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0日,泸州律师曹世平醉酒后,驾驶川E30201轿车和合江县蒋宴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刘长军驾驶的川E21607货车在泸州市进港公路曾山社段发生碰撞,驾驶员曹世平和另一律师陈蜀平当场死亡,轿车车上的另外两名律师受重伤,泸州市交警三大队委托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川E30201号轿车驾驶员曹世平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体外出血中乙醇浓度为156.6mg/100ml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16.6
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或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显然,川E30201号轿车驾驶员曹世平属于“醉酒驾车”。且其体外出血中乙醇浓度已接近“醉酒驾车”标准的二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责任更重,“醉驾”是全国专项整治酒后驾驶严重违法行为风暴的重中之重,就是因为“醉驾”严重性和危害性更大,然而在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却将曹世平的醉酒驾车认定为饮酒驾车,虽然这只有一字之差,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在曹世平醉酒驾驶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刘长军最后却被判负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承担了高达85%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高达一百多万,本来家庭就很困难的刘长军现在是雪上加霜,不仅锒铛入狱倾家荡产,还背负了一身债,我们作为刘长军的家属,认为此事极不合理,
“醉驾”的危害性和造成的严重后果早已刺痛了公众的神经,而原认定仅是一般性地认定川E30201号轿车驾驶员为“酒后驾车”对川E30201号轿车驾驶员“醉酒驾车”刻意回避,从而直接导致事故责任划分错误。本次交通事故主要是由川E30201号轿车驾驶员曹世平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驾驶且车速过快造成的,曹世平驾车车速过快,且足以避让却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车辆高速行驶在公路上,随时可能遇见紧急情况,要求车辆驾驶员谨慎驾驶,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驶进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事故现场勘验图及证人黄涛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四周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曹世平超车时仅占用中心线左侧车道不足一米左右,轿车右侧还有足够宽的空旷路面足以避让,且事发路段较直,视线较好。有足够的时间发现对面来车并采取避让措施,但是曹世平丝毫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措施,而是径直快速向川E21607号货车驶来,终致事故发生。川 E21607号货车驾驶员刘长军虽有违法超车,但其超车占道不足一米,占道后还有5米多的有效路面供对方来车行驶;虽有违法超载。但并没有影响对车辆的操控,尤其是没有影响制动,.川 E21607号货车驾驶员刘长军交替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是符合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起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的规定”,刘长军交替使用远近光灯,是符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醉驾”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根本的,主要的原因。正是由于川E30201号轿车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驾车。其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控能力明显下降,甚至丧失了对危险情形的发现和处置能力,在驾驶员刘长军驾驶川E21607号货车超车过程中与川E30201号轿车可能发生碰撞危险时,在其所驾驶的川E30201号轿车右侧还有足够宽的空旷路面足以避让的情况下,曹世平竟然丝毫没有减速,避让,而是径直,快速向川E21607号货车驶来。终致事故发生,因此川E30201号轿车驾驶员曹世平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曹世平的老婆薛英曾经是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副庭长,现在是一名在任法官,而刘长军职是一名打工仔,无钱无关系,是弱势群体,刘出事后入了狱,家中的顶梁柱垮了,本来正在读高中的女儿以因此辍学,刘长军的老婆又无固定职业,现在一家已经陷入了困境, 虽然此案经过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醉酒驾驶的曹世平仍然没承担主要责任,但我们对这一判决不服,无奈之下我们只有上网向社会呼吁,希望能引起重视,最终能得到法律公正客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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