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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恳请巴中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调查监督巴州区法院副院长杨洋故意制造虚假案件 被“带病提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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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4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恳请巴中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调查监督巴州区法院副院长杨洋故意制造虚假案件 被“带病提拔”的问题

        2026年1月30日,巴州区法院向南江县法院出具的(2018)川1902执510号之三、(2020)川1902执3248号之三、(2022)川1902执恢36号之三、(2024)川1902执5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我在南江县法院申请的执行款。我于2026年2月9日打电话问该执行裁定书上的审判员陈鹏云,陈鹏云说他没有办理该执行裁定案,他叫我找苟铭,其实是杨洋指使苟铭冒用陈鹏云为审判员作出的一份虚假执行裁定书。
  我于2026年1月对杨洋指使苟铭冒用陈鹏云为审判员的虚假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理由是:国开村镇银行的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管不了该执行申请案。巴州区法院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2026)川1902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采信了国开银行伪造的短信内容。
  我于2026年2月11日打电话问该执行裁定书上的审判长扈拯,扈拯说他没有办理该执行裁定案,他说是苟铭办的,足以表明杨洋又指使苟铭冒用扈拯之名非法裁定。对于巴州区法院执行国开村镇银行申请执行一案,我于2026年1月向巴州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巴州区法院执行局通过移动通信公司查明国开村镇银行没有给我的手机发短信。同时,巴州区法院未对短信证据组织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我与林龙新申请执行一案中,杨洋明知是虚假诉讼而还要执行。2014年7月28日,林龙新在我的50万元工程款中已领走了我借他的30万元并在支款流水单第5项亲笔写下“还林借款30万”的字样。2014年12月20日,林龙新又向巴州区法院起诉我借他的30万元及利息,巴州区法院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556号判决,判我偿还3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法院查封了我的房屋、汽车、冻结了账户、并对我司法拘留。2019年我向巴州区法院申诉、法院以我于2015年4月28日向林龙新写的《承诺书》为由驳回了我的申诉。但是巴中市检察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的巴检民监[2022]1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审判决将《承诺书》作为案涉工程款已结算清楚的依据不当,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5)川19民再7号判决认定原审以《承诺书》作为双方以最终结算依据不当。足以表明杨洋故意支持其虚假诉讼。
  我因在杨洋操纵的非法执行案的压迫下而上访,杨洋在处理该涉诉信访中,针对我向南江县法院申请的执行款,杨洋横蛮称“我输你拿得到这个钱”。10月3日巴州区政法委在法院调解本案,巴州区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员说是“杨洋原来办的”。最终不了了之,调解失败。由此可见,执行局无法纠正杨洋指使办理的错案。杨洋违纪违法不但未被追责,反而被“带病提拔”为通江县法院院长(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0月21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对杨洋进行追责,根据2026年11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健全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机制”规定,更应该对杨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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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4 16: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11-4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别闹,会查清楚的,你一定要相信法律,谢谢。下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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