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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工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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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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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1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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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1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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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1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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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curse:

发表于 2010-3-12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悲、无语

发表于 2010-3-12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发表于 2010-3-12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见过这么牛的工资单!没有见过这么牛的工资单!没有见过这么牛的工资单!

 楼主| 发表于 2010-3-12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事是假的话,作为新闻媒体的盐阜大众报会放过我吗?我还会在这说话吗???这家报社在当地的是数一数二的

发表于 2010-3-13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临时工的哈

 楼主| 发表于 2010-3-13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临时工,而是正式的合同工,并且还是地方的“站长”

发表于 2010-3-13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统计局的方法计算,再加上未列出的部分实发工资,这个单位平均实发工资估计高于国家水平:lol

 楼主| 发表于 2010-3-13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00:17 大连晚报

  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施

  无故拖欠工资要付25%赔偿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10月1日起施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农民工凭欠条可向法院起诉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年末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当然,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这位负责人补充说。

  工资无故拖欠应付赔偿金

  在普通的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并审查工资欠条的合法性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证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

  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违法收取保证金等,劳动者为了就业,不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给予救济。还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导致劳动者再就业困难,利益受损。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国家在大力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使伤病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康复和必要的赔偿。目前法律法规为因工伤残的职工设置了两个救济渠道: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还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

  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

发表于 2010-3-1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妈呢,还往来款,扣款,工资金没了啊

发表于 2010-3-13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老板炒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3-14 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网络流行的“牛”
发表于 2010-3-14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3_46:}

 楼主| 发表于 2010-3-14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事是假的话,作为新闻媒体的盐阜大众报会放过我吗?我还会在这说话吗???这家报社在当地的是数一数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3-14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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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17 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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