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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政府”获罪乃法治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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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5:11 | |阅读模式
    过去两年,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

  百姓遭遇不公在当地陈情申诉得不到解决,进而辗转到首都反映诉求,于情于理于法似乎都没有什么不妥,这也是制定信访制度的意义所在。可从沧州访民的遭遇来看,以后上访表达诉求可得小
心,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被安上“敲诈政府”的罪名,甚至遭遇牢狱之灾。

  笔者翻阅现有的各种法律典章,都没有找到“敲诈政府”这条罪名,恰恰相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按照宪法的规定,访民是在正常行使公民的权利,即便是“行为过激”影响到了社会秩序,只要没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那也是发生地的治安部门应该处理的问题,与当地政府何干?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政府凭什么给他们扣上莫须有的“敲诈政府”的罪名。如果影响所谓的政府形象、地方政绩就是“敲诈政府”的话,那民怨民冤的出口在哪里?宪法给予公民的权利又该如何实现?

  “敲诈政府”如果只是当地政府的一种说辞,那倒也不难理解:习惯性的权力傲慢和急功近利求政绩说出这样出格的话、做出出格的事之前也不是没有。更为吊诡之处那就是政府“敲诈政府”的说辞竟然成为了罪名,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此举不但伤害了当事人,更是拿宪法和法律当儿戏,简直是中国法治之耻。

  依法治国是当前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核心是依宪治国,其中心环节则是有法必依。可是沧州的“敲诈政府”获罪却让我们看到法律在傲慢的权力面前成为了儿戏和万物,竟然随意捏造罪名,难怪百姓反映诉求会如此艰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会如此的战战兢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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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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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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