同的说法;而编造刘汉平将汽车或装载机钥匙交给她进行抵押的时间和编造事情顺序则更是不能自圆其说:首先要说明一点刘汉平与刘霞没有任何的往来,刘霞在2007年3月17日的笔录中也承认从来没有和刘汉平往来,既然和刘汉平没有往来。凭什么要找刘汉平,刘汉平又凭什么要质押或抵押装载机给他,这显然很不符合常规,:2007年3月17日的询问笔录中,刘霞说在2006年12月22日早上刘霞给刘汉平打电话,刘霞叫刘汉平出具一个刘汉平扣的现代特拉卡车暂时存放在刘霞这里的证明,因为这个车现在是我在保管(因为我害怕公安局说我偷的车)刘汉平说他也不敢写,也就是说2006年12月21日九局的汽车以交给刘霞,在2006年12月22日晚8时在(大自然)又将装载机钥匙交给她,并且以后刘霞再也没有和刘汉平联系过直到2007年1月15日才和刘汉平通了一个电话;然而在2007年3月30日的笔录中则说刘汉平是2006年12月22日晚上和刘霞一起将吉普车从乌斯河拖到汉源,后因刘汉平没有车库他就找了一个车库将车仃起,然后刘汉平又将装载机抵押给她的,显然刘霞在这两份询问笔录中陈述事实前后有矛盾不能自圆,而公安机关材料显示吉普车拖走的时间是2006年12月28日。(这一句没有书证的依据)
根据公安2007年3月3日2007年3月17日或2007年3月30日对刘霞的询问记录,可以看出刘霞在撒谎捏造事实栽桩巫陷害,编造出三个不同的时间三个不同的说法,
时间上的矛盾,(1),2006年12月22日晚9点刘汉平王芸二人一起在〈大自然〉将装载机抵押刘霞,
(2),2006年12月22日早上刘霞与刘汉平在通过电话方式把汽车或装载机抵押刘霞
(3)2006年12月22日晚刘霞和刘汉平一起到乌斯河拖九局的汽车,把车拖回后刘汉平一个人当面将装载机质押后又干脆抵押给刘霞,
第一种说法,刘汉平与王芸二人于2006年12月22日晚上9点在大自然将装载机抵押给他
第二种说法是2007年3月17日笔录第1页和2007年3月3日笔录;刘霞说九局车子是刘汉平于2006年12月21日弄到汉源交给他,并于2006年12月22日早上他打电话要刘汉平给他写一个车子是刘汉平拖来交给他保管的证明,并在当天晚上8点在(大自然)门口刘汉平把装载机钥匙和其它他材物抵押给他,并且从此以后在也没有和刘汉平联系,直到2007年1月15日才与刘汉平通了个电话,
第三种说法是椐2007年3月30日询问记录:2006年12月22日晚上刘霞和刘汉平一起到乌斯河把九局的车子拖到汉源,车子拖到汉源后刘霞要刘汉平写一个委托书,内容是这辆车暂时寄放在我处作为质押,刘汉平不敢写就把装载机先质押后抵押给他,
根据这几份纪录刘霞陈述的事实前后矛盾,一下子说是刘汉平王芸二人一起于2006年12月22日晚上把装载机抵押给刘霞,一下子又说是刘汉平个人于2006年12月21日把车弄来交他保管,并展示了2006年12月22日早上如何把装载机抵押给刘霞的全过程,最后又说是2006年12月22日晚上刘霞和刘汉平一起到乌斯河报案然后把九局的车子拖到汉源,回到汉源后刘霞要刘汉平写一个委托书,内容是这辆车暂时寄放在我处作为质押,刘汉平不敢写就把装载机抵押给他,以后就在没和他联系了,以上材料足够证明刘霞在撒谎,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刘霞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漏洞百出,编排谎言故事的顺序则更是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我们认为,无论是趁夜晚“拖走”也好,还是强行弄走也好,这是什么行径?这是强盗行径。如果真的我与刘霞、陈俊存在经济纠纷,他刘霞陈俊可以理直气壮向汉源县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不敢去告,而采用如此卑劣的手段?因为他们非常清楚,根本就没有什么证据可供打官司,所以只有采用下三流的手段去偷,去强行将我们的小车、装载机等索走。就采用的这些手段而言,根本就不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方法,而是非常典型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9条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在案件回复中称这不是非法占有,而是非法扣押。非法扣押是什么行为?非法扣押就是藐视国家法律,公然去强行的抢和偷。请问,他们有什么权利可以强行扣押属于别人的合法财产?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有这种权利的也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合法行使,而不是一个老百姓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完全目无法纪,如果社会人人都这样,社会早就乱了套,不得安宁,成为一个无序的社会。
如今是法制的社会,绝不允许有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人或事发生,对这样的人不给予打击,用法律来严惩,雅安市汉源县和谐的社会环境怎样才能构建?对刘霞、陈俊的狡辩、说辞,公安机关居然听之任之。总之,我们不同意公安机关意见。对此,我们强烈希望:公安机关应将这个案件的所有材料交给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或人大进行全面审查,以得出正确结论。我们看了公安机关的案件回复后,的确不能苟同。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叙述的事实是不客观的、不全面的,对案件性质的认识是模糊的。对此,我们坚持依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再次倾吐我们的看法。
对以上出现的这些问题及公安机关对这个案件的认知态度,我们感到难以理解。这种情形,已严重伤害了我一个公民的利益,同时严重防碍了工程正常施工、运行。如果以上情况不马上得到解决,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我们如实将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我们的看法向雅安市委、政府汇报,希望得到雅安市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理解。对于刘霞、陈俊的行为,我和律师仍坚持认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而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对刘霞、陈俊这样的黑恶势力必须给予打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还雅安市汉源县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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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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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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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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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其实就是保护伞弄钱的工具
情况汇报
一、自2006年11月25日以来,我的资产及员工连续受到汉源县当地人刘霞,陈俊等人盗窃、抢劫、殴打的基本情况及当地公安机关的态度
2007年2月6日,我的一个员工在回我租用的住房时,在房间里被闯进来的几个人打伤,据被打伤的员工回忆,闯进来的人进来就殴打、威迫员工给他们写合伙人的字据,不写就打。根据员工清点,闯进来的人抢走了我所有的合同及重要资料,被打员工讲还被抢了伍万元人民币和一条金项链。当天被打受伤的员工住进了汉源县人民医院。次日下午因所有钱财被抢,没有钱继续在医院治疗便回到出租房。第二天,我从外地赶回汉源,去富林派出所报案,下午6时,我送被打伤的员工到医院继续看伤,在医院里又和那几打人凶手碰上,他们又对我的员工们进行殴打,派出所闻讯赶来制止,可派出所一走,那几个人冲过来又打人,气焰十分嚣张。派出所又赶来,要我把我的员工送到远点的医院看伤。无奈情况下,当天我被迫把受伤员工送到乐山医院继续医治。
现在我基本上把全部的情况了解清楚了:2006年11月20日左右,我聘请的财务人员王芸在为我处理中国水利水电九局欠我退场费事情时,由于此款比较难收,在我不知晓情况下,王芸便请了汉源县名叫刘霞、陈俊的人帮忙收款(据了解,王芸答应刘、陈二人收到款后按一定的比例支付他们辛苦费作为酬劳)。当时,王芸和汉源人刘霞一起在汉源县城滨河大酒店门口挡了水利水电九局的一辆小车,不让九局把车开走,要求九局付款。当天经协商中国水利水电九局同意解决欠款一事。后来几天王芸找九局多次没有结果。2006年11月25日,她又同刘霞、陈俊等人再一次在乌斯河挡了九局毛和义坐的贵A98737号现代小吉普车,要求解决问题。后来我出面和九局毛和义商定暂时把贵号小车A98737停在乌斯河供销社停车场,待把事情解决了再把车开走。水利水电九局同意并把车停在停车场待事情解决后开走。之后,我和九局经过一段时间的商量,九局于2007年2月4日同意付所欠退场款22万元,并约定解除停车的约定。王芸在接到九局和我的通知后,与九局的小车驾驶员一起到停车场,发现车已不在停车场,问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车已被拖走了,并给了一张条子,说是条子上的人要把车拖走的。条上的内容是我的名字和我的电话号码,九局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我安排人把车拖走,我告诉九局我没有安排人拖车,九局的小车驾驶员和王芸便去乌斯河派出所报案,后经派出所证实是刘霞、陈俊二人把车盗走的,可是派出所不管,说这是与经济有关系,他们管不了,要九局和王芸去找法院。
2007年2月6日下午5点过钟,王芸回到汉源县城我租的住房后,接着就发生了刘霞、陈俊冲进屋内抢走了现金和打伤人的事。目前事情很清楚,他们为什么这样做呢,是因为刘霞、陈俊二人在未经双方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停车场用我的名字把车盗走,目的是想“黑吃”九局的汽车。事后他们又强迫王芸给他写一份所谓允许他们拖车的字据,王芸不写,他们就打,并抢走我们重要的文件资料和钱财。事件发生后,我们向汉源县公安机关报案,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称是经济纠纷,要我们找法院。我要强调说明的是:1.我与刘霞、陈俊二人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我们不存在任何的经济纠纷;2.至于我的员工王芸请刘霞、陈俊二人帮忙挡车收款,是一种不妥当行为我公司不知情是王芸个人行为,王芸对刘霞、陈俊承诺收到款后支付二人辛苦费我也不清楚,是王芸的个人的决定,与我无关。3.王芸目前没有给刘、陈二人兑现辛苦费也是因退场费没有收回来。至于刘霞、陈俊二人进房间打人、抢劫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快将刘霞、陈俊绳之以法。4.王芸与刘霞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他们的认识是在2006年6月底王芸去租刘霞房屋时才认识的,还有证人,而且转租房合同还是证人帮忙写的。至于后来我了解到2006年11月25日王芸在乌斯河受到刘霞威逼时写的一份所谓承诺书,其内容是根本不存在的。
更为恶劣的是:2007年3月2号,我的装载机司机上班,发现价值28.5万元的装载机不在富林镇停车场,于是就问了停车场保管员,据保管员讲一个叫刘霞,陈俊的人带了两个人弄走的,我知道后马上到富林派出所报了案,希望公安机关保护公民的财产,追回装载机。但至今公安机关未对此案进行实质性的侦查取证工作。而是以有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更为气愤和可笑的是:由于刘霞、陈俊在2007年2月6日冲进我租的住房,抢走了我停放在汉源县新区广场旁一个院坝出租内的所有的各种机械设备清单及设备发票。目前,我急于要使用这些机械设备进行施工,然而该出租院坝的看守人员坚持要我拿出清单,并经过刘霞、陈俊同意才允许放行。对这种情况,我感到很愤怒、很无奈。这些设备是我的资产,凭什么要通过刘霞、陈俊同意才允许放行?
二、这个案件由于汉源县公安局在性质认知上与我们存在分岐,致使我们外来建设者的合法利益由于得不到公安机关保护,在汉源县深感无助和失望
我不同意汉源县公安局对本案定性为经济纠纷的理由是:
1、2006年12月底,刘霞采用欺骗车场工作人员的手段(他向车场管理人员出具了由他自己写的刘汉平的名字和刘汉平的手机号),用拖车盗走这辆价值31万元的现代吉普车。当我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及时向乌斯河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领导却说这是经济纠纷,我们不管,你们走找法院去……。请问:这辆车的所有权是九局的,是我公司与水利水电九局双方共同确定暂时将这辆车停放在停车场,与你刘霞、陈俊有何关系?我公司与刘霞、陈俊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至今,这辆车由于汉源县公安局轻易得出属于经济纠纷的意见,不进行深入侦查取证,这辆车至今被刘霞,陈俊非法占有。 2、2006年11月25日这天,在刘霞、陈俊等人从汉源县城赶到乌斯河帮助要退场费,因九局报了案,期间派出所把刘霞、陈俊带来的另外二个挡车人传讯到派出所问话。这时刘霞强迫要王芸给他写了一份所谓的承诺书。王不写,刘霞威胁说:如果他们的人出事,要你不得好死,不会放过你的,并扬言要弄死你王芸的侄儿……等语。作为一个矮小瘦弱的外乡女人在这样威逼下,便给他们写了一张根本不存在实事的所谓承诺书。内容大概是:因九局施工,王芸租用刘霞部分机械设备和小工,现本人无力偿还,承诺给一个满意的答复。落款时间为2005年10月26日。如今这张所谓承诺书成了汉源县公安局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查办的依据。其实这张所谓承诺书上的内容根本就是不存在这样的事实。首先,它是在威逼、恐吓下产生的,没有任何效力。其次,在2005年王芸根本不认识刘霞、陈俊,认识他们是在2006年6月25日因王芸从深溪沟*工地到汉源县城找出租房,是通过汉源县烟草公司一对叫杜广琼、康元春夫妇,在街头电杆上看贴的广告,上面有出租房的联系电话号码照这样的电话打去才认识了一个有房屋需要转租的刘霞、陈俊夫妇(公安机关已调查杜广琼、康元春夫妇,并且杜广琼、康元春夫妇已证实是2006年6月25日他们一起去打出租房的联系电话后才认识刘霞陈俊)。第三,如果真的王芸在2005年租过刘霞的所谓机械设备,就请他们拿出有王芸签字的租赁机械设备的明细清单,他们拿不出来。第四,如果王芸真的与刘霞有过租赁关系,从形式上打的字据不应是承诺书,而应是欠租金的欠款条,这张条上还应有具体金额,而这些在所谓承诺书上都没有。其实这些问题是很容易查清的,而汉源县公安局没有认真去核实。看到这张被威逼情况下产生的承诺书,便简单得出此案是经济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的意见,是盲目、肤浅的。
3、2007年2月6日下午5点过,刘霞、陈俊二人突然冲进我租的出租房内,对我员工王芸及王芸弟媳等人进行殴打,并从一公文包内抢走现金伍万元及王芸身上一根价值人民币6800元金项链和现金1860元,王芸当天被送进医院治疗。首先,对于打人抢劫事件,汉源县公安机关在当时出警时没有做王芸的询问记录导至当时被打被抢情节经过无法形成证据,而是事发第二天中午警方对王芸作补充的询问记录,公安机至今也没有对刘霞、陈俊进行过任何治安处罚。在第二天我向汉源县公安局富林派出所报案后,公安人员又称是经济纠纷,不予处理,叫我们找法院解决,并要被打的人离开汉源县城,对于这样的情形,我们心情非常痛苦、失落。面对这样的无助,我们不知道汉源县城究竞还是不是中国***领导的,这里还有没有法律,这里还有没有公道和正义。当天,我公司被迫只有带着被打伤的王芸等人离开汉源县医院到乐山医院继续医治。如今王芸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不敢独自在汉源大街上行走,怕再次受到刘霞、陈俊等人的殴打。其次,对被抢走的5万元问题,我们报案后,公安机关至今就不相信有这样的事,说这是不可能的。我们懂法律,既然我们坚持确认这样的事实发生过,我们会承担法律责任。刘霞、陈俊有什么做不出来呢?价值31万元的小车他们都敢盗走,到后来2007年3月2日,刘霞又带人将我停放在富林镇价值28.5万元的装载机盗走。对于这样的事实,在我们向汉源县公安局报案后,至今汉源县公安机关也没有认真查办过这件事。
目前此案件经律师长达一年半时间的调查取证并用公安局询问笔录的书证对整个事件事实进行复原,发现有六点刘霞,陈俊无法解释清楚并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目录
一、贵A98737现代吉普车被强行扣押的情况:
二、“龙工”牌50型装机被违法强扣的情况:
三、王芸被殴打和抢劫的情况:
四、王芸被逼写“承诺”的情况:
五、我公司与刘霞、陈俊夫妇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六、刘霞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将汽车或装载机钥匙交给她
七,公安机关回复所谓“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八,公安机关不作为
关于贵A98737现代吉普车及“龙工”牌50型装机被强扣的
情 况 说 明
一、贵A98737现代吉普车被强行扣押的情况:
贵A98737号现代特拉卡吉普车系中国水电集团第九工程局(简称“中水九局”)所有。2005年10月,我公司与中水九约定在中水九局中标承担施工的深溪沟*工程将洞挖和支护工程交由我公司施工,确定我司为下属三队,随即我司展开施工,后因中水九局在后期投标未中,九局向业主要求退场,我公司不得不于2005年12月随九局一起退场,我公司因此与中水九局为退场补偿事发生纠纷。2006年11月25日,我公司深溪沟*工程项目部财务人员王芸邀其租住房的房东刘霞一起,将中水九局的贵A98737号吉普车挡住,要求解决退场补偿问题。中水九局报案后,经汉源县公安局乌斯河派出所协调后,双方同意将该车停放在乌斯河镇供销社院坝内,待补偿费问题解决后九局再来将车开走。
2007年2月4日,我公司与中水九局达成了《退场协议书》,当日,我公司派员与中水九局的司机一起到乌斯河供销社取车发现车已不在。随即向汉源警方报案,经了解,2006年12月28日,犯罪嫌疑人刘霞在既未经中水九局同意,也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冒用我公司深溪沟沟项目部负责人刘汉平的名义,私自秘密将该车拖走非法扣押占有。
二、“龙工”牌50型装机被违法强扣的情况:
涉案的“龙工”牌50型装机系游雄个人所有,2006年4月16日,我个人承包了交通武警六支队承建的深溪沟改线公路洞挖工程,并向游雄租用了该装载机,2006年9月1日,我将该装机停放在富林镇新区广场一停车场。2007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刘霞既未经游雄同意又未经我同意将装机拖走非法扣押至今。
三、王芸被殴打和抢劫的情况:
王芸是我公司在九局深溪沟*工程项目部财务人员,2007年2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霞得知我公司员工王云与九局已就吉普车被其强扣涉嫌犯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便纠集他人冲进王芸的住所对她进行殴打,同时抢走了王芸保管的我公司的合同等资料、现金人民币伍万元和一条金项链。2007年2月7日21时49分询问笔录第4页刘霞也承认我公司的文件资料抢在她手中,刘霞并且叫人把文件资料从二楼租用房屋里拿下楼去抢走。
就犯罪嫌疑人刘霞等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我公司、中水九局及王芸和我个人分别向汉源县公安局报案,汉源县公安局经调查后查清了刘霞与其丈夫陈俊的犯罪事实,刘霞、陈俊拒绝将违法所扣的车辆和抢劫的财物返还。而汉源县公安局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立案。
四、王芸被逼写“承诺”的情况:
2006年10月28日,刘霞派挡九局的车的人被公安局乌斯河派出所抓进去,就要王云写一份假承诺,并威胁说“如果不写,叫你不得好死”并弄死你侄儿等来恐吓王云,王芸受到犯罪嫌疑人刘霞等人胁迫或威胁,在刘霞的家中按刘霞等人的意思写了一份莫须有的承诺:“因九局退场,我租用刘霞部分机械设备及小工,给刘霞造成损失,我已无力偿还,我承诺一定给刘霞一个满意答复”。
事实上,在中水九局退场(2005年12月)时,王芸还不认识刘霞,根本不存在租用刘霞机械设备和小工一事。汉源县公安局2007年3月19日对证人康元春和杜广琼的二份《询问笔录》显示:王芸2006年6月23日认识康元春和杜广琼夫妇,几天之后与杜广琼一起通过街面上的广告去租房时才认识刘霞的。当时刘霞在街面上电线杆上贴广告要转租他租用的房子并且写有与他联系的电话号码,杜广琼夫妇,王芸,还有杜广琼的女儿三个人在街面上看到租房广告上电话号码拨打后才认识刘霞的。这个承诺时间是不存在,该承诺书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五、我与刘霞、陈俊夫妇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我公司与刘霞、陈俊夫妇无任何经济纠纷,中水九局亦与他们无任何经济纠纷。王芸与刘霞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王芸在挡中水九局的吉普车时请刘霞帮过忙。(见询问记录2007年3月17日笔录第3页或2007年3月19日的二份询问记录)
六、刘霞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捏造事实编造谎言说我将汽车或装载机钥匙交给她:
为了开脱自己的罪责,刘霞在公安机关编造与王芸有三种不同的“经济关系”〈一〉,承包并出资26万卖一台装载机(2007年2月6日笔录第1页)、〈二〉,中介合伙,王芸收了他14万中介费(2007年3月17日笔录第3页)、〈三〉,设备租赁(2007年3月30日笔录第1页、强迫王芸写的欠条)三种不同的说法;而编造刘汉平将汽车或装载机钥匙交给她进行抵押的时间和编造事情顺序则更是不能自圆其说:首先要说明一点刘汉平与刘霞没有任何的往来,刘霞在2007年3月17日的笔录中也承认从来没有和刘汉平往来,既然和刘汉平没有往来。凭什么要找刘汉平,刘汉平又凭什么要质押或抵押装载机给他,这显然很不符合常规,:2007年3月17日的询问笔录中,刘霞说在2006年12月22日早上刘霞给刘汉平打电话,刘霞叫刘汉平出具一个刘汉平扣的现代特拉卡车暂时存放在刘霞这里的证明,因为这个车现在是我在保管(因为我害怕公安局说我偷的车)刘汉平说他也不敢写,也就是说2006年12月21日九局的汽车以交给刘霞,在2006年12月22日晚8时在(大自然)又将装载机钥匙交给她,并且以后刘霞再也没有和刘汉平联系过直到2007年1月15日才和刘汉平通了一个电话;然而在2007年3月30日的笔录中则说刘汉平是2006年12月22日晚上和刘霞一起将吉普车从乌斯河拖到汉源,后因刘汉平没有车库他就找了一个车库将车仃起,然后刘汉平又将装载机抵押给她的,显然刘霞在这两份询问笔录中陈述事实前后有矛盾不能自圆,而公安机关材料显示吉普车拖走的时间是2006年12月28日。(这一句没有书证的依据)
根据公安2007年3月3日2007年3月17日或2007年3月30日对刘霞的询问记录,可以看出刘霞在撒谎捏造事实栽桩巫陷害,编造出三个不同的时间三个不同的说法,
时间上的矛盾,(1),2006年12月22日晚9点刘汉平王芸二人一起在〈大自然〉将装载机抵押刘霞,
(2),2006年12月22日早上刘霞与刘汉平在通过电话方式把汽车或装载机抵押刘霞
(3)2006年12月22日晚刘霞和刘汉平一起到乌斯河拖九局的汽车,把车拖回后刘汉平一个人当面将装载机质押后又干脆抵押给刘霞,
第一种说法,刘汉平与王芸二人于2006年12月22日晚上9点在大自然将装载机抵押给他
第二种说法是2007年3月17日笔录第1页和2007年3月3日笔录;刘霞说九局车子是刘汉平于2006年12月21日弄到汉源交给他,并于2006年12月22日早上他打电话要刘汉平给他写一个车子是刘汉平拖来交给他保管的证明,并在当天晚上8点在(大自然)门口刘汉平把装载机钥匙和其它他材物抵押给他,并且从此以后在也没有和刘汉平联系,直到2007年1月15日才与刘汉平通了个电话,
第三种说法是椐2007年3月30日询问记录:2006年12月22日晚上刘霞和刘汉平一起到乌斯河把九局的车子拖到汉源,车子拖到汉源后刘霞要刘汉平写一个委托书,内容是这辆车暂时寄放在我处作为质押,刘汉平不敢写就把装载机先质押后抵押给他,
根据这几份纪录刘霞陈述的事实前后矛盾,一下子说是刘汉平王芸二人一起于2006年12月22日晚上把装载机抵押给刘霞,一下子又说是刘汉平个人于2006年12月21日把车弄来交他保管,并展示了2006年12月22日早上如何把装载机抵押给刘霞的全过程,最后又说是2006年12月22日晚上刘霞和刘汉平一起到乌斯河报案然后把九局的车子拖到汉源,回到汉源后刘霞要刘汉平写一个委托书,内容是这辆车暂时寄放在我处作为质押,刘汉平不敢写就把装载机抵押给他,以后就在没和他联系了,以上材料足够证明刘霞在撒谎,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刘霞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漏洞百出,编排谎言故事的顺序则更是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我们认为,无论是趁夜晚“拖走”也好,还是强行弄走也好,这是什么行径?这是强盗行径。如果真的我与刘霞、陈俊存在经济纠纷,他刘霞陈俊可以理直气壮向汉源县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不敢去告,而采用如此卑劣的手段?因为他们非常清楚,根本就没有什么证据可供打官司,所以只有采用下三流的手段去偷,去强行将我们的小车、装载机等索走。就采用的这些手段而言,根本就不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方法,而是非常典型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9条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在案件回复中称这不是非法占有,而是非法扣押。非法扣押是什么行为?非法扣押就是藐视国家法律,公然去强行的抢和偷。请问,他们有什么权利可以强行扣押属于别人的合法财产?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有这种权利的也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合法行使,而不是一个老百姓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完全目无法纪,如果社会人人都这样,社会早就乱了套,不得安宁,成为一个无序的社会。
如今是法制的社会,绝不允许有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人或事发生,对这样的人不给予打击,用法律来严惩,雅安市汉源县和谐的社会环境怎样才能构建?对刘霞、陈俊的狡辩、说辞,公安机关居然听之任之。总之,我们不同意公安机关意见。对此,我们强烈希望:公安机关应将这个案件的所有材料交给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或人大进行全面审查,以得出正确结论。我们看了公安机关的案件回复后,的确不能苟同。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叙述的事实是不客观的、不全面的,对案件性质的认识是模糊的。对此,我们坚持依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再次倾吐我们的看法。
对以上出现的这些问题及公安机关对这个案件的认知态度,我们感到难以理解。这种情形,已严重伤害了我一个公民的利益,同时严重防碍了工程正常施工、运行。如果以上情况不马上得到解决,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我们如实将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我们的看法向雅安市委、政府汇报,希望得到雅安市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理解。对于刘霞、陈俊的行为,我和律师仍坚持认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而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对刘霞、陈俊这样的黑恶势力必须给予打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还雅安市汉源县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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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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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法制的社会,绝不允许有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人或事发生,对这样的人不给予打击,用法律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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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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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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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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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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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总是恶人当道好人蒙冤,只准坏人恶人横行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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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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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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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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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太阳一定会升起,黑暗是经不住太阳的照耀!
小提琴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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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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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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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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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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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 00:37
太黑了!!!!!!一定要打!!!!!!打!!!!!
打!!!!!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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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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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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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强烈希望:公安机关应将这个案件的所有材料交给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或人大进行全面审查
lhp123lhp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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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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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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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黑了!!!!!!一定要打!!!!!!打!!!!!
打!!!!!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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